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周二( 24 日)命令公司註冊處將《蘋果日報》 3 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處方同日刊憲公告 3 間公司即時解散,成為「受禁組織」。大批警方周三(25 日)下午進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並在閘口拉起封鎖線,至下午約 3 時離開。

3 公司於黎智英案被裁定罪成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6 名高層,連同《蘋果》3 間公司,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案,去年 12 月 15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並於今年 2 月 9 日判刑,黎智英被判囚 20 年,6 名認罪高層判囚 6 年 9 個月至 10 年,3 間公司則各被判罰款 3,004,500 元。
政府發言人周二發稿指,經考慮案件嚴重性及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取消《蘋果》3 間公司的公司註冊,並禁止相關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保安局局長上月 11 日分別向 3 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邀請就建議作出申述。相關公司的董事今年 2 月 25 日確認沒有任何申述。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遂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3 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政府發言人:《蘋果》3 公司配合串謀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3 間公司的控股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多數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該 3 間公司,又認為他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發言人又指,《蘋果》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其編採指示。法庭並裁定,案中其中兩項串謀,是得到《蘋果》3 間公司的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因此有需要將相關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政府發言人:援助受禁組織最高判囚14年
隨着 3 間公司解散,有關組織已成為「受禁組織」。發言人表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人以受禁組織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0 元及監禁 14 年。

黎智英判囚 20 年放棄上訴
黎智英在國安案中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
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官接納他們的證供對黎定罪起重要作用,引《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逾一半,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餘下 3 名沒作供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官指他們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各判囚 10 年,已屬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
案件上訴限期本月(9 日)屆滿,政府發言人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律政司收到前主筆馮偉光和前執總林文宗就刑罰申請上訴許可。黎智英的香港律師團隊則指,黎智英不會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換言之,本案 9 名被告僅兩人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