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終院駁回何培欣就訟費及證物處理終極上訴許可申請 指無合理理由

反恐第二案

分享:

終院 3 法官拒批上訴許可

申請人何培欣是案中第七被告。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委員會周一就何的申請頒布決定,指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其申請。

原審中,何培欣經審訊 165 天後,獲陪審團裁定主控罪(《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均不成立。

何在裁決後與另一被告周皓文申請訟費,亦與多名被告申請取回證物,皆被法官陳仲衡駁回。據判詞,何申請取回的證物,包括警方在其住所搜出的 163,050 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現金,以及電子裝置。

反恐第二案
反恐第二案 8 名被告(上排,由左至右):何培欣、張家俊、吳子樂、李嘉濱、何卓為;(下排,由左至右)周皓文、張琸淇及楊怡斯。

原審官指自招嫌疑
現金屬犯案取得

就訟費,原審原訟庭法官陳仲衡指何培欣在案中的行為「明顯自招嫌疑」,理由包括她不爭議案發時進入涉案的宏創方 503 室單位,而證據清楚顯示 503 室存放大量爆炸品和裝備,廁所被燒焦,她在 503 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

就警方搜出的現金,陳仲衡下令全數充公,指款項對何培欣來說實屬鉅額,不可能是她透過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並指根據處理證物的「相對可能性」標準考慮,涉案現金是本案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的。

至於電子裝置,官指內有與爆炸案相關的資料或信息,故須銷毀,但控方應把裝置內的相片、影片、具回憶價值的資料等,儲存在 USB 交還何培欣。

3 罪成被告已提上訴
待排期聆訊

案中 3 名罪成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均已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他們罪成的罪行是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最高刑罰為監禁 20 年。何卓為被判監 18 年,李嘉濱及張家俊則被判監 16 年 8 個月。

陳仲衡判刑時指,3 人長時間犯案,行為「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而涉案 3 次爆炸事件,殺傷力一次比一次嚴重,其中在將軍澳爆炸案計劃放置的 20 公斤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執勤警察,罔顧會否對街坊造成傷亡,反映各被告「視人命如草芥」,而他們更討論如何確保炸藥有足夠殺傷力,令警員無一倖免。

官又指,本案嚴重性已達最高程度,3 人毫無悔意或悔意流於表面,「更生改過亦無從說起」,判刑須有阻嚇力,反映法庭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FAMC53/2025、FAMC54/2025(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