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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3人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高院即日拒絕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3人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高院即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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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提數項議題
擬續爭議控方須否證被告屬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續親自應訊,獲安排坐在律師席。鄧岳君及徐漢光,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

綜合 3 名申請人理據,他們提出的主要議題包括:

  • 未提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須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
  • 終院在六四煽惑集結案中,就被告在刑事審訊提出間接非憲法挑戰的決定,是否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
  • 被控拒交資料的被告能否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
  • 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提交文件,是否超出條文中提交「資料」的要求;及
  • 《私隱條例》保護個人資料的原則,是否不適用於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

鄒幸彤陳詞時指,她提出的議題,旨在釐清在這條嶄新罪行的控罪元素,因此罪行對公民社會及公眾有機會帶來「毀滅性的影響」(devastating impact),公眾有權清楚了解控罪元素。

鄒指,任何法例的詮釋,理應是從條文出發作出整全的理解。她提到,「實施細則」附表五第 3(3) 條,訂明「如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屬一個組織」,認為除非符合此條件,即某組織事實上是外國或台灣代理人,否則不可能證明控罪。

鄒‌:法律不應成為有權勢者任意操縱的工具

就律政司一方指,若要求控方證明被告實際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將造成不合邏輯及「荒誕」(absurd)的結果。鄒反駁指真正荒誕的情況,是法庭規避了真正的立法原意,並變相給予警方權力,任意標籤任何人為「代理人」而沒有任何制衡。

鄒指,法律應以一般市民都能理解的方法詮釋,而非淪為律師的文字遊戲(game play),更不應成為有權勢者任意操縱、「無限彈性」(infinitely elastic)的工具;她指,上述荒誕情況都是可以避免,只要控方回歸基礎,即條文中「代理人」的意思即實際上為「代理人」,而非懷疑或可能是代理人的人,而法庭的角色應為詮釋,而非重寫法律。

官拒發證明書 指沒重大而廣泛重要法律觀點

律政司一方依賴書面陳詞。法官黎婉姬其後即場宣讀判詞,指 3 名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並沒包含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

其中就可否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挑戰行政命令合法性的「間接挑戰」(collateral challenge),黎指,該議題已在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中,由終院處理;其餘議題則已在本案原審及上訴中爭議,認為申請人並無提出合理可爭辯的新觀點,最終拒發證明書。

官要求鄒僅補充書面陳詞未提的論點

鄒幸彤陳詞期間,一度表示自己需要額外一小時完成,惟黎婉姬表示要處理另一案審訊,要求鄒在 10 分鐘內完成餘下陳詞,並著她僅補充書面陳詞中未提及的論點,否則需要押後再訊。整個申請聆訊最終在一小時內完成。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於 2023 年 3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各被判囚 4 個半月。3 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2024 年 3 月 14 日駁回,鄧、徐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服刑 35 日,連同早前還押日數,若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料餘下刑期不足一個月。

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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