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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旺角|3男暴動等6罪成還押候判 官:襲乘客屬蠻橫、恃強凌弱

8.31太子旺角|3男暴動等6罪成還押候判 官:襲乘客屬蠻橫、恃強凌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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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3 名男生否認暴動、襲擊等 7 罪,周六(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餘下 6 項罪名成立,還押至 4 月 29 日求情。

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指,當時黑衣人衝入車廂,導致乘客不滿是可以理解。她指當中兩名被告,分別對準車廂內拉開彈叉、一副「戰鬥格」指罵手持鎚仔的乘客,進一步挑動在場黑衣人的情緒、製造更多暴力事件。法官又形容黑衣人襲擊乘客,是「恃強凌弱、顛倒是非、態度蠻橫」。
首被告稱「八卦」看堵路
官批不合情理

就被告簡梓濱(21 歲)面對的旺角非法集結,簡供稱案發當晚出席爺爺壽宴後,看見彌敦道有人群堵路,遂在現場「八卦」,其後乘搭地鐵回家。他指,當列車到達太子站月台,港鐵突然廣播,宣布關閉太子站。他等了數分鐘後離開車廂,有黑衣人突然衝上扶手電梯,警員揮動警棍、施放胡椒噴霧,並噴中他的口罩。簡終在太子站月台被捕。

暫委法官徐綺薇裁決時指,堵路和叫囂行為違法、當時屢見不鮮,「看不到有值得留在現場『八卦』的理由」,批評被告證供非常牽強、不合情理。法官又指,若被告想「八卦」,無需要站在示威者人群之中,大可從遠處觀望,反問「以廣闊角度看,豈不是更能全面滿足他的好奇心?」

官裁被告非旁觀者 非法集結罪成

辯方力陳,簡染了綠色頭髮、望向新聞台的鏡頭「博上鏡」,如此顯眼的特徵和行為,證明他不可能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法官認為,儘管控方沒有直接證供,指出被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惟他以一身示威者打扮、戴口罩及攜雨傘,站在示威人群中最少 10 分鐘。

加上,被告到達太子站月台後,港鐵以廣播宣布關閉太子站,要求乘客即時離開,被告仍然選擇逗留在太子站。他將原先穿著黑色上衣丟棄,改穿綠色上衣。法官根據上述種種環境證據,裁定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必然是被告有意圖參與旺角非法集結,他絕非一個旁觀者,而是令示威者看來更加「人多勢眾」,從而支持及鼓勵他們,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次被告被指以彈叉射控制室玻璃
官指容貌等「完全吻合」 裁暴動罪成

就被告連俊雄(19 歲)面對的旺角站暴動,辯方爭議涉案男子身分。法官經對比後,認為不論容貌及外形,片中手持彈叉的男子與被告「完全吻合」。她指,被告在彌敦道手持彈叉,其後進入旺角站,與其他集結者作出破壞,被告則用彈叉射擊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法官指,根據被告一身黑色打扮、戴深色口罩,以及返家時被屋苑閉路鏡頭拍到已更衣,可以推論他有備而來、一心參與暴動,蓄意裝備自己,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他與其他集結者互相呼應,親自以彈叉射擊玻璃,行為涉及暴力,亦必然有損壞旺角站內設施的意圖,裁定暴動、刑事毀壞罪成。

官指事主不滿可以理解
批黑衣人襲市民「顛倒是非」

連俊雄另與被告卓嘉豪(23 歲)面對太子站暴動、襲擊車廂乘客。法官指,當時黑衣人衝入車廂,事主 Y 用言語表達不滿,「本席認為 Y 的不滿是可以理解」。法庭接納列車由旺角站駛往太子站期間,Y 因投訴而成為被針對對象,受到黑衣人連番襲擊,其後事主 X 亦被箍頸,Z 則被搶去電話。法官形容黑衣人的行為是「恃強凌弱、顛倒是非、態度蠻橫及不可理喻」。

法官認為,連俊雄除了一身示威者裝扮外,還不時對準車廂內拉開彈叉,行為涉及暴力,亦非單獨行事,而是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參與。法官認為他有意圖襲擊 X 及 Y,裁定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成。

官拒接納第三被告稱調停紛爭
同時質疑「戰鬥格」挑動黑衣人情緒

至於卓供稱,當時在車廂內聽到黑衣人與乘客發生爭執,遂上前調停。當中一人從背包取出鎚仔,向黑衣人頭部打了一下,卓認為可能會打死人而指罵對方。他稱擲水樽、雨傘只是為了製造緩衝區,減少雙方接近的機會。

法官質疑,他以疑似暴力方式處理紛爭,「豈不是令整個現場環境進一步升溫?」法官認為他強詞奪理、砌詞狡辯,又指他緊握雙拳、擺出一副「戰鬥格」,指罵手持鎚仔的乘客,進一步挑動在場黑衣人的情緒、製造更多暴力事件,不可能是調停者,拒絕接納其供詞。

法官指,當時黑衣人情緒高漲,更多暴力行為一觸即發,卓親自謾罵乘客、向乘客潑水、擲水樽和雨傘,並做出招手動作,明顯是「火上加油」,認同及鼓勵在場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法官指他有意圖襲擊 X 及 Y,裁定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成。

第三被告搶劫罪不成立

控方另指,卓有意圖和其他黑衣人一起搶劫 Z 的手機,阻止她在現場近距離拍攝。法官認為,卓的視線被其他黑衣人阻擋,他當時未必看到或知道,有人將手機擲向後方,加事件在電光火石之間發生,難以推論卓有份搶去 Z 的手機,裁定搶劫罪不成立。

辯方指事主「出鎅刀」等
官據案發片段指「無中生有」

另外,辯方指事主直接導致紛爭發生,甚至令衝突升級,包括「打記者」、「出鎅刀」。法官看畢案發片段,認為上述事件是「無中生有」,黑衣人曲解乘客行為,或失實地將其無限放大。她指辯方嘗試將事件聚焦在個別乘客的行為上,忽略法庭要考慮,被告在本案中有否參與暴動。

3 被告被控暴動、襲擊等 7 罪

3 名被告依次為簡梓濱(21 歲)、連俊雄(19 歲)及卓嘉豪(23 歲),均為案發年齡,同報稱學生。

簡梓濱被控於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連俊雄被控參與旺角站暴動、刑事損壞逾 81 萬元港鐵設施,另與卓嘉豪被控於太子站暴動,以及襲擊男子 X 及 Y。卓另面對一項搶劫罪,即搶去女子 Z 的一部電話。

同案另一被告溫嘉霖(20 歲),早前承認在旺角及太子站參與暴動,被判囚 40 個月。另外 2 名被告,王茂俊和龍欣樺,先前缺席聆訊,遭法庭頒拘捕令。

DCCC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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