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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否認違限聚 被告稱已表明記者身分 官裁表證成立

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否認違限聚 被告稱已表明記者身分 官裁表證成8.30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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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個六四,警方第二度以疫情為由,不批准支聯會辦悼念晚會並封鎖維園。報稱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的「姜牧師」姜嘉偉等 4 人,被指於 6 月 5 日凌晨,於維園外一帶違反限聚令。4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裁判官陳志輝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

負責攝錄被告聚集情況的警員,供稱當晚觀察到姜嘉偉等被告一行 7 人聚集及交談,沒有留意到他們有手持相機,或抄寫筆記的行為,亦不清楚他們之間關係及傾談何事。盤問下,他同意在票控前,警方並沒有作出警告。

兩名被告供稱他們案發當日為網媒「Free HK Media」進行採訪工作,當天曾向警方傳媒聯絡主任登記身份。案發前後,他們正討論採訪工作,而被票控時,亦有向警方表明記者身份。女被告另供稱自己因身體不適,未能離開現場,指曾向警員表明情況。案件 8 月 30 日結案陳詞,各被告續准保釋。

第 2 被告姜嘉偉由律師陳奕勤代表,其餘三名被告陳志堅、鄒心怡、黃振南則自行代表。

控方傳召時任灣仔分區特警隊警員 18606 作供,指案發當日,於灣仔區一帶戒備。晚上約 11 時 50 分,他於銅鑼灣怡和街及東角道交界,留意到被告一行 7 人,分 2 群人聚集。他按主管指示,在相距 3 米外觀察,及後其他警員按指示上前調查及票控,他則負責錄影,當晚共票控了 6 人。主問下,警員供稱在觀察期間,沒有留意到有人手持相機或抄寫筆記。他指截停被告一行人後,姜嘉偉曾表明自己的記者身分。

警同意票控前未警告

辯方盤問時,警員同意在票控前,與其他警員並未對被告等人作出警告要求解散。他承認當時人群流動,聽不到被告等人交談的聲音。而被告等人曾有部份時間背向他,又戴著口罩,他看不見誰在說話,只看到被告等人斷斷續續地交談。

他同意當日觀察及票控時,不知道被告等人之間關係,亦不清楚他們在做甚麼,形容自己只是執行上司指令,上前錄影。警員稱,相信曾有同事調查被告自稱的記者身分及工作,但他本人並沒有參與調查。

辯方播放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片段內有人稱「我食緊藥咋阿 Sir」,辯方向警員指出,其為第 4 被告黃振南,黃為傷健人士,路過僅是問人借水服藥,並無參與群組,警員稱不知道。辯方另指出,影片內第 3 被告鄒心怡曾稱「我想俾我冷靜吓先,得唔得呀」,警員也指不知道。

2 被告稱因討論工作逗留現場

官隨後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第 1 被告陳志堅及鄒心怡選擇自辯,姜嘉偉及黃振南則不會作供,4 名被告均不傳召證人。

陳志堅供稱自己為網媒「Free HK Media」記者,當日中午時分,他抵達銅鑼灣進行採訪工作,期間已有警方傳媒聯絡主任登記他的證件,登記時,警員並沒有談及防疫限制及須注意事項。他在下午遇見同屬「Free HK Media」的姜和鄒,之後便分頭工作。

大約晚上 11 時左右,他於崇光百貨附近,碰見身為台長的姜,便上前匯報工作,期間有數名同事及其他媒體的記者走到他附近。其後鄒與同事協調採訪工作時情緒失控,他帶鄒到一旁安撫情緒,他稱其後「有警察推埋我哋一齊」,在沒有任何警告下作出票控。他曾解釋因鄒身體不適而未能離開,但警員沒有任何反應。

第 3 被告鄒心怡供稱,她當日同為「Free HK Media」進行採訪工作,負責直播。她在約 5 時抵達銅鑼灣港鐵站後,已有警員為她登記身份證及記者證。

控方指毋須逗留討論工作
被告不同意

晚上 11 時左右,她與同事會合並交談當日工作,因所屬媒體沒有辦公室,他們習慣於現場當面處理新聞工作及留意現場環境。其後,她與另一記者因先前直播工作起爭執,導致情緒失控,當時曾有警員走前詢問,是否需要召喚救護車。她稱自己需要時間冷靜後,陳志堅攙扶她到一旁,其後被警員上前票控,鄒指,曾向警員表明記者身分及表示身體不適。

控方盤問時,向 2 名被告指出,案發當時東角道已沒有任何悼念六四活動、亦沒有任何具有新聞價值事件,需要被告等人留意及採訪,他們當時聚集並不是進行新聞相關工作,而被告等人可用通訊軟件交流,毋須逗留十多分鐘協調採訪工作,他們是事先約定碰面,2 被告一概不同意。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30 日作結案陳詞,各被告續准保釋。

4 人被控違限聚令

4 名被告分別為陳志堅、姜嘉偉、鄒心怡、黃振南,各被控在 2021 年 6 月 5 日凌晨 00 時 03 分,參與受禁群眾聚集,違反第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

ESFS107/2021、ESFS108/2021、ESFS110/2021、ESS425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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