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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市民稱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司法覆核質疑條例定義模糊、違人權

20 歲市民稱兩月內被警截查 3 次 提司法覆核質疑條例定義模糊、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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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曾姓市民周二(6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他在 2022 年 10 至 11 月,三度在居住地區附近,被警方在沒出示委任證、不具合理懷疑下截查並查看其身份證,擬向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賦權警察截查權力的相關條例違反人權,亦要求法庭釐清「可疑行動」的定義及範圍,及警員截查市民時,是否需要有「紮實」的「合理原因」。

入稟人 Tsang Ho Ming (音譯曾浩明,20 歲),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入稟人居於西灣河,卻在 2022 年 10 月至 11 月,先後 3 次在居住地區附近,即筲箕灣道至成安街交界的 Yamazaki 麵包店外、筲箕灣及西灣河地鐵站,被警員截查身份證。

三次截查警員均沒出示委任證

入稟狀指,在三次的截查過程中,均無警員向入稟人出示委任證,亦沒向他解釋,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合理原因」。而入稟人當時沒有拒絕警方要求,是因為擔心不合作會被捕或有法律責任風險。

入稟狀亦列出 4 個司法覆核理據。首項理據指,賦權警察截查市民的條文用字,包括《警隊條例》第 54 條中的「行動可疑」,及《公安條例》第 49 條中的「合理地相信」,均未有註明或劃清,哪些行為動作會被視為可疑,故條文有定義過闊(overly wide)、模糊(vauge)、任意(arbitrary)的問題,或增警員錯誤行使權力風險,使無辜的人也被截查。

入稟人稱自己被截查因「易入手」
質疑警方「交數」

第二項理據指,截查身份證、搜身有違基本人權。入稟人認為,截查本質上涉及暫時性的「扣留」(detention)及有非自願成分,因「有腦的人都知道」(anyone with a brain knows),市民被警員查身份證時不能移動或離開,若不遵從會有法律後果。入稟人稱,自覺自己是較易入手的截查對象(easier target),供警方「交數」(achieving their daily API)。

入稟狀:警員普遍針對年輕人截查

第三項理據指,市民沒有責任自證清白,認為市民「可疑」的舉證責任在於警方。入稟人質疑,自己遭警方不合理截查三次,是否因警隊管理層漠視對前線警員培訓,致他們普遍針對年輕人截查。

第四項理據指,警員行使截查權力時,基本上只依賴其個人判斷對方是否有可疑行為,而可疑也未必涉及罪行,條文未註明何謂可疑,在法律上帶有不確定性。

HCAL14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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