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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申請屏風、視像作供 性罪行案事主出庭為何仍感恐懼?

有權申請屏風、視像作供 性罪行案事主出庭為何仍感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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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主指庭上被質疑「係咪好開放」

約兩年前,當時未成年的 Amy(化名)被網友威脅,如不與他見面,她的私密照就會被公開,她最後尋求性暴力女受害人支援機構風雨蘭的協助,在社工陪同下報警。該名網友其後被控刑事恐嚇,Amy 須出庭作證。

儘管獲批匿名令和在屏風後作供,Amy 憶述作供過程並不好受,提到辯方曾問她,是否經常發送性感相給人?曾結交多少個男朋友?有多少次性經驗?「係咪好開放?」,令她感到十分氣憤,表明拒絕回答,並一度反問「其實你係咪 slut-shaming(羞辱)緊我?」。她指辯方當時否認,反指她不合作。

Amy 回想起這些問題,不禁質疑「係咪代表我開放,我就應該要俾人咁樣威脅?係咪就係我好開放,佢就可以無罪?」Amy 形容自己性格堅強,未有因辯方的質問而被「擊垮」,才能在庭上完整交代事發經過。

該網友最終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判決時提到 Amy 的供詞誠實可靠,又指可理解她對辯方敏感的問題表現不自在。

Amy(化名)接受《法庭線》訪問,講述出庭作證經過。
風雨蘭:律師慣常塑造事主開放以削可信性

相較一般刑事案,性暴力案件大多發生於私密空間。前執業大律師、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主席馬碧筠指,缺乏人證、物證下,事主的證供,往往成為被告能否入罪的關鍵。

不過,要事主「重新講一次呢啲平時可能你對住外人都難以啟齒嘅細節……嗰啲動作本質上係令人覺得好侮辱性、令人覺得好尷尬、令人覺得好受傷害」;加上,在法官許可的情況下,辯方有時會盤問事主的性經驗,有可能影響受害人出庭時的表現。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主席馬碧筠

風雨蘭資深倡議主任簡敏棋補充指,辯方盤問性暴力案件事主時,慣常會以塑造對方形象開放為戰術,以削弱其證供的可信性,「佢過往都好隨便啦,所以佢會 consent(同意涉案行為)㗎啦。」她認為,法官理應適當引導陪審團或審訊,「唔好畀呢一啲質問,去加強咗或者滲咗一啲我哋成日講嘅迷思,或者謬誤,就算佢過往嘅性經驗係點樣,或者佢過往係點樣,其實同案情都可以係無關係。」

風雨蘭資深倡議主任簡敏棋
風雨蘭憂影響其他受害人報案意欲

除了辯方盤問方式,去年有兩宗非禮案,法官的決定及指示亦引起風雨蘭關注。其中一宗案件於去年 5 月開審,高級督察被控非禮女店長。辯方盤問時質疑,事主於案發時穿高領裙子,被告不可能伸手入內抓胸。在裁判官梁雅忻的要求下,於屏風後作供的事主離庭換上涉案裙子,再返回庭內示範動作。辯方大律師、裁判官、主控官及法庭人員圍觀示範,被告亦有權觀看,但他稱不欲看到事主。

另外,去年 11 月,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被指 3 度非禮一女子案開審。在審前覆核時,事主原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可在屏風後作供、期間不會看到被告,但被告會看到她。到案件開審時,辯方指「如果證人連指控嘅人都唔敢望……指控嗰個人,應該面對嗰個人。」裁判官彭亮廷最終批准辯方要求,認為原定安排沒法律基礎,又指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

「風雨蘭」事後分別回應指:

1. 換衣示範或會對事主造成二次傷害,擔憂事件會打擊受害人報案的意欲。

2. 條文列明事主有權使用遮擋被告的屏風,而很多性暴力受害人在報案後,「奈何無法面對法庭上的尷尬、難堪與羞愧,被曾經侵犯和傷害自己的人盯著作供及被對方律師敵意盤問,往往會卻步於法院門前」,如其他性暴力受害人目睹現狀,「他們還會願意向司法制度尋求公義?」

風雨蘭於 2018 至 2022 年,累計收到超過 1860 宗性暴力求助個案,當中僅 42.6 % 事主選擇報警,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相信更少。

馬碧筠強調,法庭須保障性暴力受害人安心作供,免受外來因素影響,「包括法庭對於佢哋嘅陌生感,或者佢面對被告時覺得驚恐、影響佢哋情緒,呢啲種種因素可以撇除,令到佢哋可以完整咁講件事出嚟。」

屏風及 CCTV 作供安排近年改善

現時,司法機構的《實務指示》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均賦予性暴力受害人使用保護措施的權利,包括使用屏風(遮擋被告 / 公眾視線,或遮擋兩者)、藉電視直播聯繫(下稱 CCTV)作供、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以及匿名令。

翻查報道,在 2016 年之前,曾有性暴力案件受害人指稱,被前線警員拒絕他們要求使用屏風的申請;經過法律學者及婦女團體多年爭取,加上時任高院原訟庭法官薛偉成於 2014 年,就 HKSAR v Shamsul Hoque 一案頒下重要判詞,提到性罪行案件性質敏感,設屏風遮隔公眾不會影響公平審訊。司法機構最後於 2016 年修訂《實務指示》,規定律政司必須就性罪行案件告知法官,申訴人有否要求屏風,以及提出相關理據。

