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周五(8 日)踏入第 24 日,由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易志宏及時任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總監劉輔國到場作證。聽證會周四(7 日)傳召 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兆倫,他供稱小型工程屬「自我監管」制度,依賴業界自律,施工期間除非收到投訴,否則 ICU 不會巡查。
重點:
– 易志宏:法團負責大廈管理 同事接獲投訴有積極處理
– 易:難逼法團主席開會 業主要向土地審裁處申命令
– 易:倡設親身投票門檻、持授權票人士設數目上限
– 被問ICU是否盲目跟從 劉輔國:會尋求屋宇署建議
– 劉:認不主動巡查現已檢討 俞匡庭:我哋要睇之前點解冇檢討
– 劉:承認系統有盲點 否認把關不力
– 劉:同事間交流過往毋須記錄 現涉高風險項目須存檔
– 劉:大部分審查已改為突擊 不會披露巡查目的
第 23 日報道:
ICU容兆倫:沒留意樓梯窗改成生口 以為正更換防火窗


15:00 居民:遺憾黃碧嬌等關鍵人物未作證
幾乎每日旁聽、涉事方之一的居民李國鴻形容,聽證會表現「不過不失」,解答部分疑問,但「遺憾」多名關鍵人物未作證。他點名區議員黃碧嬌、宏業董事候華健、鴻毅董事黃俠然及前法團主席鄧國權;指鄧曾簽署大維修合約,批評合約「一塌糊塗、巧立名目」,應為「1,984 戶街坊負責」,並建議獨立委員會改為有法定傳召權的「獨立調查委員會」。
李又批評作證的部門「互相交波、射嚟射去」,更指市建局「係最大元凶」,未有跟進大維修合約簽署後的情況,又質疑樓宇復修部個案經理陳日豪供稱處理其投訴的情況失實,已補充證人供詞。
另一居民何小姐亦指,委員會未有向特首申請賦予「備用權力」,傳召黃碧嬌、宏業、鴻毅等涉事方,形同「放生」,「死咗 168 條人命,咁⋯⋯無辜囉我覺得真係」。她又批評,作證的政府代表「整體態度咪就係個個話唔理想囉,不負責任囉」,互相卸責,質疑每次出事後才稱會改善,「係咪等十年八年後,再出事你又再去講呢樣嘢」?

14:27 散會
陸啟康指,各方如有建議,可於 6 月 15 日前先互相交換,了解是否可行,再交予委員會考慮,預計 6 月中旬再次展開聽證會。
14:15 全港大維修項目涉否圍標 將依賴執法部門報告
主席陸啟康指,調查進展非常理想,「直頭超乎我哋想像」,又指「我哋係冇咩唔敢查,調查係公開、公平」,指未來數周不會安排聆訊,會在 6 月中、下旬重啟聆訊,以候專家報告。
另外,針對委員會另一範疇,即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圍標、不當行為,會以各部門的結論、公眾資料作事實藍本,好處是毋須就每個項目作事實裁斷,否則證人以百計、調查要以年計,對執法部門會有不良影響及拖延。
再者,執法部門擁有多年調查經驗,對黑社會滲透等議題熟悉,「唔相信我哋有能力傳黑社會作供」,即使執法部門作出調查難以成功提控,但亦有助委員會了解圍標及不法行為,希望利用休會時間處理問題。
陸遂作出指示,委員會將會以所有執法部門提供的意見、結論,公眾諮詢時收到的資料,作為事實裁決的藍本,委員會亦不打算傳召執法部門人士到場作證。委員會將於 5 月 15 日前將相關報告及資料上載至網站,如涉事方對報告有意見,可於 6 月 8 日前提出異議、提供理據。
12:57 午膳
12:26 劉輔國完成作供
俞指,屋宇署及 ICU 有溝通問題,政策上未能「睇齊」,市民或會關注,「點解(屋宇署)要授權畀 ICU?係咪有用?」劉輔國指,ICU 主要針對複雜工程、風險比較大,亦一直跟隨屋宇署標準,雙方緊密聯絡。
委員陳健波則問,ICU 沒理由靠借調 ICU 的屋宇署人員傳遞資訊,應有通函通知?劉指,一向透過借調人員更新資訊,可能溝通問題沒收到相關資料。
陸啟康指,相信不是人手問題,認為 ICU 將來都要實地視察。劉指,會每 4 個月視察高風險地盤,不是「求其行個圈」,而是會抽查不同位置,亦跟消防處確立雙向溝通機制,向處方提供大維修名單以加密巡查,如有問題交由 ICU 跟進。
劉完成作證。陸啟康指,下午將就委員會第二個職權範圍,聽取律師指示,料需時 15 分鐘。
12:14 劉:大部分審查已改為突擊 不會披露巡查目的
針對 ICU、屋宇署政策一度不一致,俞匡庭指屋宇署在 2023 年 4 月修改政策,將抽中做小型工程審查、而有監工計劃書的個案中,再抽取 20% 實地巡查,但 ICU 在 2025 年 12 月才知悉相關政策。
