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50 歲男輔警被指於 2024 年,在寓所掌摑其 12 歲、患自閉症兒子,早前被起訴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案件周四(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下令被告以 2,000 元自簽守行為 3 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50 歲男輔警被指於 2024 年,在寓所掌摑其 12 歲、患自閉症兒子,早前被起訴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案件周四(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下令被告以 2,000 元自簽守行為 3 年。
一名父親被指 2024 年 10 月,因功課問題與 12 歲兒子起爭執,期間用皮帶打兒子、摑臉及捉其頸,被控虐兒。案件周五(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提出簽保守行為,裁判官朱文瀚准被告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結案。
官在解釋簽保守行為後,對被告稱「教仔呢、用暴力呢,而家呢個年代呢,就唔適宜㗎喇。使用暴力呢,就同佢溝通唔到㗎喇。保持良好關係為首要呀」。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五(27 日)駁回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爭議,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行為是為了性滿足,而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引導陪審團。上訴庭同意性滿足是控罪的必要元素,亦認同原審引導出錯。但上訴庭指,案中的唯一推論,是被告為了性滿足犯案,假設陪審團獲正確引導,亦必然會裁定被告有罪。
2022 年 5 月,一名女子在住所餵 16 個月大的兒子,喝混有安眠藥的水,然後燒炭自殺。兒子不治,母親獲救後被控謀殺。她早前在高等法院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罪。法官張慧玲周二(24 日)判被告 9 個月醫院令,須於小欖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官提到,精神報告指被告須接受 9 個月入院治療,若非參考到醫生建議,考慮本案背景、被告的心理狀況,且她已還押達 3 年,會判她接受感化令。但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住院治療,法庭亦別無選擇,故下令被告接受 9 個月醫院令。
官在判刑後向被告指,本可簡易宣讀判決,但選擇在庭上詳述背景,是希望表達「我理解你為何會這樣做」。官又指,收到囚友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對於被告為囚友所做的事,形容是「刮目相看」(impressed)。法官最後提到,現時法律程序已結束,希望被告能集中接受治療,盡快重投社會。
45 歲單親母疑不滿兒子上網課時不專心,扔出平底鍋,擊中兒子小腿。及後兒子趁被告外出時反鎖家門,令被告無法入屋。被告涉點燃門上揮春,令濃煙入屋,兒子感呼吸困難和嘔吐。被告早前承認虐兒及縱火罪,暫委法官溫紹明周三(19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荃灣法院)判被告 12 個月感化。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判處感化令,而法官判刑時,關注被告於短短兩年間犯下兩次虐兒罪,質疑感化令是否足以阻止被告再傷害兒子,但考慮到本案嚴重性較低,兒子亦表明希望繼續與被告生活。法官最後表示,即使有猶豫,仍決定給予被告機會。法官判刑後又寄語她,為了自己及兒子的人生,努力愛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