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周二( 24 日)命令公司註冊處將《蘋果日報》 3 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處方同日刊憲公告 3 間公司即時解散,成為「受禁組織」。大批警方周三(25 日)下午進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並在閘口拉起封鎖線,至下午約 3 時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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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周二( 24 日)命令公司註冊處將《蘋果日報》 3 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處方同日刊憲公告 3 間公司即時解散,成為「受禁組織」。大批警方周三(25 日)下午進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並在閘口拉起封鎖線,至下午約 3 時離開。
《蘋果》3 間公司連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罪成。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300 萬 4,500 元。保安局局長周三(11 日)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 3 間公司,並已按《國安法》 31 條展開程序,通知 3 間公司可於 2 月 25 日前作出申述。
當局指,若最終決定剔除,3 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以組織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黎智英案|官裁定本案串謀屬罪行重大 黎判囚20年、8認罪被告囚6年3月至10年
保安局上周擬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指兩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局長鄧炳強翌日指會給予 7 天時間兩組織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周二(2 日)表示,在申述限期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訴,「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則未有提交。發言人指,鄧炳強考慮相關資料及「香港議會」的申訴後,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屬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是次是保安局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0 條所賦予的權力,刊憲禁止組織在港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