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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火炭工廈藏煙霧餅 4 男擬認管有爆炸品等罪 續保釋至明年 5.19 答辯

被指火炭工廈藏煙霧餅 4 男擬認管有爆炸品等罪 續保釋至明年 5.19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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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單位發現行山杖、煙霧餅及噴漆等,拘控 4 名男子「管有爆炸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 6 罪,他們自 2022 年 3 月起還押,先後在同年 8 月及 10 月獲准保釋。案件周二(8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指 4 名被告擬分別承認「管有爆炸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以換取控方不續起訴較輕的「無牌管有通訊器材」罪。

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明年 5 月 19 日,屆時正式聽取答辯及求情,其間各被告續准保釋。
早前被還押 5 至 7 個月不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獲存檔法庭不起訴

4 名被告依次為林冠亨(32 歲、廟宇職員)、談兆衡(27 歲、工程師助理)、張子龍(34 歲、商人)和吳敬賢(34 歲、售貨員)。他們早前在各還押 5 至 7 個月後,均獲准保釋。

辯方指,四人有意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攜有 24 支行山杖及 10 支球棒。

林冠亨及張子龍則各自擬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罪,即於或約於同日,在沙田坳背灣街金豪工業大廈一工作室,管有 11 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及 3 罐噴漆。

張子龍另打算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在喜利佳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 1 根藤條、3 罐噴漆和 3 個模板、1 個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7 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

至於各人原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獲控方存檔法庭,不續起訴。

DCCC26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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