劉輔國同意「有個落差」,指發現雙方溝通問題後沒有逃避,隨即向屋宇署反映,重申要跟隨屋宇署手冊指引工作,「我哋唔係想賴,我哋積極查找不足地方」,知悉政策後翌月已履行。主席陸啟康指,ICU 有開工、完工審查,但中間施工是零審查,劉稱「個機制係咁設計」。
就 ICU 收到投訴後預先通知註冊檢驗人員(RI),俞問 ICU 現時會否跟屋宇署突擊檢查「睇齊」?劉指,不知道古小平如何處理宏福苑巡查個案,同意有改善空間,現時為杜絕瞞騙,大部分審查改為突擊,亦不會披露巡查目的。
12:00 劉:同事間交流過往毋須記錄 現涉高風險項目須存檔
針對 ICU 人員古小平向借調 ICU 的屋宇署顧問謝錦明,就發泡膠封窗問題索取意見,但沒有相關書面紀錄。劉輔國指,「同事間平時交流」,沒要求須有紀錄存檔。
俞匡庭問,即沒指引要求 ICU 職員巡查、諮詢後,撰寫書面紀錄?劉指,不同情況有不同需要,如牽涉圖則、計算,需要較多詳細紀錄,但詢問簡單問題時常發生。俞指,即沒有指引要求諮詢要有書面紀錄?劉同意。
劉補充,檢視後如諮詢牽涉高風險的安全項目,會要求同事提供齊全紀錄。俞指「你望返唔係咁簡單,涉及人命?」劉同意,「事後睇返,的確係」。
11:50 劉:承認系統有盲點 否認把關不力
劉輔國在俞匡庭提問下,認為在當時機制、框架下,單靠自我監管及市民投訴足夠。
俞匡庭以後樓梯「生口」為例,若 ICU 機制單靠投訴、自律,但市民沒專業知識,見到「生口」也不懂投訴;承建商明知「生口」違法,也不會投訴自己,形容 ICU 將監管責任「雙手交畀市民、承建商」。劉輔國指,「當時系統有盲點」。
俞指,制度上有問題、是否穩妥,劉輔國當時作為總監責無旁貸?劉同意。俞續指,劉把關不力?劉稱「唔係好同意」,指制度問題在大火事件特別顯露出來,沒察覺到「呢類大型漏洞」。
11:38 劉:以往不主動巡查現已檢討 俞匡庭:我哋要睇之前點解冇檢討
劉輔國指,ICU 會進行樓宇管控措施,「的確我哋係有主體責任,確保工程安全」。俞匡庭指,非每位承建商、註冊檢驗人員(RI)等專業人士都奉公守法,或有人偷工減料、誤導?劉稱「可以咁講」,如發覺不當行為、違反條例會跟進。
俞匡庭引述 ICU 容兆倫指,ICU 在施工期間不巡查,故不可能發現承建商有否符合條例要求?劉指「當時機制,我哋唔會主動察覺到」,又指機制依賴專業人士監督,他們如有懷疑會向 ICU 反映。俞指,即當時機制是「由佢啦」?劉重申「當時機制未做到我哋主動落去巡查」。
俞指,即當時只靠投訴、靠自律?劉同意,指火災後已做很多檢討、加強巡查。俞指,「死咗 168 人,當然要檢討,我哋要睇之前點解冇檢討。」
11:26 被問 ICU 是否盲目跟從? 劉輔國:會尋求屋宇署建議
時任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總監劉輔國作證,確認 2022 年 1 月加入 ICU,同年 7 月成為總監,今年 3 月卸任,現已退休。
委員會大律師俞匡庭指,劉輔國的職責是制定、檢討政策,所以不是「依書直說」,盲目跟從屋宇署政策?劉以宏福苑為例,指屬已出售的居屋,與私人物業無分別,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跟隨屋宇署政策。俞聞言指,即劉同意他是「依書直說」、盲目跟從。劉回應指,如遇問題會尋求屋宇署建議。
俞匡庭指,劉的書面證供提到大火後,ICU 會向屋宇署給予建議,其實都不是盲目跟從。劉同意,補充行使《建築物條例》,便要跟從屋宇署守則,但針對一些個案,都會向屋宇署反映改善空間。

11:11 小休
10:54 易:倡設親身投票門檻、持授權票人士設數目上限
針對圍標問題,易志宏在書面證供提及改善建議,包括設親身投票的門檻, 例如關於大維修的大會,要求 10% 業主出席,當中至少 5% 須親自到場投票。
針對授權票,易又建議,就持有授權票的數量設上限,並於屋苑張貼告示,顯示授權票資料、單位。易強調鼓勵居民親身參與,張貼告示屬「陽光政策」,告知業主授權票事宜。
俞關注署方會否抽查授權票的真偽。易指,署方未必掌握業主通訊地址,可考慮由物管公司處理。易的證供又提到要釐清業主大會程序,他在會上補充,例如 2024 年 9 月要求罷免法團的大會中,因開會場地的時限問題,鄧國權要求暫停會議。當時民政同事引用條例協助會議繼續進行,將來希望寫清楚程序,以免有主席「想鑽呢啲空子」。
10:30 居民倡由獨立顧問協助法團 易:宜由發展局處理
