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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稱曾隨國安警到深圳換准離港 警未回應是否屬實 學者指可加條文外條件

周庭稱曾隨國安警到深圳換准離港 警未回應是否屬實、依據 學者指可加條文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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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
周庭周日(12 月 3 日)在 Instagram 宣布不再回港向警方報到。她曾就 6.21 包圍警總案認罪被判囚 10 個月,圖為她 2021 年刑滿獲釋情況。(資料圖片)

警指以「實施細則」附表二
限制周庭離境 9 月發回證件

警方周一(4 日)發稿回應周庭宣布不回港報到,指強烈譴責「公然挑戰法紀的不負責行為」,又指「該名女子」於 2020 年 8 月因涉嫌違反「勾結外國勢力罪」被捕,而警方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二的權力,限制她離境。

警方續指,該女子「每次均按時向警方報到,態度合作」,她早前向警方透露,希望能到外地升學,並提供文件證明已被取錄,因此國安處於今年 9 月向她發回旅行證件,並延長其保釋至 12 月。警方又呼籲周「懸崖勒馬,不要選擇走一條不歸路,一生背負『逃犯』之名」。

港府周一晚亦發稿,指會全力依法追捕周庭,「並嚴厲譴責這畏罪潛逃的羞恥行為」,又指周「誠信徹底破產」,勸喻「回頭是岸,與警方合作,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改過自新,否則將泥足深陷,後悔莫及」。

警方及政府兩次發稿,皆未有回應周庭所指稱,曾被要求以「跟我哋返一次大陸」作為批准離港的條件、曾於 5 名「香港國安人員的『陪同』下」到深圳一天的說法,是否屬實。

翻查條文:被要求交出護照者
可向警方及法庭申請發還、離港

《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的附表二,為「關於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的細則」,就受查人交出及發還旅行證件、申請離港等情況定下程序及條件。翻查條文,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通知書,要求涉嫌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受調查人交出旅行證件。

而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士,可隨時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或兼向兩者,申請發還旅行證件;亦可申請離港。

條文:信納造成「不合理困苦」才可批
未註明警可施加其他擔保條件

條文註明,只有在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經顧及整體情況後,信納拒絕發還護照或准許離港「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的情況下」,方可批准申請。

就發還護照及離港申請,條文註明申請人可被要求「繳存一筆指明的合理款額的款項」,而擔保條件包括「再次交出旅遊證件」、「在指明時間及在香港的地點報到」。如申請人沒遵從條件,條文註明可遭逮捕及處理,以及沒收所繳存的款項。

但條文未有提及,警方可就發還旅遊證件或批准離港,對申請人施加其他擔保條件,包括周庭所指稱的「返一次大陸」。

警方未覆周庭所指是否屬實
對查詢沒補充

《法庭線》周一向警方查詢事件詳情,包括批准周庭離港時曾考慮的因素;周庭所指是否屬實,而如屬實,為何警方要求她回深圳;到訪內地的行程是否涉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協調或參與;警方基於《國安法》或實施細則的哪條條文,要求周返回內地並視為批准離港的條件、帶疑犯離開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及國安處人員是否涉及在內地執法等等。

警方晚上口頭回覆,着記者參考政府晚上發出的聲明,並指對問題沒有補充。

楊艾文:條文意圖清晰
警可施加條文以外條件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因不了解詳情,不評論周庭的案件。他指,《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二的意圖清晰,即允許警方向申請人發還旅行證件,以及批准離港前,施加條文中列出以外的條件,以確保條文權力有效運作。(I believe the intention is clear that conditions additional to those specified in those paragraphs can be imposed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powers in Schedule 2.)

楊又指,警方會向懷疑犯罪而尚未被正式起訴的人士給予保釋,在這情況下,警方認為該人有再次犯罪或潛逃風險,希望對他保持監視,而警方為管理風險及讓疑犯有較大自由而同意相關保釋條件,並非罕見。

湯家驊:按《國安法》第 3 條
警要求認識中國符條文及精神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法庭線》表示,未聽過警方要求被捕人士完成內地行程才獲離港,「但唔等於之前唔存在,可能我孤陋寡聞」。他指,被捕人士及警方可就保釋條件達成協議,在雙方同意下便可改變保釋條件。他又指,警方容許周庭離港屬「寬大處理」,「咁點解(周庭)要倒返轉頭咬人一啖呢?」

湯家驊指,根據《國安法》第 3 條,「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以警方話『我希望你認識一吓中國,令到你對國家安全嘅理念更加清晰』,我覺得係符合《港區國安法》條文同精神」,認為警方沒做出非法及越權行為。

