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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街站被指非法籌款 辯方稱網上收款不同於公眾地方收集金錢 現行法例沒規管

社民連街站被指非法籌款 辯方稱網上收款不同於公眾地方收集金錢 現行法例沒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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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及兩名義工,被指 2021 年 7 至 8 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要求「釋放政治犯」期間,在宣傳板上展示網上平台 Patreon 的二維碼,被票控 5 項無牌籌款。3 人早前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周二(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指出,條例規管的是於公眾地方收集金錢,然而,街站僅提供 Patreon 二維碼、PayMe 付款等網上捐款資訊,由途人自行通過虛擬空間轉賬,而終審法院已裁定網絡並非公眾地方,本案被告亦無收集現金。

控方反駁稱,條例立法時代遠,沒有考慮到籌款可接受網上付款,故網上付款不受限非立法的原意,辯方即指香港實行普通法,應該是「法律冇講到(違法)就可以做」,否則將十分含糊,而且擴大立法原意。暫委裁判官曹遠山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16 日裁決。

辯方首先指出控罪原文為「organizes, provides equipment for, or participates in any collection of money … in a public place」,即條例規管的是於公眾地方收集金錢。

辯方指街站僅提供捐款資訊
途人掃二維碼後進入虛擬空間

辯方續指,於 2021 年 7 月 24 日,即控罪所指,第一次涉非法籌款的街站,早前作供的警員指稱首被告持咪呼籲捐款,而易拉架上印有文字,如「捐款撐吳文遠」,以及社民連成員的 Patreon 帳號二維碼,強調二維碼僅提供捐款資訊,途人掃描後,該手提電話跳至虛擬空間。

辯方稱條例規管「公眾地方」
終院案例裁定網絡非「地方」

辯方據此指出,被告並沒有提供實際的籌款工具,例如籌款箱,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眾地方」的定義為公眾可隨時進入的,且為實際存在的空間,而非虛擬空間。

辯方強調,何謂「公眾地方」為法律觀點,而一終審法院的案例裁定「互聯網並非公眾地方」,只被視作「medium(媒介)」,而非「地方(place)」,認為這是司法認知。

裁判官質疑,街頭的籌款活動亦不一定收取現金,例如賣旗,亦可以通過 PayMe 付款等虛擬方式收款,稱「時代係 move on 咗…都有人可能唔帶金錢出街」。

辯方指出,控罪原文所規管的籌款活動,必須為於公眾地方收取現金。辯方解釋,原文的「collection of money(收集款項)」,比起中譯的「籌款」更清晰反映立法原意,裁判官亦同意此觀察。

控方指立法年代遠、未考慮網上付款
辯方反駁普通法「冇講到(違法)就可以做」

控方則表示不同意,認為立法原意為阻止未經許可的籌款活動造成阻礙和滋擾,而立法時代遠,沒有考慮到街頭籌款可接受網上付款,故網上付款不受限並非立法的原意。

辯方指出,條例於 1936 年立法,即使沒有考慮到後來的情況,但香港實行普通法,應該是「法律冇講到(違法)就可以做」,現時無法例規管網上籌款。

辯方同時強調,易拉架上的 Patreon 二維碼僅提供捐款資訊,途人獲取網址後,可按自行決定時間、地點付款,與裁判官早前提及的「賣旗」不同,「賣旗」為即時付款,本案的二維碼不過是提供資訊的媒介。

辯方稱呼籲捐款不犯法、屬言論自由
控方指呼籲捐款足以構成「籌款」

庭上一度爭論,首被告持咪呼籲捐款,是否構成於公眾地方籌款。辯方認為作呼籲只是一種環境證供,以推論該地是否有籌款活動,並非直接等同「籌款」,故呼籲捐款此單一行為並不犯法,更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權利。

控方則反駁,呼籲捐款便足以構成「籌款」,因為不呼籲將十分「absurd(荒謬)」。辯方笑稱「如果 Mirror 12 個人棟喺度,擺個籌款箱喺度,會有人自動走埋嚟入錢」。

辯方指法庭應集中處理明文禁止行為
否則將擴大立法原意

裁判官詢問辯方,街站所處之天橋確為公眾地方,而就算使用 Patreon 此虛擬方式, 可否算是收集款項,辯方重申法例未訂明禁止網上籌款,法庭應集中處理明文禁止的行為,否則將十分含糊,而且擴大立法原意。另提到 Patreon 並非純粹捐款,而是創作者將自己的資訊放上網站,類似商業交易。

辯方補充,次被告和第三被告沒有參與呼籲捐款的行為,前者負責整理物資、派發傳單,後者僅負責派發傳單。

3 人被控 5 項非法籌款
社民連涉另一宗非法籌款罪成

3 人由當值律師委派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被告依次為社民連主席陳寶瑩(65 歲)、義工唐婉清(63 歲)、義工何榮溢(52 歲),分別面對兩項、兩項及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的傳票控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陳、唐於 2021 年 7 月 24 日;以及三人於 2021 年 8 月 14 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

陳寶瑩及另外三名社民連義工,另被指同年 6 月在沙田擺街站時非法籌款。他們均承認控罪,罰款 800 至 1,200 元。

KCS1423-1427/2022(合併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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