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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男子否認非法集結 稱從地上拾到頭盔 案發時不知曾發生「8.31 事件」

9.8旺角|男子否認非法集結 稱從地上拾到頭盔 案發時不知曾發生「8.31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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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現年 26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案件周二(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作供,指家人自幼灌輸可將街上物品執回家,加上當時住所準備髹油,故拾走街上發現的頭盔。他見到多人於太子站外聚集,因好奇而留下,警方及後發出警告,他遂戴上頭盔並離開,欲乘車回家時被捕。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指,當時不知曾發生「8.31 太子站事件」。控方指,現場有人在被告身旁照射鐳射筆,被告表示沒留意,亦不知鐳射筆有何作用。至於其背囊藏有繃帶及「香港人加油」的海報,被告稱忘記執走繃帶,而慣常接傳單後,不看內容便放入背囊。案件押後至周三(27 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有數百名示威者聚集,有人擲石頭、照鐳射筆及堵路,及至警方驅散才散去。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到場後將戴上白色頭盔、口罩的被告制服。

被告指從地上拾走頭盔

裁判官林子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選擇出庭作供。他指,當日因咳嗽而戴上口罩,下午到旺角逛街,至傍晚相約友人飲咖啡及吃晚飯。兩人於晚上約 9 時半分開,黃留在旺角一帶逛街,行到太子始創中心時,看到地上有一個頭盔。

黃指,他自小受嫲嫲灌輸的概念影響,會將街上物品執回家,「嫲嫲話執返嚟嘅嘢未必有用,洗一洗就有用」,加上當時家中準備髹油,故此他拾起頭盔放入背囊,打算供父親髹油時使用。

被告稱非逃跑、因「想返屋企」急行

黃續指,及後前往太子站乘車回家,惟發現地鐵站已落閘,當時見出口有不少人聚集,出於好奇便上前查看。辯方播放附近商舖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黃不時周圍張望,亦見有人照射鐳射筆,黃表示當時無留意。

黃稱,當晚警方無施放催淚彈,沒有人挖磚或堵路。由於聽到警方作出非法集結警告,他於是由背囊取出並戴上頭盔,以及離開現場。他打算先購買飲品及提款,惟便利店已關門,故此準備到花園街乘搭紅色小巴回家。

黃行至快富街時被捕,他供稱「心急想返屋企」而急步行,並非警員所指他當時正在逃跑。至於其背囊內被搜出的繃帶,黃解釋案發前參與「cosplay (角色扮演)」拍攝時使用,事後忘記收拾背囊。

被告稱案發時不知曾發生「8.31 事件」

黃在控方盤問下指,由《無綫新聞》報道得知 2019 年 6 月起出現反修例運動,但案發當日(9 月 8 日)不知發生「8.31 太子站事件」,亦無留意示威者慣常戴頭盔。黃指,當時兼顧學業和兼職工作,無時間留意新聞。

控方問及,當晚聽到警方作出非法集結後,是否害怕警方會使用「暴力」?控方及後更正,稱應為「武力」,被告同意,指亦擔心街上會有暴力事件,故戴上頭盔後便離開。

控方遂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照射鐳射筆的人士,站在被告身旁,同時亦有人狀似大叫。被告指,無留意有人使用鐳射筆,當時聽到有人大叫,但已忘記內容。

黃在辯方覆問時指,由於無參與過任何示威集會,當時不知鐳射筆有何作用,故無留意現場有沒有人使用鐳射筆。

控方指藏繃帶
被告稱「cosplay」用

控方另問及黃被捕時的隨身物品,指黃於 8 月中參與角色扮演的拍攝,將用剩的 2 卷繃帶放在背囊。黃表示會不定期收拾背囊,期間多次攜帶背囊外出。控方質疑,黃稱會收拾背囊,但至案發時卻沒執走繃帶;黃稱「真係唔記得執出嚟」。

至於寫有「香港人加油」的海報,黃表示慣常接過傳單後放入背囊,不會留意當中內容,之後可當作廢紙使用。

控方最後指出,被告前往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其背囊內的繃帶和海報,身上的頭盔和口罩,均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被告不同意。

3 人被控非法集結、兩人認罪

本案原涉 3 名被告,依次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他們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及陳凱晴早前認罪,鍾被判囚 4 個月,陳被判入更生中心。

陳凱晴另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長旺道 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用鐳射筆,因她承認首項控罪,故控方撤銷此罪。

KCCC2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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