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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煽動顛覆等罪囚5年 武館教練不服刑期提上訴 原審案情指倡武裝達「港獨」

認煽動顛覆等罪囚5年 武館教練不服刑期提上訴 原審案情指倡武裝達「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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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一間武館的男教練,被指 2020 年起一年半間,在 Facebook 發帖倡建「港獨武裝力量」、辦「殺鬼隊訓練班」,他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男教練另與女助手就藏有開山刀、弩等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

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因《國安法》控罪受最低刑罰所限,男教練認罪惟未能獲完整 3 分 1 刑期扣減,最後判囚 5 年。而女助手則就無牌管槍罪判監 16 個月。

男教練不服刑期,上周四(16 日)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安排聆訊日期。
原審法官裁定
本案屬「情節嚴重」

原審法官練錦鴻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而男教練黃德強開設兩個 Facebook 帳戶發帖,可見非一時衝動或單純宣洩不滿,而是刻意令閱覽帖文的人數倍增。而且其武術館內有把「烈士行為」光榮化的「聖壇」,刻意煽動他人對政府的怨恨。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國安法》刑期下限
男教練認罪未獲完整扣減

法官就黃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以 5 年半作量刑起點,「無牌管有槍械」則判囚 20 個月,兩罪刑期同時執行。而《國安法》控罪受最低刑罰所限,認罪未能給予完整 3 分1 刑期扣減,最終判囚 5 年。女助手的「無牌管有槍械」罪,則判囚 16 個月。

男教練原被控煽動
後改控違《國安法》

原審兩名被告為黃德強(60 歲,武術教練)、張文芝(62 歲,無業)。黃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2022 年 9 月被改控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期間,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黃和張另被控各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槍械」。黃被指管有 3 把開山刀、一把斧頭、3 把劍、21 支箭、40 支短箭及兩支弩;張則涉管有 3 把刀、一把斧頭、41 支箭、80 支短箭、多個箭頭及 5 支弩。二人的「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存檔法庭。

CACC53/2023(DCCC79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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