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門套丁案 總地政主任作供:丁屋政策為「起屋自用」 條款註明假陳述或被控

曉門套丁案 總地政主任作供:丁屋政策為「起屋自用」 條款註明假陳述或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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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程振明曾為十八鄉鄉委會主席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首被告王光榮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次被告程振明則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控方讀出的承認事實提及,在案發時間,王光榮是「王潘律師行」的合夥人(partner);程振明於 2007 年至 2011 年及 2019 年至 2023 年間擔任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兩被告均沒案底。

承認事實提及 9 間涉案公司的註冊成立日期,並將公司註冊證書等文件呈堂為證物,包括「協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明信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榮佳建築有限公司」、「光潤有限公司」、「鴻光發展有限公司」、「邁富有限公司」、「宏昌集團有限公司」、「光福建築有限公司」、「耀安發展有限公司」。

承認事實又指,廉政公署人員於 2021 年 2 月 26 日、2021 年 3 月 5 日、3 月 22 日及 2023 年 2 月 7 日在元朗地政處檢取 155 個文件檔案,將當中 142 份文件呈堂。

總地政主任作供:
丁屋政策供原居民「起屋自用」

控方讀畢承認事實後,下午開始傳召證人。總地政主任彭娘霖,現駐守地政處新發展區組,於 2010 年至 2013 年、2021 年元朗地政處工作,曾負責新界小型屋宇的申請。

被問及新界小型屋宇(丁屋)的政策,彭指,是供新界原居民「起屋自用」的政策,申請人要從未申請過丁屋、是新界認可鄉村的原居民、年滿 18 歲的男性;如果申請人依建築牌照申請,申請人要擁有私人土地,並為唯一註冊業權人。

彭續稱,批核申請時,處方會貼出公告 14 天,「睇下有冇有效嘅反對」,並指任何人均可提出反對,主要為當村的其他居民。 彭指,會視乎反對的性質,例如有人提出會引起水浸 ,處方會詢問渠務處的意見,又如涉及風水,會問村長意見,涉及「越村」,可能需要召開會議。

彭解釋「越村」的意思,元朗有十八鄉,每條鄉有 10 幾條村,如申請人是甲村,他可以到乙村申請興建丁屋,但兩村須屬同一鄉。

曉門 總地政主任彭娘霖
控方證人、總地政主任彭娘霖(《法庭線》記者攝)

總地政主任:
落成 5 年內轉讓需補地價

彭又提到小型屋宇的規格限制,包括總高度限制為 27 呎、不可高於 3 層、面積不得超過 700 平方呎,土地位置亦需要位於認可的鄉村範圍。

彭另稱,小型屋宇設有轉讓規限,以建築牌照批出的小型屋宇,在完工證即滿意紙發出 5 年內不可轉讓;如要轉讓,申請人需要繳付行政費及補地價,5 年後則不存在轉讓限制,可以自由買賣。

彭又指,申請興建丁屋主要有 3 種形式,最常見是建築牌照,即申請人在其私人土地免費申建;第二是私人協約形式,即是申請人沒有自己土地,向政府取地;第三是換地,指申請人有土地但面積過細或土地形狀不適合興建丁屋,政府會在原址換地,「喺同一地方,換返個試試正正、長方形嘅地畀佢」。

控方另問,彭在 2021 年重返元朗地政處,任職署理總地政主任,處理小型屋宇的事宜,申請程序有否重大改變?彭稱沒有。

總地政主任:
男丁需宣誓 條款提虛假陳述或被控

控方其後問及申請的過程。彭指,需要確認申請人為滿 18 歲的男性原居民、未曾獲准建丁屋,以及為該地段唯一註冊業主,申請人及村代表需要作出宣誓。彭又指,當中有條款提及「如果虛假陳述可能會遭政府檢控」。

彭又稱,申請人遞交申請後,通常約 4、5 年後才安排會面,出席人士包括地政督察、申請人及村代表,會面主要是核對資料及釐清申請表不清晰之處。至於申請人及村代表的宣誓則由行政主任負責。

控方其後展示申請表格為範本,供彭解釋申請程序,案件周二續。

控罪詳情列出 142 名男丁名字

首被告為王光榮(72 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榮佳)負責人),次被告為程振明(65 歲,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區議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兩人被控於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以下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築許可證在水蕉新村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民,即 142 名原居民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控罪詳情見報道

DCCC10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