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執法部門圍標報告整合QA 牽涉黑社會滲透?為何難以調查、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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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何圍標常見於大維修?

廉署:

隨着香港樓宇老化,政府推行強制驗樓計劃,要求約兩萬棟樓齡達 3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在接獲屋宇署法定通知後進行檢查及維修。

政府在 2009 年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並於 2018 年與市建局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 2.0」,向合資格業主補貼 4 至 5 萬元,協助他們遵從強驗計劃,政府合共注資 60 億元。

巨額津貼令樓宇維修成為一個規模龐大、利潤豐厚的市場,引來不法分子滲透,以賺取潛在利潤,佔據市場主導地位。

廉署從註冊測量師、工程師和建築師等專業團體的資深負責人獲悉,有會員不願涉足樓宇翻新工程,認為行業被不法經營者把持,當中許多人士背景可疑、與黑社會有牽連,導致普通專業人士因受到恐嚇、顧問費「低得離譜」而卻步。

這些犯罪分子的存在、所使用的不當手段,造成不公平競爭環境,導致許多誠實、守信專業人士,因擔憂不公平競爭和職業操守,主動退出市場,形成惡性循環。

警方:

由於大維修工程缺乏行業標準及參考價格,加上業主沒有工程專業知識,亦不願參與樓宇管理,令整個制度容易被人利用,導致出現天價維修費。

此外,業主在整個過程,由驗樓、揀選工程方案、分析標書及工程監督方面,均高度依賴顧問意見,導致顧問與承建商之間充斥串通、貪污及「默契協議」(silent agreements)。

競委會:

香港出現長久、廣泛及有系統圍標行為,操控大維修工程招標結果,涵蓋全港各區樓宇,涉及相當數量的承建商及顧問。在不法集團控制下,有明確「登記」、「派功課(分發入標價格指示)」機制,有主腦或協調角色。絕大部分證人均指出,上述問題已變成行業慣例

競委會另分析多項大維修投標紀錄發現,部分表面上獨立的顧問標書,報價低於顧問服務的最低成本,除非願意做「蝕本生意」,否則相信透過其他不當方式獲利。

紀錄又顯示,有顧問投標價與工程規模完全無關,反映顧問決定標價時或非按工程成本計算;另有顧問經常與特定承建商合作,足證雙方存在某種合作關係,顧問有機會在收取報酬下,向大維修業主推薦某一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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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甚麼操控方式?

競委會:

承建商會以多種方式操控投標結果,常見手法包括:

  • 壓制投標(bid-suppression):多間承建商私下達成協議,部分承建商避免參與或退出投標
  • 陪標(cover-bidding):預先協定中標承建商,其他承建商故意提交條件較差標書
  • 輪流中標(bid-rotation):由多個承建商組成聯盟,「登記」加入同一計劃,彼此有系統地「陪標」,以提高指定成員中標機會

另有部分行為不屬《競爭條例》定義下的圍標,但足以影響投標結果:

  • 資訊交換(information exchange):在無明確協議如何使用有關資訊下,與其他潛在投標者交換招標敏感資料
  • 瓜分市場(market sharing):多間公司互相劃分彼此範圍,預先同意不參與對方市場
  • 借出公司資料(credential sharing):承建商借出公司資料予其他承建商,以前者名義提交標書
  • 虛假投標(phantom bidding):承建商另設多間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受同一集團控制的承建商「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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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圍標有否牽涉黑社會滲透?

競委會:

有理由懷疑多間承建商及顧問公司與三合會組織有聯繫。調查顯示,有人曾以威嚇或暴力手段,迫使其他投標者退出招標,或按黑社會指示提交標書。

部分與黑社會有關連的承建商,會按黑社會高層指示協調招標,亦有黑社會互相合作,協助對方陪標,或與其他黑社會競爭。

例子1:有承建商欲參與大維修投標,希望與顧問公司開會了解,但開會時顧問安排兩名男子到場,其中一人自稱黑社會。他們要求該承建商退出投標,承建商代表拒絕後,遭兩男襲擊,案件報警及轉介競委會處理。

例子2:有黑社會高層擁有一間承建商,當公司有興趣投標大維修項目時,便會「吹雞」召集其他同伙合作,控制投標結果。該高層會透過 WhatsApp 或傳真,向其他同伙傳達俗稱「功課」的入標指示。

警方:

圍標活動往往涉及多方串通,包括業主、管委會成員、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顧問、承建商以及所謂的「屋苑關注組」。黑社會的參與方式多樣,可能會直接參與、或透過代理人低調介入。如假設黑社會為主導者(dominant driver)或在案件中均扮演重要角色,未必準確。

不少圍標計劃其實由一般市場參與者策劃及執行,黑社會僅在部分階段介入,甚至完全沒參與。當需要有人做「骯髒工作」(dirty work)、涉及暴力,則可能會由黑社會執行。

此外,有少數黑社會自行開設顧問及承建商公司,直接參與大維修工程。犯罪集團多年來不斷演變,犯案手法亦由暴力行動,轉為早期滲透、賄賂、脅迫或游說。

廉署:

「租者置其屋計劃」下一個屋邨,曾因沒使用「招標妥」,透過公開招標聘承建商,引起業主質疑有人操縱。廉署調查發現,兩名黑社會成員與顧問公司、部分投標承建商有業務往來,多次與管委會成員及一名中間人會面。

兩名黑社會成員就如何召開業主大會提供建議,確保屬意承建商中標,又協助管委會收集授權書,以操縱投票結果。業主最終透過特別大會罷免涉事顧問公司,並決議改用「招標妥」重新招標。翻查資料,涉事屋邨為將軍澳翠林邨。

廉署其後展開拘捕、搜查行動,但未發現足夠證據證明涉及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法律意見認為不宜提控。就授權票一事,廉署轉交民政總署、房屋署處理;據悉警方亦因沒證據證明授權票由誰經手,未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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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調查有何困難?

