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案情:揚聲器噪音煩擾警員
黃桂強(判刑時 65 歲)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發出噪音煩擾他人」罪,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9 時 04 分至 20 分,在大坑西邨 1 樓梯間及 2 樓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時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據庭上資料,潘國輝是軍裝警員。
黃經審訊後罪成被判罰款 1500 元,他不服判決上訴至高院,被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院證明書。
黃:影響言論及集會權利
具公眾重要性
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在周五頒下的判詞引述黃的申請理據,包括認為就《噪音管制條例》所指的「使用揚聲器」,控方必須證明黃為實際「操作者」或「控制者」,惟案中欠缺相關證據,單憑黃「在場」或「揚聲器外殼寫有其聯絡方法」,推定他「使用」揚聲器,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構成不公。
黃又指,本案直接影響巿民行使言論、集會及向政府或企業表達訴求的基本權利,具「重大公眾重要性」。
官:不屬重大廣泛法律論點
官認為,黃僅重複他在審訊及上訴時的論點,即他僅僅在場及留有聯絡電話,不足以證明他有實際操作、控制或啟動涉案的揚聲器,全為事實上的爭議,這一方面已在原審及原訟庭上訴時處理。
官續指,黃的上訴理據僅涉及如何將相關法律原則,應用在本案案情之中,「是原審法庭及中間上訴法庭的工作」,不屬於應由終審法院處理的「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拒絕發出證明書。

HCMA475/2024(KCS224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