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四(29 日)公開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報告內容。報告提到,大維修總承建商宏業及工程顧問鴻毅 4 名高層是罪魁禍首,無視居民一再提出的安全隱患、在文件上製造合規假象,須為火災及傷亡負責,應受委員會最嚴厲批評。
至於政府部門,報告點名屋宇署、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消防處及勞工處須為事件負責,當中 ICU 的缺失涉及政策及運作兩個層面、執法態度鬆懈,應負上較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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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四大因素致嚴重人命傷亡
報告總結指,證據顯示火災極有可能是因一個熱源,很可能是一根香煙,點燃宏昌閣 104 至 105 室單位外平台的紙質物料,引起悶燒。
委員會確認,有四大因素導致嚴重人命傷亡,包括工人吸煙、在平台堆積垃圾;使用不安全的建築物料,如非阻燃棚網、帆布、發泡膠、木板及踢腳板;採用不安全的建築工序,如開設「生口」;不合資格人士不當操作消防裝置。

報告:宏業、鴻毅應受最嚴厲批評
報告摘要指,負責大維修的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侯華建、何建業、工程顧問鴻毅董事黃俠然、鴻毅註冊檢驗人員(RI)吳躍是罪魁禍首,須為造成這場火災和嚴重傷亡負責,他們應受到委員會最嚴厲的批評。
宏業充分知悉所涉及的火災風險,在施工期間無視宏福苑居民一再提出的投訴及安全隱患,兩間公司的行為並非純粹疏漏或疏忽,是採用不合規格的建築物料和不安全的建築工序,尤是非阻燃棚網、使用發泡膠板長期遮蓋窗戶、逃生樓梯開設「生口」,亦須為大火當日消防系統失效而負責。
報告指,兩間公司為了規避規管制度,安排由掛名的 RI、消防裝置承辦商「中華發展」,按不同規管部門的要求提交文件及通知書,在文件上製造合規假象,上述種種行為反映他們唯利是圖,完全罔顧宏福苑全體居民的生命安全。
委員會指,其他私營機構亦須對這場災難負上不同程度的責任,包括盈利豐參與將非阻燃棚網換成阻燃棚網,在部門實地巡查時蒙混過關;中華發展受聘充當掛名消防裝置承辦商,多次提交 「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hutdown Notice – SDN);物管置邦容許職員關閉8 座消防總掣;為宏福苑進行年檢的「宏泰消防」,在處理安全隱患上的問題時,表現消極被動。
委員會認同,多個私營持分者多個月內在不同方面的行為,顯然為了刻意規避或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和削弱政府的監管職能。

