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院上月初將一宗串謀誘騙借高利貸案件的判詞,交予律政司跟進。案中事主遭顧問公司欺詐,聲稱他只要向銀行「預先批核借貸人」借貸,就可下調其銀行貸款息口,但他到律師樓簽約借貸後,銀行貸款紀錄沒改善,對方更失聯。
事主引述警方稱雖然涉「三角短傳」式欺詐,惟合約具法律效力,沒能介入。男子向港大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求助,查出涉欺詐人士,再民事起訴對方。官分析後指懷疑一名律師涉案,又指實際利率高逾 88%「太過份」,下令財仔償還逾 26 萬元利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區院上月初將一宗串謀誘騙借高利貸案件的判詞,交予律政司跟進。案中事主遭顧問公司欺詐,聲稱他只要向銀行「預先批核借貸人」借貸,就可下調其銀行貸款息口,但他到律師樓簽約借貸後,銀行貸款紀錄沒改善,對方更失聯。
事主引述警方稱雖然涉「三角短傳」式欺詐,惟合約具法律效力,沒能介入。男子向港大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求助,查出涉欺詐人士,再民事起訴對方。官分析後指懷疑一名律師涉案,又指實際利率高逾 88%「太過份」,下令財仔償還逾 26 萬元利息。
47 歲、服務警隊 29 年的男警,涉在 2019 年 7 月,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遮仔會)隱暪財務公司欠款逾 50 萬元,詐騙遮仔會批出 5.7 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控告欺詐罪。警員不認罪,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
警員選擇作供,稱 2019 年因為超時工作,不能集中,故草率填錯資料。在控方盤問下,他指自己當時每個月不能準時還清財務公司的欠款,亦沒有保存借貸文件的習慣,不清楚自己的財務狀況,不同意是刻意隱瞞。
他一度供稱自己財務「健康」,其後改口指有欠財務公司錢,並非健康。他亦承認,不能每個月準時還清財務公司的欠款。案件周四續。
49 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被指在 2020 年至 2023 年駐守東頭懲教所期間,多次向懲教署儲蓄互助社及數間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卻隱瞞未清還的款項,或訛稱已披露所有債務,以騙取貸款,被起訴 17 罪。
他周二(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9 項欺詐罪、涉款 80 萬元,另外 8 項控罪獲撤銷。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6 月 3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提及,被告已於去年辭職。廉政公署發稿指,公務員維持廉潔奉公至為重要,提醒必須注意審慎理財,維護廉潔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