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其中兩名居民的案件周四(9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
「平屋」認為其中一名九旬居民缺乏合理抗辯,申請「簡易判決」,該居民由兒子代表應訊,法官因其行動不便,下令案件以書面方式處理。
另一名與「平屋」達成和解的居民則兩度缺席聆訊,未能正式終止訴訟。官押後至本月底、第二合併收樓案開審當天處理,又指若該居民仍不出庭,其案件將如常開審。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被告為李蕙蘭、趙慶嬋。兩案一併由區院法官陳錦泉處理。
勝訴裁決被擱置後
平屋再申簡易判決
逾 90 歲的李蕙蘭遭「平屋」民事控告,因她缺席聆訊,法庭頒下「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裁定「平屋」勝訴。李其後申請擱置判決,法庭批准。「平屋」再申請「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即認為對方沒任何合理抗辯,要求直接裁定對方敗訴。
沒律師代表的李蕙蘭周四由兒子翁嘉寶代表應訊,她未有出庭。法官陳錦泉指,「平屋」一方已呈交「支持誓章」,李一方則已呈交「反對誓章」。
官一度關注以口頭、視像聆訊或書面陳詞處理,「Covid 之後普遍用書面處理,唔使與訟人到法庭」,又問翁嘉寶,李蕙蘭現時是否行動不便?翁指,「(10 月)6 號嗰日 4 個人抬佢過嚟,就係為咗做宣誓」。
官最後下令以書面方式處理,指雙方須呈交回覆誓章、審訊文件夾、書面陳詞等,法庭會在收到最後一份陳詞後的 3 個月內,頒下判決。
官指「平屋」無效送達傳訊令狀
擱置缺席判決
翻查法官陳錦泉於 2025 年 3 月所頒判詞,引述「平屋」指,已將傳訊令狀放入李的大坑西邨單位信箱。李則指,由於健康狀況惡化、須用輪椅,已不再居於該單位,而是與女兒同住,故仍未收到傳訊令狀。
陳錦泉指,李的說法可信,又指李曾去信「平屋」指,「由於該單位的信箱也被非許可人士佔用,請把回覆寄至貴客戶辦事處」,並通知其孫兒領取。他認為,「平屋」即使不是實際知道,也是「強烈懷疑」李沒住該單位,認為「平屋」未能有效送達傳訊令狀。
陳錦泉指,由於「平屋」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不符規定,「平屋」獲得的「缺席判決」屬不合常規(irregularly entered),遂下令擱置。

一居民和解後缺席聆訊
官指若再不出庭如常開審
另一居民趙慶嬋早前與「平屋」達成和解,原定上周四處理同意傳票,即趙交還單位後,「平屋」正式終止訴訟。趙上周沒出庭,押後至本周四處理,惟她同樣沒出庭。
「平屋」一方指,仍未聯絡到趙。官指,趙兩度缺席,押後至審訊日處理同意傳票,若趙屆時不出庭,案件會如常開審,法庭可在趙缺席下繼續審訊。官指示「平屋」一方去信通知趙,以及保留訟費命令。
「平屋」一方問,即第二宗合併民事收樓案的開案陳詞,亦要包括趙的部分?官確認。
原涉 7 人的首宗合併案,兩名居民在開審前、審訊中途達成和解,餘下 5 人繼續抗辯,上周二完成結案陳詞候裁決(另見稿)。
第二宗合併案的被告為黃錫添、梁亞端、黃詠珊、周德榮、李素嬋、趙慶嬋。庭上早前透露,4 人已達成和解,梁亞端、周德榮的案件排期 10 月 27 日開審。
DCCJ47/2024、DCCJ249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