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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申領自住物業按揭後放租單位 消防隊長欺詐罪成保釋候判 官稱監禁是唯一選擇

涉申領自住物業按揭後放租單位 消防隊長欺詐罪成保釋候判 官稱監禁是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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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消防隊長於 2020 年,涉訛稱購買自住物業,欺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向他批出近 780 萬港元的按揭貸款,被廉署起訴 2 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周二(3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罪成。

辯方指,被告在申請按揭貸款過程中一直有自住的打算,但成交後覺得「唔係好夠住」,及得知物業有租值才出租。暫委法官陳炳宙於判辭中反駁,稱被告不是小孩子,而是負責指揮的高級消防主任,又指他聲稱在成交之後,才知道該物業有租值屬匪夷所思。

案件押後至 10 月 10 日求情及判刑,另於 11 月 27 日進行限制令聆訊。被告期間續准保釋。法官囑被告「千祈唔好有任何幻想,唔需要即時監禁」,重申在現階段,判監為唯一選擇。

被告指成交後才覺得單位不夠住
官反駁:被告不是小孩子

暫委法官陳炳宙於判辭引述辯方說法,指被告在 2020 年 7 月 6 日,獲得大約八成樓價的按揭貸款和成交之後,沒有居住在該物業,並在兩日後把該物業出租至 2022 年五月尾。被告警誡下解釋,在整個申請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的過程中一直有自住打算,但在成交之後覺得該物業「唔係好夠住」,亦得知物業有租值,才改變主意。

辯方指,被告在按揭貸款申請和按揭保險申請的過程中,沒有把該物業出租的意圖,所以沒有欺騙工銀亞洲或按證保險公司。

法官反駁,指被告不是小孩子,是一名案發時 36 歲的高級消防主任,負責指揮員佐級的消防員,直指他聲稱在成交之後,才知道該物業有租值是匪夷所思的說法;並指任何正常和合理的人,也會知道任何住宅物業,除了市值之外也有租值,問題只是業主想出售抑或出租。

法官又指,被告警誡下稱想離開父母,一個人居住,惟不認為一個人居住在一個兩房單位會覺得不夠大,並指如果單位不夠大,被告根本不會買,更不相信他向銀行借 700 多萬元和支付利息置業,卻在成交後,無緣無故覺得該單位不夠大,而改變自住的打算。

官指對合約條文或法律一知半解
不構成開脫理由

辯方認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在簽署申請文件、貸款確認書等時知道所作的聲明是虛假。法官指,兩項控罪的日期是 2020 年 4月 16 日至同年 7 月 8 日期間,而貸款確認書可見,被告向工銀亞洲及保險公司作出正確披露的責任,一直持續至放款之後,故控方只需證明在上述日期期間,被告知道自己曾經作出的自住聲明是虛假或為不真實。

判辭提及,被告簽署文件時,承諾和聲明將來會把該物業自住,故假若他日後有意圖或行為把物業出租,他便有責任向銀行披露。法官重申,任何證人對合約條文或法律的一知半解,不會對被告構成開脫理由,不會改變他應付上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也不會對控方案情構成任何合理疑點。

法官另指,若被告不肯定自己對銀行披露和申報的責任,警誡下會稱「應該要知」和「似乎是」等說話,又指「當一個人不想面對現實,卻要面對現實,不想承認,卻不得不承認的時候,往往也會把自己肯定知道的事情說成 『應該要知』和『似乎是』」,認為此說法未必代表他的確不肯定,且此說法未經盤問。

官稱被告被廉署人員查問時
承認知悉須申報居住用途

判辭續稱,廉署人員向被告查問時,被告解釋因「忘記咗囉」,故沒有申報改變居住狀況,並非不知道要立即申報,或不知道何時才需要申報。另他查問時,不單承認有看過這份按揭保險計劃按揭貸款申請書,更承認自己在 2020 年4 月 16 日簽署這份申請書時,已經知道要申報更改該物業的居住用途。

法官直指,被告未必知道何時需要披露該物業的用途改變,此說法是完全不成立,肯定被告早在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5 月 29 日期間已經知道假若該物業並非自住,便要立即向申報。

辯方稱不應以貸款後行為檢控
官斥強行曲解檢控基礎

辯方另一論點是,控方不應以貸款後的行為,作為檢控基礎來支持控罪。法官指,檢控的基礎包括被告在成交後,沒有披露把該物業改變用途,直言「辯方強行曲解檢控基礎,實在無補於事」。

法官續指,任何以按揭貸款購買物業的新業主,一般會在銀行放款和成交之後才在法律上擁有物業,才可把物業自住。而涉及本案的按揭貸款申請書和按揭保險計劃申請書,也規定申請者在成交之後把物業用作自住,而不是規定申請者在成交之前把物業用作自住。

法官指,無論是銀行、按證保險公司或執法部門,是在成交之後才會知道新業主是否把物業出租或自住,故申請者在成交之後的行為,才為他有否詐騙銀行或按證保險公司的證據之一。

法官又稱,如果成交後的行為不可以用來作為檢控的基礎,「那麼幾乎所有詐騙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的人也可以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法官重申,「欺詐罪」的其中一個罪行元素是「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

官稱不可能忘記貸款條件為自住

另辯方指,被告在成交前兩日,即 2020 年 7 月 4 日了解單位放租情況,與一般業主的心態無異,並不代表被告人有意在當刻出租。

法官指,此方面的陳詞實在是自欺欺人,重申被告並非一般業主;並指被告購買價值 965 萬的物業並非每天也發生的事,反而是一生之中其中一個最重要的事情,更是他首次置業,這件事亦令他以後 30 年每個月需要還款給銀行,故他必定在成交之前時刻記掛,更指被告無可能忘記因為借到樓價八成才可置業,亦無可能忘記能夠成功借錢的條件,就是三番四次被提醒的自住要求。

官指被告「東窗事發」才通知銀行

法官指,被告沒有立即通知工銀亞洲,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不想工銀亞洲因他不把物業自住而改變批出按揭貸款的決定,肯定他蓄意欺騙工銀亞洲;而後果是工銀亞洲批給他上述貸款,導致他本人獲得利益,故裁定被告罪成。

法官又提及,廉署早於 2021 年 5月己經向被告作出調查,「正所謂已經東窗事發」,被告在 2021 年 12 月才通知工銀亞洲或按證保險公司沒有遵守自住的條件,「已經為時已晚」,不會對於他在案發時有沒有犯罪意圖,尤其是否獲得利益,構成合理疑點。

被控 2 項欺詐

被告許智豐(被起訴時 38 歲,報稱高級消防隊長),他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7 月 8 日在按揭貸款申請中,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他在購買太子道東「譽.港灣」7 座 1 個單位後會佔用該物業,意圖詐騙而使工銀亞洲批准上述按揭貸款申請,批出一筆港幣 7,791,742.73 港元貸款,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工銀亞洲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他另被控於上述同日在按揭保險計劃,向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他會入住上述單位,意圖詐騙而誘使按證保險公司批准上述按揭貸款保險申請,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DCCC6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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