湯:條件細節可因應案情而定
不應狹窄地解釋條文

湯又認為,「實施細則」附表二內的條件細節,可因應案情需要而規定,不應狹窄地解釋條文,將離港條件限於繳存擔保金,否則條文會變得「苛刻」。

就周庭發文指,在 5 名香港國安人員「陪同」下到達深圳,湯家驊認為,「周庭自願往內地、並非被強迫」,故國安處人員的行動,不屬在內地執法。

黃啟暘:附表二屬「好窄嘅權力」
條件在條文中已盡列無遺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實施細則」附表二與《防止賄賂條例》第 17A 至 17C 條的字眼相同,後者目的是讓廉政專員,可要求因該條例所訂罪行受查的人士交出旅行證件,強調「係一個好窄嘅權力」。

黃啟暘續指,若對照兩者,「實施細則」附表二亦同樣是一個「好窄嘅權力」,因此條文所提及的條件應已盡列無遺,即警方在申請人離港前,只可要求繳存一筆款項,其後要求他們須再次交出旅行證件及報到。

就周庭所指被要求「返一次大陸」,黃指「至少表面睇嚟,就唔會係佢(附表二條文)嘅權力範圍裡面」,質疑如屬實,警方在批准周離港設下相關條件屬越權。

黃:一般沒法庭授權下
警只可要求定期報到及交保釋金

他又指就警方批准的保釋,一般而言,警方在沒有法庭授權下,只能要求被捕人士定期報到及繳交保釋金;一旦涉及沒收旅行證件或其他強制事項,只有法庭有酌情權處理,警方則不應有酌情權處理。「如果佢(警方)做埋呢個平衡嘅過程﹐咁咪即係同法庭嘅功能重疊咗,而法例嘅原意,就好明顯唔係警方可以做埋法庭嗰份工作」。

周庭
周庭 2020 年 8 月被指涉嫌觸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被警方上門拘捕。(資料圖片)

周庭 IG 稱申離港升學
引述警指條件包括「返一次大陸」

周庭周日(3 日)在 Instagram 發文指,她今年報讀碩士課程,獲加拿大一間大學取錄,遂向警方國安處申請離港升學。國安處要求她寫「悔過書」,指自己對過往的政治參與感到後悔,今後不再參與,也不會與學民和眾志成員聯絡。

她續指,今年 7 月獲國安警告知,如她想到加拿大升學,還有一個條件是「跟我哋返一次大陸」,「即是由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人員『陪同』和『保護』到中國大陸」,完成行程後便會交還護照,她只需在大學假期回港報到就可。其後國安警與她一起申請回鄉證,她並於今年 8 月,「在 5 名香港國安人員的『陪同』下」,到了深圳。

周:回深圳後 9 月中順利離港
出發前一天收到護照

周庭提到,當日她被安排參觀「改革開放展覽」、到騰訊總部了解「祖國的科技發展」,雖然全程沒被安排與任何官員黨員見面,也沒有接受公安部盤問,「但我感覺到自己全程是一直被監視的」,又指國安處人員「曾經和當地的對口單位交頭接耳」。

她被要求和展覽燈箱「打卡」合照,「隨行的深圳人司機」也不斷拍下其照片,而她回港後再次被國安處要求寫下「感謝警方安排,使我能了解祖國的偉大發展」的信件,最終在 9 月中順利離開香港,到加拿大多倫多升學,護照則在出發前一天收到。

周:決定不回港報到
「大概一輩子不會回去了」

周續稱,原定 12 月底須回港報到,但經深思熟慮,考慮香港形勢、自身安全、自己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我決定,不回去報到了,也大概一輩子不會回去了」。她解釋,即使不被捕或收回護照,也很有可能被提出一些條件或問話,「而我需要滿足他們才能回到加拿大」。國安警亦隨時可再以調查為由,禁止她出境。

周庭指,不想再被迫做不想做的事情,也不想再被迫到中國大陸,這樣下去,即使她人安全,身體和心靈也會崩潰。

被指控涉違「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亦被警方引用「實施細則」附表二要求交出旅行證件。圖為他 2023 年 1 月 3 日到西九龍法院應訊,申請取回護照,以離港出席教宗本篤十六世的喪禮。聆訊閉門進行,而他獲准離港 4 天。(資料圖片)

陳日君按同一條文交出護照
今年初獲法庭批准離港

翻查報道,警方國安處於 2022 年 5 月以涉嫌干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批准他保釋候查,按《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附表二要求他交出護照。

陳日君於 2023 年初向法庭申請取回護照,經過閉門聆訊後,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於 1 月份離港 4 天,到梵蒂岡出席天主教教宗本篤十六世的喪禮,回港後須將護照交回警方。

警 2020 年以國安罪名拘周庭
周同年底因 6.21 警總案被判囚

周庭為前學民思潮發言人、前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她於 6.21 包圍警總案,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在 2020 年 12 月被判囚 10 個月,並於 2021 年 6 月 12 日刑滿出獄。

包圍警總案判刑前,周庭於同年 8 月,被指涉嫌觸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連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一同被捕。

6.21 警總案中,黃之鋒、林朗彥亦被判囚。圖為案發日情況。(資料圖片)
6.21 警總案中,黃之鋒、林朗彥亦被判囚。圖為案發日警總外情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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