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警員向銀行訛稱物業自住,騙取銀行及按證公司約 463 萬元按揭貸款,同時透過出租收取超過 30 萬元租金,他承認兩項欺詐罪,周四(2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坦白認罪、過往無定罪紀錄,接納其求情。
案情:聲明自住惟將單位出租
承認案情指,被告曾向銀行聲明,涉案單位為自住用途,但他透過美聯物業與勞姓女子簽署一份臨時租約,出租涉案單位。租用時間橫跨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租金介乎 11,000 元至 11,500 元,黃收取共 305,500 元租金。
官早前下達償還令,要求被告向政府歸還約 30 萬元的租金得益。

被控兩項欺詐罪
被告黃達穎(33 歲,時任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10 月 22 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在按揭保險計劃下的一份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貸款申請中,分別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他打算居於及持續居於九龍振華道 50 號樂雅苑的物業,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上述兩有限公司,作出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即分別就該物業向該黃達穎支付一筆港幣 4,635,000 元的按揭貸款及提供按揭保險,而導致其獲得利益或上述兩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警方:司法程序後跟進
該名警務人員已被停職。警隊一直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或違規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警方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ESCC3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