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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大專生認暴動等3罪囚38月 官冀大眾予一時迷失年輕罪犯更生機會

11.18理大|大專生認暴動等3罪囚38月 官冀大眾予一時迷失年輕罪犯更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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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內示威者被警方包圍數日後,有近百人於下午試圖循理大正門「突圍而出」,18 人當場被捕。當中現年 21 歲 IVE 男學生早前承認理大外暴動、藏鐳射筆及抗拒警員 3 罪。法官郭啟安周二(7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3 年兩個月。

法官提及另一法官陳廣池曾在其他涉及理大「突圍而出」的案件中,就成年認罪被告以判囚兩年作量刑起點。但法官認為,本案被告連同一百人突圍而出,有人以汽油彈攻擊警方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認為不宜輕判,而 3 罪性質不同,全數刑期分期執行。法官最後補充指,事過境遷,相信被告可汲取教訓,重新做人,又希望社會大眾對於 2019 年因一時迷失而犯案、身陷囹圄的年輕罪犯給予更生機會,讓他們重投社會。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一直奉公守法,擁有良好品格,因一腔熱血而犯案,思想單純,以不當的方式表達訴求,現已有真誠悔意,由 2021 年 3 月被起訴至今,還押達 23 個月。

法官提及另一宗涉及理大「突圍而出」的案件中,該案主審法官陳廣池就成年認罪被告,以判囚兩年作量刑起點。郭啟安認為,該案雖然與本案有相同事實背景,但屬於兩次不同的突圍,而且突圍人數、時間亦有所不同,法庭量刑時需要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

官:另一案件法官寬大處理 但本案不宜輕判

法官郭啟安強調,同級法院判刑對其並無約束力,陳官在另案寬大處理,可能因為該案只涉及 11 月 18 日早上較短暫的暴動。而本案被告連同另外約 100 人嘗試突圍而出,以傘陣與警方對峙,有人以汽油彈攻擊警方,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認為不宜輕判。

法官又指,法庭需考慮暴動罪被告是否有共同目的,而非只是他們的個別行為。而本案要考慮被告曾與 100 人與警對峙,眾人作出暴力行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襲警,但他與示威者一同集結、壯大聲勢,所幸警方有防護裝備,否則會受更大傷害,而襲警行為會加重本案刑責。

官:對判處被告長刑期感難過

法官續指,被告的求情信形容他品格良好,對於要判處被告長刑期亦感到難過。但即使他因受人唆擺而犯案,仍要承擔責任,而被告的個人信件顯示他有悔意。雖然明白他已候訊 3 年,但亦非特殊求情理由。

法官就暴動罪以 4 年作量刑起點,即使不能證明他曾使用身上的鐳射筆,而他在警誡下曾稱用作觀星,但從他認罪可見,他管有鐳射筆作非法用途,傷害他人,「觀星」說法明顯是說詞。而鐳射筆可用作近距離傷害警方眼睛,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管有鐳射筆針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 6 個月作量刑起點。

而「抗拒警務人員」罪指被告被警員制服前曾激烈反抗。控方引述截圖指,被告當時曾疑似手持汽油彈,但被告否認。法官認為,警方最終未能檢獲相關汽油彈,又沒有對被告手套上的汽油彈成份分析,不應單憑模糊截圖作出裁定。但法官指被告掙扎時,把身上的黑色衣物脫下,棄置身上的暴動裝束以求脫罪,令控罪更為嚴重,終以 3 個月作量刑起點。

3 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官指控罪性質不同

在認罪扣減後,法官就三罪共判被告監禁 38 個月,雖然辯方希望三罪刑期可同時執行,但法官認為由於控罪性質不同,需要完全分期執行,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共判囚 38 個月。

被告與控方達認罪協商 校內暴動罪存檔法庭

被告余文博(現年 21 歲,大專學生),早前與控方達認罪協商,周一(30 日)承認 3 罪:一項理大外「暴動罪」指他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各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指他同地近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另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49 。

餘下一項獲准存檔法庭、涉理大內「暴動」控罪指,他 11 月 17 日在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警方包圍理大時,曾逗留理大 1 日,協助運送食物,又稱現身理大因支持社會運動、望香港變好。

DCCC2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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