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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安處拘捕涉無牌藏槍 男子認罪囚5年4月 辯方稱僅「槍迷」沒證據另有所圖

被國安處拘捕涉無牌藏槍 男子認罪囚5年4月 辯方稱僅「槍迷」沒證據另有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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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曾為警方助查
控方:資料不足以繼續調查

被告黃俊賢(現年 38 歲,報稱咪錶維修師傅),由大律師黃錦娟、管致行代表。他被控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8 日,分別在元朗八鄉及大埔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案件 2023 年 6 月在裁判法院處理交付程序時,被告承認在涉八鄉的控罪,另一罪獲控方撤控。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劉允祥表示,辯方書面陳詞提出,被告曾向警方「提供協助」,而應予較多刑期扣減,控方雖同意他與警方會面時,曾提供一定資料,卻不足夠供警方繼續調查,之後也沒他人被捕,不認為可予額外扣減。

辯方黃錦娟則指,被告已向警方盡傾所知之事,例如是誰向他提供槍械等。暫委法官胡雅文質疑,資料不足以供警方拘捕他人,亦不認為有額外扣減。

辯方:沒證據指藏槍涉其他用途

黃錦娟另求情指,被告自幼便是「槍迷」、熱愛打野戰(wargame),並附以年幼與槍械合照為證。婚後雖一度中斷此興趣、沒再花費,但案發時與妻婚變、分居,便愚蠢地因購買槍械犯下本案。

黃續指,涉案槍械僅用於收藏家中,不曾攜離住所,沒證據指曾經,或將會用於其他用途,最多偶爾取出清潔,沒有不法用途。被告現已明白控罪嚴重,重犯機會低,另雖有盜竊案底,但與本案控罪性質無關。

官:「槍迷」非求情理由

暫委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沒有量刑原則,根據「陳立明案」,如涉及管有作非法用途,屬案情嚴重,可以判囚 12 年為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

官續指,「槍迷」不是有效求情理由。涉案槍械被搜出時性能良好,彈藥已上匣但未上膛,距離開槍只是一步之遙。雖沒證據指被告有意圖開槍,但涉案槍械沒有上鎖,如有人入屋可輕易取槍,其中手槍驗出 4 人 DNA,即除被告本人外,尚有他人接觸到,有別於真正槍迷購買真槍後,會小心保存。

法官最終以判囚 8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囚 5 年 4 個月。至於被告的盜竊案底,該案他被判處緩刑,官指考慮兩罪性質不同,行使酌情權,不就他違反緩刑令而執行該罪刑期。

案情:住所搜出一支手槍、 92 枚子彈

案情指,2021 年 10 月 8 日,警方在被告元朗八鄉住所外,截查他及其妻,並展示搜查令。被告主動稱「阿 Sir 你哋唔使搵喇,枝真槍喺梳化度,啲子彈喺我間房嘅黃色盒入面」。警方遂在客廳梳化搜出一支手槍,它夾附載有 15 發子彈的彈匣。被告隨即被捕,警誡下稱「支槍同啲子彈係 Stephen 賣畀我,我用二萬五(元)買嘅」。

至於被告提及睡房內的黃色盒,警方發現沒上鎖,內有兩盒、每盒載有 15 發子彈的彈匣,以及 47 發子彈。即連同梳化的手槍,合共 92 枚子彈。警方另再搜出摺刀、彈簧刀、指節套、氣槍、對講機、防毒面具及濾罐等。軍械專家檢驗證物後,證實彈匣、手槍等均性能良好。另手槍驗出有 4 人 DNA。

同日,警方到被告另一大埔住所,搜出兩支氣槍及相應彈藥、雙截棍等。

案情:被告 2011 年認識男子
其後被介紹買槍

案情亦指,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管有上述物品。

就首控罪,會面下被告稱在 2011 年因野戰遊戲認識男子「Stephen」,全名為「So Hon To」(音譯蘇翰韜)。

會面下被告續稱,Stephen 在 2013 至 14 年曾稱網上買到槍械;至 2019 年、社會運動爆發前一至兩個月,Stephen 再告知他可在網上買槍。一周後,被告以 2.5 萬元購買涉案手槍、彈匣及彈藥。19 年運動爆發後,被告因擔心催淚煙,再以 300 元向 Stephen 購買防毒面具、濾罐。

被告又稱,Stephen 曾邀他教班,向 4 至 5 人傳授武術、用刀技巧,但被告認為該批人「危險」。被告亦思疑 Stephen 曾向他人賣槍。

其餘涉案物品,被告稱氣槍、彈藥是逾 10 年前自旺角購入,彈簧刀則購自淘寶,雙截棍、指節套則是 20 年前購入。

HCCC14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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