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該名女途人後來需截肢。督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一(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
辯方求情指,期望法庭考慮使用酌情權,判以社會服務令,讓被告能夠續任警察。辯方引述被告、被告母親及被告上司的求情信。當中被告提到,讓一名無辜市民受到傷害,使他感到煎熬,又指對警察身分感光榮。上司的信中則形容被告是「難得的警隊人才」,又指他在接受調查期間,依然堅持工作,「令人敬佩」。
區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批評,被告的駕駛水平,遠遜於一個合格駕駛人士應達到的水平。官明言,案件屬嚴重罪行,沒有使用酌情權的地方,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1 日判刑,另拒絕被告保釋,須還押候判。
官指被告沒留意交通燈
官認為證人及被告證供均誠實可信。
官指透過行車紀錄顯示,事發當日被告姚新燊駕駛視線清晰,當時為凌晨時段,交通流量很少,行人交通燈面向行人,與司機呈 90 度角,惟駕駛者交通燈面向司機。
官引述姚指,看見行人交通燈誤以為是綠燈一說法,指姚看見面向行人的交通燈,反而看不見面向他的四支交通燈,認為姚不是一時分心,而是沒有留意交通燈。
官又指,任何人在駕駛時都應看清楚交通燈,如看見紅燈就必須停車,「呢個咁基本嘅準則,無論係好似被告人咁,只有 3 個月嘅駕駛經驗,定係 30 年駕駛經驗都係一樣。」
官認為,任何司機在駕駛時都要保持專注,確保自己行車時必須是綠燈。官又指,案發時車流量少,姚可以慢駛或停車看清楚交通燈再駛,不應該因私務而影響駕駛狀態。至於姚是「望」還是「睄」交通燈,官認為不是本案重點。
關於案發時姚的行為,官批評遠遜於一個合格的駕駛者,期望能達到的水平。
辯方呈交三封求情信,引述姚的求情信指,姚對自己警察的身分感到相當光榮,不只是一份工作,更是一個使命,案件讓一名無辜市民受到傷害,使他感到煎熬,亦痛恨自己,感到自責。姚在求情信中提及,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回饋社會,讓他可以繼續當警察,繼續用兒子身分孝敬父母。
母求情信:盼讓兒子續任警察
辯方又引述姚母親的求情信指,她是懷著無比沉重的心情,寫下這一封求情信,稱永遠不會忘記案發後兒子回家的表情。
信中指姚是一個堅強的人,惟案發當晚回家後獨自一人躲在房間中,母親去詢問何事時,發現兒子在哭,形容這一次是兒子長大後,第一次在她面前哭。信中又指姚是一個盡忠職守的警察,望法庭可以寬容些,讓姚可以繼續做警察。
上司求情信:難得的警隊人才
辯方亦引述由姚的直屬上級所寫的求情信,上司稱讚姚是難得的警隊人才,冒著生命危險堅守工作,令人敬佩的是,姚在事發後,接受調查期間依然堅持工作,認為培養一位優秀的督察是不容易的,從姚過往的經驗,可見姚是值得栽培。
辯方在庭上指姚背景清白,相信他不是故意犯案,只是不夠留神或駕駛經驗不足,導致本案發生。辯方認為,法庭要考慮姚的駕駛態度,及傷者的傷勢判刑。
辯方又望法庭考慮姚的背景,稱姚一路以來都是循規蹈矩,望法庭以緩刑處理,辯方亦期望法庭可以考慮使用酌情權,考慮取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判以社會服務令,讓姚能夠留在警隊服務。
官認為,案件屬嚴重罪行,亦沒有使用酌情權的地方,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被控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
被告姚新燊(30 歲,報稱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DC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