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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襲城巴司機 「襲擊致造成傷害」無罪 官拒納事主證供指沒如實交代經過

男警涉襲城巴司機 「襲擊致造成傷害」無罪 官拒納事主證供指沒如實交代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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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歲男警被指 2023 年 1 月休班時,在小西灣巴士總站員工休息室內襲擊城巴司機,他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周四(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布喜后指,被告臉部擦損的傷勢,不可能只因事主雙臂擋拳造成,事主亦承認有自衛還手及與被告肢體碰撞,認為事主所述,遭警員施壓的說法無中生有,未有如實交代案發經過,故拒納其證供。裁判官指,被告稱被事主單方面襲擊,但事主亦有多處擦傷,認為被告說法難以置信,拒絕接納有關錄影會面證供。

裁判官又提及,被告將事主強行拉入休息室,行為惹人懷疑,或構成普通襲擊,但此非本案的檢控基礎,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警方回覆指,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

事主早前作供指,被告劉驍璋(48 歲)當晚要求協助尋找手機,其後遭被告抓住背囊和衣物,「整個臉都紅了,就快要失控的樣子」,被告又衝前搶手機,對事主拳打腳踢,直至事主叫救命才鬆手。

官指被告亦受傷
不可能單因事主防禦造成

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裁決時指,事主供稱只以雙臂擋拳,未曾還手,但被告右耳、右頸和臉部擦損。裁判官認為被告傷勢不可能只因事主被動擋拳而造成,加上事主在現場向警員稱,兩人當時互相拉扯、發生爭執和有肢體碰撞,亦承認有自衛還手。裁判官指,上述說法與事主在庭上稱單方面被打,兩者大相逕庭。

事主另指遭被告踩至骨裂,裁判官引述醫生報告指,事主曾多次到急症室照 X 光,結果均顯示其雙腳並無骨折,可見事主誇大其傷勢。

就事主庭上稱因警員施壓而一度與被告和解,裁判官指事主到投訴警察課投訴時,未曾提及在場警員有不當行為,其上級亦沒聽到警員曾向事主施壓。裁判官認為,事主所述的施壓是無中生有,指他未有如實交代案發經過,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稱被告強行拉扯事主惹人懷疑
但非本案檢控基礎

裁判官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遭事主單方面襲擊,但事主身上亦有多處擦傷,認為被告說法同樣難以置信,拒納有關錄影會面的證供。

裁判官續指,被告曾拉扯事主背囊,並強行將事主拉入休息室,行為惹人懷疑,或構成普通襲擊,但此非案的檢控基礎。而另兩名車長均沒目擊休息室內的事情,證據價值有限。裁判官指,基於拒納事主的證供,餘下證據不足以構成控罪,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驍璋(48 歲),現已停職,控罪書上無報稱職業。他被控於 2023 年 1 月 8 日,在香港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總站城巴員工休息室內襲擊郭福基,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ESCC7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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