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五(30 日)於踏入第 17 日審訊,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案件 5 月 7 日續審。
辯方質疑廉署調查員的行動紀錄沒寫「Arrest」,實情是他們在第七被告住所沒有宣布拘捕。調查員否認,指肯定有做,但紀錄上或因「手快未必寫得到」。辯方再質疑簡單如「6 隻英文字母」都沒有寫,調查員稱忘記原因,但她事後在證人供詞有提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五(30 日)於踏入第 17 日審訊,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案件 5 月 7 日續審。
辯方質疑廉署調查員的行動紀錄沒寫「Arrest」,實情是他們在第七被告住所沒有宣布拘捕。調查員否認,指肯定有做,但紀錄上或因「手快未必寫得到」。辯方再質疑簡單如「6 隻英文字母」都沒有寫,調查員稱忘記原因,但她事後在證人供詞有提及。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一(19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十日審訊,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
辯方指,廉署調查員拘捕第五被告時,發現他不在目標單位,遂致電問其確實地址,但沒告知想拘捕他。調查員同意當時「有所隱瞞」,稱因通話時未能確認對方身分。辯方又指,調查員在住所沒拘捕亦沒警誡被告,被告以為被邀請助查。調查員否認。案件周二續。
第九日審訊|廉署調查員稱拘捕第五被告、錄口供均有警誡 沒「打嚇氹」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五(16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
有份拘捕及為第五被告作錄影會面的廉署調查員供稱,拘捕時及進行錄影會面前均有警誡被告。調查員亦指,第五被告沒有遭受「打、嚇、氹」。案件下周一(19 日)續。
法律101|甚麼是「案中案」? 為何「警誡」如此重要?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五(9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
辯方指,第四被告生於荷蘭,曾向廉署人員提及「中文睇唔明」,至錄影會面後期方知被捕。廉署調查員則供稱,錄影會面開始後才知道對方生於荷蘭,但對方同意用廣東話,而且 1994 年已回港,認為其中文閱讀與書寫能力可能欠佳,但聆聽能力「冇問題」。
第六日審訊|辯方指首被告律師求見不果 廉署調查員稱因即將保釋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三(7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六日審訊,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
廉署調查員供稱,首被告陳永堅被捕後,有兩人自稱其法律代表要求與陳見面,因當時知道陳將獲廉署保釋,所以調查員建議該兩人等待。辯方盤問指,調查員在拘捕前曾向陳稱,「想搵你指證其他人」。調查員不同意。案件周四續。
第五天審訊|辯方爭議口供自願性 廉署調查員:有讓首被告選擇錄口供否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二(6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法庭處理各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
廉署調查員在盤問下指,他邀請首被告陳永堅到總部錄取警誡錄影會面前,曾到另一嫌疑人住所,邀請該人協助調查,惟對方表示不適並拒絕。辯方質疑,他沒有向陳提供同樣選項。調查員否認,稱以相同方式對待嫌疑人,兩人均可選擇錄口供與否。案件周三續。
第四天審訊|控方開案:男丁串謀程振明等人售丁權 地段納入曉⾨出售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一(5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開案指,男丁申建丁屋時須簽法定聲明及保證書,確認不會轉讓丁權,但被告串謀村長兼鄉委會主席程振明等人出售丁權,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表述,誘使署方批准建屋。
控方續指,發展商把多個地段轉讓予被告,由被告申建丁屋。建成後,發展商以被告的名義申請撤銷轉讓限制,並支付補地價及行政費。相關地段後來納入私人屋苑「曉⾨」出售,每幢的售價由 800 多萬至逾一千萬元不等。
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發展元朗十八鄉「曉門」項目,被控串謀詐騙一案,周二(4 月 1 日)在區院進入第 26 天審訊,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兩被告須就控罪答辯。
代表王光榮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稱,王不會作供、不傳召證人;但讀出一份承認事實,提到時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等人,曾致函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等。代表程振明的大律師李澍桓亦稱,程不會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4 月 17 日續審。官裁定表證成立後,王光榮、程振明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發展元朗十八鄉「曉門」項目,被控串謀詐騙一案,周一(24 日)在區院進入第 25 天審訊。
廉署高級調查主任供稱,曾與王光榮進行 5 次錄影會面。辯方引述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致鄉議局的信件,指同意將男丁在法定聲明內轉讓丁權的條款,改列在地契內;另指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亦曾在信件表示,若有違契亦不牽涉刑事定罪。
辯方又指,林鄭與鄉議局會議的發言有錄音,並引述她提及既然不涉刑事責任,「要做得乾淨俐落啲…唔好畀新個案再出現」。廉署主任指,不清楚有沒有調查該兩封信,又指沒聽過辯方所指的會議錄音。案件周五續。
第 23 天審訊|村民確認自定丁屋價630萬元 因與程振明協議「用地換屋」不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