前男警向未成年兒子播色情影片、逼自慰被判囚4年 申上訴被駁回

前男警向未成年兒子播色情影片、逼自慰被判囚4年 申上訴被駁回

分享:

律政司爭議性快感非唯一犯案意圖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上訴人 F.S.L. 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上訴方爭議,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獲取性快感;律政司一方反對,指被告不一定因性快感犯案,例如可為賺錢等,指上訴方的主張,違反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指出,律政司的主張「既無案例支持又不合理」。判詞指,假設律政司的主張正確,任何涉及身體接觸的案件,只要被告有嚴重猥褻的行為,不論被告的意圖是追求性滿足,還是為了嚇唬孩子、或進行性教育,被告都會有罪;反觀,若案中不涉身體接觸,便只有追求性滿足的被告才會被定罪,「這樣的結果是很難想象的」。

判詞又指,英、澳、紐的法院在審理同類型案件時,都沒有提及追求性滿足以外的意圖,並將性刺激指定為唯一的定罪準則,「明顯是因為有關控罪是性罪行,英、澳、紐的法院不認為,應該把打擊範圍擴大至懷有其他目的的被告」。法官認為,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必須滿足的元素,而此要求並不會對兒童性侵案的起訴造成困難。

上訴庭:獲得性滿足是唯一合理推論

至於原審法官李運騰是否正確引導陪審團,判詞引述原審指,被告是否想藉其行為獲性滿足「不是控方必須證明的事情」,以及被告是否打算獲得性滿足,並非辯護理由。上訴庭認為,上述引導「都是錯的」,認為原審沒有就控罪須以獲取性滿足為目的作出引導。

不過上訴庭認為,陪審團在衡量涉案行為是否屬嚴重猥褻時,仍有考慮被告是否旨在獲得性滿足,加上被告沒有作供,辯方在盤問中亦沒有帶出進行性教育等其他意圖,因此獲得性滿足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就辯方辯稱,被告因為事主的下體有症狀而教他抓癢,上訴庭認為,「常識告訴我們」被告播放色情錄影與抓癢無關,而是與自瀆絕對有關,因此辯方的辯稱無法成立。原審法官亦有引導陪審團,判斷能否肯定被告並非教事主抓癢,而是邀請他一同自瀆,引導「沒有留下誤會的空間」。

上訴庭相信,假設陪審團獲正確引導,去考慮獲取性滿足是必要的控罪元素,也必然裁定被告有罪,因此一併駁回上訴許可及上訴申請,維持所有原有的定罪。

被告就本案被判囚 4 年

被告 F.S.L. (判刑時 48 歲)被控 4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3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以及 3 項交替控罪「殘暴對待兒童罪」。

陪審團以 7 比 2 裁定被告猥褻等 4 罪罪成,相關控罪指男童 X 自小五起,被告在客廳播放色情影片,邀請 X 一同觀看。被告曾在 X 面前自慰及邀請 X 自慰。當他拒絕,被告以藤條威嚇。被告被判囚 4 年。

被告另涉兩案罪成判囚

被告另涉兩案,包括訛稱其兒子「肝生蟲」及「蟲上腦」,需錢買藥及接受手術等,又以各種藉口騙女網友及女友,兼隱瞞有逾 340 萬元未償還貸款而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 他承認 24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判囚 24 個月。

被告亦涉於 2020 年一同虐待女友的 5 歲女兒,包括沒有提供適當醫療,他承認作為「傷人 17」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判監 28 個月。

CACC174/2022(HCCC25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