易確認,使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1 條權力,由土地審裁處解散管委員會,再委任管理人的情況,屬史無前例。
俞引述連續出任兩屆管委會成員、居民江祥發曾建議,由獨立顧問協助法團。易指,未必適合由民政署回應,由發展局處理更適合。
主席陸啟康指,私人物業「政府好難話『我幫你話事啦』」,署方角色只可提供協助,但居民並無專業知識。易回應署方提供制度框架,由業主作出決定。
委員陳健波提及現時有法團無法處理問題,亦有人想「攞着數」,亦相信經歷大火後,有能力又願意出任法團的人更有限,需從根源改善。委員歐陽伯權則指,易回應的方向「少少感覺係遊花園」,常把問題轉介其他部門。易指,署方亦屬前線部門、角色重要,會加強公眾教育,把市民查詢轉介其他部門後,亦會致電跟進個案。
陸啟康總結,大廈管理不僅屬政府責任,亦屬居民責任。是次聽證會中,有居民表示「如果早知道係咁,我會參與多啲」,相信大火喚醒市民,明白大廈管理與他們息息相關,政府不能替其作主,居民需要「行出嚟」。
10:15 易:署方難逼法團主席開會 業主要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俞匡庭提及,署方於 2024 年 2 月 收到 19 宗投訴,宏福苑 5% 業主要求時任法團主席鄧國權召開大會,但鄧沒按要求開會。署方之後向鄧發出 4 封信件,但均只是重複提醒法定要求。易稱此為法例設計,最終該次爭議中召集人自行撤回開會要求。
俞續指,同年 7 月再有 5% 業主要求罷免管委會,以及延長繳交維修費期限,署方再收到 7 宗投訴,再次向鄧發出 4 封信件。俞形容,署方只是多次勸告,即使信件措詞「都幾強硬」,但署方無權介入,業主亦感無助。易志宏承認現行機制下,須由法團主席召開大會,若主席拒絕開會,業主要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現正考慮將來可否授權當局安排物管公司開會。
會上展示有居民就顧問公司鴻毅的回標分析報告作出投訴,查問關於宏業的訴訟紀錄。易指,電郵同時發予屋宇署等部門,最終由市建局回覆。
俞引述《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40A 條「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的權力」,提到局方可查閱帳簿等紀錄,要求法團提供資料等。俞指,條例僅授權署方搜查資料,但沒有執法權,如署方發現有問題,會如何跟進?
易指,政策須保障私有產權,署方角色在於協調、協助法團,大多法團亦有配合署方,大廈亦有持牌物管公司處理,毋須使用條例索取資料。過去署方曾針對尖沙咀恆星樓,使用條例索取財務報表,屬最後手段。
俞再引述條例第 31 條,提到由土地審裁處委任管理人,如是次大火後,審裁處委任合安成為管理人。民政署人員的證供提到,考慮宏福苑情況史無前例,而市民出任法團屬自願性質,未必有能力處理,且大火後要調查舊管委會的法律責任,會有利益衝突。審裁處並要求合安每月向署方提交報告,
易指,合安被委任後相當繁忙,有與署方定期開會、安排專業人士處理、另亦有處理部分合約如關於宏志閣的升降機維修合約、向銀行取保證金、處理管理費按金退款、電費減免等。
10:00 易志宏:法團負責大廈管理 同事接獲投訴有積極處理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易志宏講述民政署的工作,指署方負責制定及執行大廈及物業管理政策。
會上展示易的書面證供,提到大廈由私人業主持有,法團要負責管理大廈,署方則負責提供意見及協助,如政府要介入業權,要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基礎。署方會派員參加業主大會,如有違例會要求採取行動更正,如有需要居民可尋求法律意見,亦可使用署方的法律諮詢服務。
證供又提及「大廈管理中央平台」服務。易指,會安排不同部門如屋宇署、廉署、消防處、市建局等,提共圍標等資訊。至於署方所設的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易指會安排退休法官、工程方面等專業人士,協助排解複雜的大廈管理糾紛。
處理投訴方面,易指宏福苑相關投訴達 44 宗,形容同事「盡力去處理」,如曾有 5% 業主要求時任主鄧國權召開大會時,同事亦有積極處理,並把其他問題轉介至其他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