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罪行案件審訊中,事主常被質疑未有反抗或沒明確表達不同意;《陪審團指引》列明,如被告相信甚或「誤會」事主同意性接觸,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有性侵案事主指,辯方盤問時未有直接問她是否同意,但反覆追問有否「打、踢、咬」被告,事後才知辯方藉此帶出被告「誤信」獲同意,最終脫罪;另有事主形容,遭「開放式地圖(炮)」般問及其私生活,「好似 presume(認定)你係講大話」,過程令人難受。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指,辯方常以「遇性侵必反抗」的謬誤,挑戰事主可信性,惟現實中事主多陷於無法表達的狀態。協會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並為「真誠錯信」抗辯設限,訂明若被告未主動確認對方同意,不得以「誤信同意」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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