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涉衝燈撞的士致途人被波及 被告冀判社服令讓其可續任警察 官取報告押後判

督察涉衝燈撞的士致途人被波及 被告冀判社服令讓其可續任警察 官取報告押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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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望法庭大發慈悲

辯方引述被告還押期間所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大發慈悲,判處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繼續以警察身分,回饋社會以彌補過錯。信中提到,被告在獄中度過的 10 個晚上,內心充滿無盡的悲痛與懺悔,從未想過要逃避責任,而每當回想起涉事女途人倒地的畫面,都不敢抬頭直視,認為女途人不應承受痛苦,並表示此事是他一生中最愧疚的事。

被告姚新燊
被告姚新燊(資料圖片)。
上司:被告願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

辯方引用被告上級主管,及前主管的求情信,指案件雖對法治有影響,但被告並未開脫闖紅燈的行為,且主動承認過失。信中提到被告的品格及服務貢獻良好,自 2018 年加入警隊以來,曾協助處理多項危險事件,如 2019 年的社會事件,並在審訊前仍盡責履行工作,望法庭考慮此案屬一次性事件,及被告駕駛經驗尚淺。

信中亦稱,判刑將終結被告的警隊生涯,期望法庭可酌情判刑,指社會需要熱心服務市民的警察,被告願意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如舉辦分享會,分享其不小心駕駛的經驗,提醒市民,用餘生彌補過失,信中的上級主管及前主管,承諾會共同監督被告的行為。

辯方:不應由被告負上所有罪責

辯方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朱詠妍」案,指量刑主要考慮可責性(culpability)及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其中可責性為主要考慮因素。

辯方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常規判刑為即時監禁,但法庭於特殊情況下可考慮其他量刑;而本案屬「中等程度的可責性」,法庭應考慮被告具良好背景。被告雖出身基層、家境清寒,但相當自律,具自強不息的精神,於 2018 年加入警隊以來,表現極之出色,經常早出晚歸獻身警隊,且曾獲得 40 項嘉許。

辯方表示,被告態度誠懇,調查及審訊過程中表現一致,案件中沒加刑因素,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冒險駕駛行為。辯方建議法庭,應考慮被告的背景、家庭情況、以及上級的求情支持,認為即時監禁與被告的整體可責性不成正比。

辯方期望,法庭考慮本案的可責性「未必係咁大」,被告撞到前方的士,致其打橫旋轉、失控撞到站於圍欄外的女途人,稱「罪責係唔係所有由被告負上呢?我哋認為唔係」,而此案屬例外個案,法庭可考慮其他量刑,包括緩刑及社會服務令。

官稱即時監禁仍在考慮範圍內
押後 9.1 判刑

暫委法官黃國輝早前曾表明,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聽罷辯方陳詞後,則指現階段需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即時監禁仍在考慮範圍內。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警方:被告正停職

被告姚新燊(30 歲,報稱警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DC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