警方、廉署及競委會均在報告形容,圍標隱蔽及合謀性質,甚少留下明確證據,導致案件往往難以調查。

廉署:

2023 年至 2025 年共接獲 249 宗涉及樓宇維修的貪污投訴,就當中 220 宗即九成投訴展開調查,惟單憑表面指控,難以判斷案件實質內容,須視乎投訴人提供的資訊量與可靠性。

基於圍標的秘密性質,即使長期調查也難以破案,因貪污、利益衝突、欺詐和串通投標等行為,往往隱藏在中間人和空殼公司背後,內部爭鬥、糾紛也使問題變得更複雜,加上非法款項通常以現金處理、難以追蹤,遑論證明涉及貪污。

競委會:

部分反競爭行為不屬定義上的「圍標」,例如競爭者之間互相交換敏感資訊,不會有任何明確證據顯示,雙方曾達成協議

另有承建商開設多間表面上獨立的公司「假競爭」。若審裁處認為這些行為未構成企業之間的協議,同樣不屬定義下的「圍標」。

警方:

圍標活動涉及兩方或以上串通,而且屬隱蔽及地下行為,傳統調查工具難以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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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檢控有何困難?

廉署:

在圍標事件,潛在證人往往因擔心遭報復,尤其在牽涉黑社會時,不敢挺身而出或提供協助。

在 2023 年,廉署拘捕 58 人,其中 24 人被起訴,包括愉景灣、健威花園維修工程貪污案;2024 年、2025 年分別拘捕 34 人及 45 人,但無人被起訴,「檢控率反映調查此類案件所面臨的挑戰」。而在 2026 年 3 月,5 人涉賄賂法團成員以求中標,或要求他人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達成庭外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

以沙田翠湖花園案為例,法團通過 2.62 億元大維修工程,有業主向廉署投訴合約價格過高疑涉貪,但因欠具體證據,調查未有進展。

其後,中間人(翻查判詞為丘瑞田)主動舉報,承認協助承建商取得工程﹐指其他涉案人士包括物管公司員工、法團管委會成員及工程顧問,又指該顧問以 88 萬元極低價中標。

上述投標牽涉多間空殼公司操控招標,相關人士可獲工程費 17.5% 回扣、即近 4,600 萬元,,賄款多以現金經中間人轉交。惟中間人未獲應得報酬,故向廉署舉報,終被判監 35 個月,物管公司保養經理(翻查報道為曾憲傑)則被判囚 6 個月。

該中間人曾提供「無損權益口供」試圖指控其他人,惟律政司認為缺乏佐證、可信度存疑,不足以將其同夥定罪,未有起訴。

此案揭露樓宇維修「根深蒂固的組織犯罪」,犯罪者透過現金、中間人、空殼公司和虛假紀錄逃避偵查,即使經漫長調查亦難以取得針對主要成員的直接證據,同夥供詞也因存有瑕疵,被視為不可靠。

競委會:

現時《競爭條例》採用刑事舉證標準,但圍標本身並非刑事罪行;而一些常見的反競爭行為,例如瓜分市場,亦不屬《條例》下的圍標,增加檢控困難。

例如,在刑事舉證標準下,如要證明競爭對手之間交換敏感資料,須證明其目的在於影響彼此的市場行為,往往極為困難。

警方:

由於《競爭條例》屬民事性質,違反只會被罰款或取消資格,不足以抵銷犯法潛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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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部門提出甚麼改善建議?

競委會:

《競爭條例》舉證門檻應改用民事標準,降低舉證難度;同時提高公司罰款及董事取消資格的期限,以加強阻嚇力。另應規定所有大維修投標者簽署《不合謀投標確認書》,並須額外簽署法定聲明;如涉圍標或構成串謀詐騙或虛假聲明,被追究刑事責任。

長遠而言,建議修訂《競爭條例》將圍標行為刑事化,並擴闊刑事規管,以涵蓋未必構成「圍標」的反競爭行為。

警方:

執法部門應加強搜證能力,例如提供「寬待政策(leniency)」或「合作協議」(cooperation agreements),吸引舉報者或涉案人士作證,並立法容許秘密調查保障線人。

另可向各持分者如管委會、顧問及承建商,施加法定「受託人責任」(fiduciary duties),確保他們以業主最佳利益為依歸,如違反可被檢控。

廉署:

繼續採取「三管齊下」,即結合執法、制度預防與教育,以及「預防勝於治療」原則,包括提高公眾意識、將相關貪污行為定為高風險犯罪活動;及早介入調查懷疑圍標個案,亦會加強跨部門合作和情報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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