另外, CCTV 作供的措施,原只適用於未成年人士、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以及人身安全受威脅的惶恐證人。至 2014 年,法律學者張達明與當時仍是法律系學生的馬碧筠準備草案,建議給予性罪行受害人申請措施的權利,政府遂參考其意見修訂條例;2018 年 4 月起,所有性罪行的申訴人均可申請使用該措施。

《法庭線》向司法機構查詢屏風、特別通道及 CCTV 作供的使用率。司法機構回覆指,在 2018 年 4 月至 2023 年 7 月間,有 990 宗性罪行案件在法庭審理,法庭共收到 514 宗屏風申請、除一宗外全部獲批;另收到 396 宗 CCTV 作供申請、除兩宗外全部獲批;特別通道則有 612 宗申請,除兩宗外全部獲批。惟司法機構指,沒有備存拒絕原因。

高等法院
風雨蘭:法官同理心不足或致二次傷害

單看數字,大部分申請均獲批,簡敏棋認同「社會係進步緊」,但她同時認為,單靠改善配套並不足夠。就如屏風一案,法官批准事主於屏風下作供,但同時不准屏風遮擋事主與被告的視線,「好多時候佢哋(官、律師)可能好理性,或者覺得有乜好驚呀,都咁大個人啦,或者其實你指控得佢嘅,或者你報警,點解你又唔夠膽見到佢呢,但係事實就係真係會驚。」

「(法官)對於受害人嘅同理有唔同,可能會影響佢最後嘅 judgement(判斷)。」

風雨蘭資深倡議主任簡敏棋(左)、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主席馬碧筠(右)
風雨蘭:司法界需加強培訓消除偏見

簡指出,這種偏見源自司法人員對性暴力案受害人的不了解。美國關注女性法律權利的教育基金 Legal Momentum(法律行動)曾經推出一份名為「Judges Tell: What I Wish I Had Known Before I Presided in an Adult Victim Sexual Assault Case(法官告訴你:在審理成年受害者性侵案件之前,我希望自己知道的事情)」的指引,羅列了 25 個坊間對性暴力受害人的刻板印象,以及真實情況,供法官審案前參考。

簡舉例指,庭上或警方調查時可能會質疑「點解你事發之後仲繼續同呢個人交往、點解當時你冇即刻離開現場」,而事實上,受害人的確會害怕得僵立(freeze),也會因為思緒混亂而延遲求救,「我諗佢哋(司法人員)都係普通嘅大眾,如果冇一個 special training(特別培訓),或者冇一個敏感度、意識嘅話,好多時候可能問嘅問題,就會無意中責怪咗受害人」。

簡認為,本港司法及執法人員應該參考類似指引,加強培訓,「佢哋應該要比平常人敏感度更加高,或者對呢一類個案要有一定程度嘅了解,如果唔係,佢可能就係帶嚟二次傷害嘅人。」

美國關注女性法律權利的教育基金 Legal Momentum 推出指引,羅列 25 個坊間對性暴力受害人的刻板印象及真實情況,供法官參考。(網上圖片)
倡仿效英國設「獨立性暴力顧問

另外,簡敏棋指出,現時警方與性暴力受害人溝通,沒有統一程序,溝通有多頻密,取決於個別警員的做法。他們曾經有個案,事主報案後,調查警員鮮有通知她案件進展;亦試過有事主報案後,警方每隔數天就聯絡她、甚至曾經深夜來電,要求索取更多資料,令報案人精神繃緊。

簡提到,英國設有「獨立性暴力顧問」一職,該顧問會擔任案件的協調角色,代表事主與警方、控方聯繫,以提供證據及獲取最新訊息。同時,顧問在案件審訊前,會帶事主參觀法庭,解釋司法程序、盤問流程等,讓事主在正式出庭前,熟習法院環境,減低作供時的恐懼。

「究竟香港可以係點樣,同埋究竟係咪律政司底下嘅一個委派人員,定係 NGO 委派嘅一個人員,呢個可以社會再去討論,咁但係架構上有一個咁樣嘅角色,其實係重要嘅。」簡補充指。

司法機構:不時舉辦法官職務技巧培訓
警方:常規課程已增同理心聆聽訓練

司法機構回應《法庭線》查詢指,主審裁判官在執行有關使用屏障的指示時,會小心平衡各項因素,包括對聲稱受害人的保護(如避免不必要的尷尬或壓力)、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及維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等。而司法機構轄下的香港司法學院,不時為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舉辦司法培訓課程,內容涵蓋履行法官職務的技巧、司法操守等,當中包括人權、平等、處理涉及易受傷害證人等案件的技巧和安排。

警方回覆查詢指,十分重視打擊性暴力案件,有一系列程序、指引及措施,確保受害人的權利及安全得到適切保障。為確保刑事調查的服務標準,警方會將調查進度通知報案人或受害者 ,例如案件的審訊結果,會在審理後四星期內作出通知。針對接觸性罪行受害人,警方指警察學院及其偵緝訓練中心的常規課程,已加入「罪行受害者約章」、「處理受害人的心理技巧」和「同理心聆聽」等範疇,會繼續透過不同訓練,提升各級警員的專業敏感度及溝通技巧。 

記者:林詩雅
攝影:Tszhei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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