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返港被控2019年炮台山管武 官關注跟示威現場有距離 控:人群由銅鑼灣向東移

被告陳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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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昫菁
被告陳昫菁(資料相片)

被告陳昫菁(案發時 15 歲、被控時 21 歲,賭場職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由大律師鄒學林代表;控方由外聘陳姓大律師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王證瑜審理。

警尋獲鐳射筆測試手稿

現已退休、前高級督察盧永楷早前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指涉案兩枝鐳射筆分別是 USB 充電、電池款式,他使用滿電的電池作測試,而非原本在鐳射筆內的電池,證明鐳射筆屬 3B 級別。盧另同意,電池電量會影響鐳射筆功率。

庭上透露,警方今年尋獲盧永楷於 2020 年測試時的手稿,記錄涉案鐳射筆內的電池電壓。辯方質疑手稿沒有盧簽署、名字,盧指「但百分之一百係我筆跡」,內容亦與本案相關,因寫有實驗室號碼、檢驗日期、相應證物代號。

控方:鐳射筆能正常運作

控辯早前呈交書面陳詞。官總結辯方爭議,包括手稿是否屬盧;原本在鐳射筆內的電池較低、功率較小,未必造成跟滿電電池相同的功率及殺傷力,因此未能推論被告有意圖傷人;又指盧稱兩顆電池功率相差 2% 的結論,僅臆測、沒證據基礎。

控方庭上回應,雖然盧沒有使用原本在鐳射筆內的電池測試,但他有多年經驗,能夠得出兩顆電池相差 2%、不影響鐳射筆級別的結論。控方又指,盧使用滿電電池測試,是依照國際標準,加上測試結果顯示,鐳射筆能正常運作。

控方指,本案是要證明被告管有物件的意圖,該物件能否傷人非本案關鍵。官聞言稱「唔係」,案例是指出,控方不需要證明物件「必然」能作出傷害,「同可唔可以做到(傷害)係兩樣嘢」。

辯方則指,「就算係專家證據,都要有證據支持」,認為盧應要測試,才能得出兩顆電池相差 2% 的結論。至於充電式鐳射筆,辯方指「充其量話係(可以)射出光線」,盧將鐳射筆充滿電再測試,「講唔到未充電前,佢嘅功率係點。」

辯方:遇警調頭屬「打消念頭」

辯方又指,法庭推論時要考慮當時環境狀況。官指,拘捕警員供稱被告望向他後才過馬路,如法庭接納其證供,「個被告見到警察轉方向走,其實呢樣嘢係咪對你哋不利?」辯方指不一定。官再問,「係支持定唔支持佢攻擊警察意圖?」辯方指不支持,控方指控被告意圖攻擊警察,「見到警察調頭走,可以話係打消念頭」。

官另關注控方提交的反修例案例,該些被告均在示威現場或附近被捕,但在本案最近的示威在銅鑼灣,「事發喺炮台山,都有啲距離」。官指,當中一些案例更牽涉非法集結,但本案沒證據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同意,案例與本案案情不同,惟引述警指,當時警方在銅鑼灣驅散人群,留意到人群向東移動,因此可作出相關推論。官聽畢雙方陳詞,押至 8 月 12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同事件被告獲裁無罪

控罪指,陳昫菁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 2 罐噴漆。

涉同一事件的被告周子健、賴灝亨,2021 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SCC59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