報告:ICU 運作及政策缺失 應負上較大責任
政府部門方面,報告指沒有政府部門就各項消防安全問題承擔主體責任,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石沉大海;屋宇署、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作為主要監督施工部門,未能妥善履行監督職責。
報告指,ICU 的缺失涉及政策及運作兩個層面,因此應負上較大責任,指 ICU 執法態度鬆懈,又指 ICU 與屋宇署的缺失,是缺乏危機意識、規管疏漏、系統性盲點及執行不力所引致。
報告提到,儘管規管制度存在漏洞及不足,若 ICU 人員嚴肅看待其職責,並考慮到樓宇維修地盤火警可應引致的後果,確實有可能已消除宏福苑部分火警風險,一旦發生火警時,至少會減少罹難人數。
消防處亦未有妥善執行監管責任,包括未有妥善評估火警風險、監督樓宇消防裝置關閉情況、確保消防裝置承辦商妥善執履行職責,指宏福苑個案反映處方對大型維修潛在火警風險危機意識的缺乏,又指本地及其他地方曾發生類似火警事故,此實屬令人遺憾。
勞工處與屋宇署、消防處、ICU 相比,則責任較輕,委員會接納勞工處主要負責樓宇維修地盤工人的職安事宜,未必具備專業知識,以處理建築物料等技術問題。
但委員會質疑勞工處指,某些臨時物料都會危及工人風險,但不屬處方管轄範圍的立場是否正確,認為勞工處處理工地吸煙、棚網及發泡膠板阻燃性的投訴未如理想。
在監管火警風險方面,委員會沒有對警務處、民政總署及市建局作出任何不利認定。
報告:事件顯示不同部門互相推諉
委員會指,事件涉及的大部分規管制度,政府僅依賴「誠信制度」,倚重專業人士、註冊承建商等人士履行職責。這做法也許在某些專業領域可行,但已有明顯跡象顯示,具可疑或三合會背景的人士,高度參與樓宇維修行業的運作。既然業內極可能存在害群之馬,政府實際上卻沒有管制或監督大維修施工情況,實屬遺憾。
委員會指,事件充分反映政府內依循規則,或既定工作制度行事的工作態度,未有妥善顧及市民的福祉。不幸的是,多個政府部門在這場悲劇處理投訴的方式,更加深公眾對公營部門這種工作態度的固有印象。
委員會指,事件顯示不同部門沒有合力解決問題,反而互相推諉,把問題交給其他部門。有關公務員忽視居民切身且合理的安全關注,令他們感到求助無門和十分焦慮。極為不幸的是,後來發生的事件證明了居民的投訴實屬有理。
委員會指,要施行良好管治,公務員提供的服務切須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當投訴人提出切實的關注時,公務員應該「多走一步」主動協助,並避免對投訴人說「這並非我們的責任,請向其他部門查詢」。
責任結論:私人市場人士過失 執法鬆懈必致敷衍塞責
報告指,經審視涉及各方的責任,委員會的結論是,宏視苑火災的發生,是由於個別來自私人市場人士的過失及故意的不當行為,以及長時間以來,建造業、消防安全工程業界、大廈管理業界及政府部門有權責職能的機構及人士,未能察覺及處理樓宇大維修期間可能引致災難性火警的危險及風險所致。
報告又指,如此大規模的災難,不只涉及違反安全規則,更反映長久以來規管制度的缺失和鬆懈的執法態度。報告重申,負責的規管部門若執法寬鬆,必然導致相關私營持分者敷衍塞責且表現欠佳。報告重申,負責的規管部門若執法寬鬆,必然導致相關私營持分者敷衍塞責且表現欠佳。
報告:無證據顯示黃碧嬌參與圍標
另一方面,聽證會有居民指控大埔區議員黃碧嬌以擺街站、「洗樓」方式,收取大量授權票。
報告認為,正如委員會代表資深大狀杜淦堃所指,宏福苑揀選顧問及承建商的過程糾紛不斷、充滿爭議,這種情況或許並不罕見,「但黃碧嬌女士的參與令矛盾更為尖銳」,協助收集的授權票佔兩次會議的 25% 及 20%,為第五多授權票。
雖然區議員應協助業主管理大廈事務,而他們在履行職務時,也可採取某種立場,但業主會議最終選出的是有問題的顧問及承建商,情況便引起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居民質疑她在招標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也是可以理解的。
儘管如此,正如法律團隊所指,委員會所得的證據,沒有顯示黃碧嬌或梅少鋒本人有參與任何圍標活動或反競爭行為,如他們暗地裡做出任何不當行為,執法機構會進行調查。無論如何,個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均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執法機構已表示,為秉行公義,他們會繼續調查與宏福苑工程有關的任何刑事罪行及反競爭行為。

結語:安全問題「共同責任」包括業主
報告最後在結語中表示,承建商/承辦商須面對嚴厲控訴,解釋為何容許慘劇發生;各規管部門必須回應嚴肅質問,交代為何未能防範火災發生或避免重大傷亡。
結語指,宏福苑大火是香港史上傷亡最慘重火災之一,報告為這場火災留下正式紀錄。「儘管公開研訊有其局限,委員會仍冀盼本報告能為火災當日事發經過及大火成因,提供答案。」
結語指,市民大眾有權知道,一項耗資數以億元的樓宇維修工程,何以最終會導致 168人不幸罹難、1,984 戶家園盡毀。
委員會強調,安全問題是所有持份者「共同責任」,當中包括一眾業主,「與樓宇維修工程相關安全問題,應當是所有持份者的共同責任,包括建築專業人士及建築工人、消防安全工程專業人士、物業管理專業人士、規管機關、消防部門、法團(包括管委會),以及一眾業主。以上所有持份者的思維必須徹底改變,否則日後恐將重蹈覆轍、歷史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