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英港人與保險代理被指詐騙提早領MPF 官裁定代理其中一罪表證不成立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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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9 人 MPF 轉會
代理獲佣逾 4.5 萬元

兩名不認罪被告為時任富衛保險代理黃錦輝,及其客戶何遠文。黃被控 5 項串謀詐騙和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何則被控 2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控方周一讀出控辯新一份承認事實,指「永明」要求中介在銷售 MPF 計劃時講解詳情,並與客戶討論轉移 MPF 累算權益至「永明」的好處和風險。而當 MPF 成功轉移後,「永明」會向「富衛」支付佣金,中介則會得到該金額的 1%。

承認事實續指,有 9 名客戶經黃錦輝轉移 MPF 戶口至「永明」,黃合共得到 45,904.13 元的佣金。

永明經理:申請提早取 MPF 
中介不可收費

控方傳召時任「永明」業務拓展部高級經理郭慧嫺作供,她案發時負責培訓其公司的 MPF 中介等職務。

郭稱當有客戶對「永明」的 MPF 產品感興趣,中介需向對方介紹各計劃的收費、服務等資料。若有客戶經中介申請提早提取 MPF,中介一般會先檢查文件是否齊全,再提交申請至行政部。

控方展示涉案的轉移 MPF 申請文件,關注中介可否就提早取回 MPF 提供意見,以及在申請提早拎取時收取費用。郭一概指不可,「中介人係唔可以牽涉任何嘅收費」。

區院暫委法官溫紹明追問,「永明」有否守則列明,中介不可在客戶申請轉移 MPF 階段,就提早取回 MPF 提供意見。郭指,培訓時有提及不可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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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如領款後最終沒離港
郭:不清楚如何處理

代表黃錦輝的大狀石書銘指出,提早提取 MPF 的申請表上,不用填寫中介的名字,亦毋須中介簽署。郭慧嫺同意。

被告何遠文的代表大狀徐國基則關注,如有客戶以永久離港的原因申請提早取回 MPF 而獲批准,並獲「永明」發放其 MPF 款項,惟其計劃最後有變、沒有離港,該客戶可否將其累算權益放回 MPF 戶口?

郭表示,該累算權益一定不可放回原有 MPF 戶口,但指不清楚「永明」會如何處理此情況。

控方另傳召時任「卓譽金融」營運部高級經理劉少賢作供,「卓譽金融」為「永明」提供 MPF 行政服務,而劉的部門負責處理及審批提早領取 MPF 等職務。

劉稱由於積金局 2021 年宣布不承認以 BNO 或 BNO 所衍生的證明文件,申請提早取回 MPF,故「永明」亦不會接受。就以報稱移居內地申請提早提取 MPF,劉指申請者須提交回鄉證副本、內地居住證,亦要提交租約、工作證明等文件,以證明在內地居住。

至於接獲申請後的步驟,劉指若資料齊全,而其部門相信內容真確,便會提交至積金局核對申請者過往有否以永久離開為由申請。若沒有相關紀錄,其部門便會決定最終審批結果。

劉另在辯方大狀徐國基的盤問下表示,若永久離港的宣誓聲明沒有填寫律師的資料及簽名,其部門不會接受該申請。

代理一方:
沒與客戶協議以定居非洲為由申請

控方舉證完畢,客戶何遠文一方沒中段陳詞,而黃錦輝的代表大狀石書銘則就一項串謀詐騙罪,以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作出毋須答辯陳詞(即中段陳詞)。

就涉及獲免予起訴客戶劉緹茵的串謀詐騙罪,石指出,劉與黃的討論一直圍繞「合法簽證」,兩人無協議以永久離港及定居非洲為由申請提早領取 MPF,劉更從沒填寫及遞交提早取回 MPF 的申請表。

控方回應指,證據顯示黃為劉投保旅遊保險,且按劉的庭上供詞,黃「好明顯知道佢就嚟去英國,以 BNO 身分」,卻為劉辦理非洲簽證,更向劉稱「唔使佢去(非洲)」。法官溫紹明則指出,劉「由頭到尾都係講合法手段」。

官裁定代理其中一罪
表證不成立

至於牽涉客戶被告何遠文的使用虛假文書罪,石書銘指該控罪涉及虛假租約,惟沒有證據顯示黃錦輝知悉該租約為虛假,而何遠文的警誡供詞亦無提及該租約「點樣出現」。

控方則指,據何的出入境紀錄,他在關鍵時間並不在港,沒理由可在律師席前宣誓,但黃錦輝的電腦中卻存有附有律師簽名、何的永久離港宣誓聲明,反映該聲明屬虛假,連帶所報稱的居留證明均為虛假。

法官溫紹明最後裁定,涉及黃錦輝與劉緹茵的串謀詐騙罪表證不成立,黃被控的另 7 項控罪及何所涉的 2 項控罪則表證成立,辯方須答辯。辯方則透露,黃錦輝及何遠文均會作供,何亦會傳召其父母作證。案件周二續。

5 人被控 3 人認罪

本案共涉 5 名被告,被控串謀詐騙、使用虛假文書等 10 項控罪。當中黃錦輝、何遠文不認罪;另 3 名被告麥國沛、顏漢偉及李芷君日前認罪,准保釋候處理求情及判罰。

控方開案指,黃案發時是「富衛」的持牌保險中介人,亦是在積金局註冊隸屬「富衛」的附屬中介人。而「富衛」與「永明金融」達成策略夥伴協議,「富衛」的代理人可推銷「永明信託」的強積金計劃。

DCCC9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