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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被撤法援案終審上訴聆訊 爭議署長是否屬法律團隊 官押後裁決

女同志被撤法援案終審上訴聆訊 爭議署長是否屬法律團隊 官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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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申法援前與律師會面
在法援下是否受 LPP 保護

案件由 5 名終院法官審理,包括 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 2 名香港、海外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范理申勳爵。上訴人 MK 由資深大律師張天任、大律師伍頴珊、何卓衡代表;答辯方法援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大律師張天風代表。

本案起源於事主 MK 就同性婚姻等議題提出司法覆核,而申請法援前,曾與資深大狀潘熙、大狀黃宇逸等人會面,以索取法律意見。而 MK 獲批法援之後,要求並成功獲改派其他大狀跟進。其後法援署接獲匿名舉報,指 MK 為一店舖持有人,質疑她不具獲批法援資格,以及前任法律團隊涉否助隱瞞。之後黃、潘向法援署表示,會面確曾談及 MK 持有店舖。

雙方爭議,該場申請法援前與律師的會面,在法援下是否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的保障,而不得在未獲事主同意下披露內容;以及律師有否舉報濫用法援的責任。

法官李義一度質疑,MK 所涉的司法覆核案件已敗訴,為何繼續上訴本宗被撤法援案。代表 MK 一方的資深大狀張天任指,若上訴得直,MK 便可重獲法援,由政府分擔其訟費。

上訴方:會面內容受 LPP 保障

張天任陳詞指,LPP 是《基本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旨在讓市民索取法律意見時,可免於恐懼地向律師披露所有事實。本案中,MK 申請法援前與律師見面,涉法律諮詢,故受 LPP 保障。而一旦涉及 LPP,只有事主本人擁有解除特權權利,就算是「公眾利益」都不可凌駕 LPP 之上,除非明文規定或觸及「必然含意」(necessary implication)。

張續指,法援署長職責上的確須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故不爭議他有權查詢事主經濟狀況,但觸及 LPP 時就不可僭越追問,就算是「職責所在」都不可以。

上訴方:不同意法援署長
屬法律團隊一部分

法官林文瀚問,但法援署長是事主興訟的「贊助人」(backer of the litigation)。張回應,署長有其他手法可調查事主財政狀況,例如銀行月結單等。有法官之後問,署長在財政上支持事主打官司,是否屬於法律團隊的一部分?張指不同意,因署長沒份提供法律意見。

其後林文瀚又質疑,MK 一方面稱因受 LPP 保障而拒披露會面內容,另一方面又向法援署表示自己所說的會面版本才是正確。張天任回覆指,當時資深大狀向法援署提供的內容受 LPP 保障,但署方根據大狀的說法向 MK 追查,MK 才被逼託律師回應交代,以免失去法援資助。

法官鄧國楨追問,MK 維持自身特權不披露內容,但又講述會面下自己的版本,做法是否公平?張覆一開始就不該有會面的內容流出。

答辯方:署長屬法律團隊
質疑尋求法援為何有隱瞞

代表答辯方法援署長的資深大狀陳樂信則指,不同意上訴方把法援署長視為「第三方」,因署長負責委派律師予 MK,又資助她打官司,是屬於法律團隊一部分、具監督角色,反問事主有經濟需要尋求法援,為何要以 LPP 為名,對其隱瞞會面內容。

林文瀚質疑,但涉案會面發生於 MK 申請法援之前,其中一名大狀之後也沒獲法援指派為 MK 的法律代表。法官李義之後亦追問,在未申請法援下,MK 未與法援署長關立關係,難道不受 LPP 保障?

陳樂信指,如事主想尋求法援,就不可躲在 LPP 之下,對署長有所隱瞞。而 MK 申請法援,性質上就形同把署長帶入法律團隊,亦有權要求接觸相關會面資訊。

5 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

CACV35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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