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五(23 日)進入第 7 天審訊。對於《華》人事部曾指鄭拒絕會面,鄭在覆問下供稱,曾約對方見面但不成事,而《華》早已決定不容許她參選記協主席,亦無意與她會面傾談。
鄭又指,《華》在解僱她後亦曾聲稱雙方可調解,但她感覺對方在拖延法律程序展開。鄭完成作供。官押後至 2 月 24 日續審,將處理《華》一方提出的中止聆訊申請。
第 6 日審訊|鄭稱要求48小時內調解因之後提訟 表明非藉訴訟達和解

鄭:上司指其工作重要
不會開除她
控方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辯方《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辯方周四完成盤問鄭嘉如,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祁志接着覆問。
鄭在覆問下供稱,她在 2022 年 3 月入職《華》專注報道中國汽車業,有時需要協助報道香港的新聞。鄭憶述 2024 年 5 月《華》在香港重組時,她正在外地休假,期間兩名在紐約的資深編輯 Liz Harris 與 Jamie Heller 致電她指,其工作十分重要,公司不會開除她。
鄭續指,當她回到香港,她與其上司 Deborah Ball 視像通話,Ball 告訴她,公司不會再於香港裁員,並要求鄭集中報道中國汽車業,其餘有關香港的新聞會交由其他同事處理。
鄭:《華》早決定
不容許參選記協主席
祁志提到,2024 年 6 月 22 日凌晨,《華》人事部 Kerene Ko 曾向鄭嘉如發出電郵,指鄭拒絕與她會面亦沒有回覆她。
祁志並引早前庭上證供,指辯方盤問指鄭無意與 Ko 或《華》一方會面,鄭無意了解《華》的意見,而鄭回答時任上司 Ball 態度「強硬」(Ball had shown the hard attitude),認為 Ball 無意與她談下去。
祁志要求鄭解釋事發過程。鄭答,她認為《華》在電郵沒有詢問其意願,而《華》早決定要求她不要參選記協主席(it was put to me as a demand, not a question)。
鄭續指,她當時願意與 Ko 會面,即使要在傍晚 6 時下班後的時間見面也可以。而她本來相約與 Ko 在周五(6 月 21 日)見面,惟至傍晚 6 時 40 分仍未能與 Ko 見面,她認為已太晚所以向 Ko 建議下周一(24 日)再見面。
鄭亦認為,《華》早已作出決定(the company’s decision was sealed),《華》或 Ko 無意徵詢她的意見(not asking input from me),而她與對方也沒甚麼可說(not much I could say to them)。
據早前庭上,記協於 2024 年 6 月 22 日進行執委會換屆選舉。辯方盤問時質疑鄭在選舉前拒絕與《華》協商。鄭指在 20 日及 21 日與 Ball 通話數次,期間她得悉《華》不希望她擔任記協主席,而她向 Ball 指不會退選,對方則指她將會被解僱。
鄭:感覺《華》想拖延法律程序
同年 12 月 7 日,《華》一方電郵鄭一方指可以調解。祁志周五指,辯方早前盤問時未提及《華》在電郵指,調解前提是雙方均同意推遲在勞資審裁處聆訊的日期,祁志並請鄭講述她對該則電郵的理解。
鄭稱,《華》一方說願意見面,但在會面日子等方面有不同關注,令她感覺對方想拖延聆訊或開展法律程序,即《華》原則上同意會面,但實際上並非想進行真正的調解會議。
2 月續審
處理辯方申請中止聆訊
審訊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開始,《華》一方曾提出中止聆訊申請,指鄭嘉如提出檢控的動機不良,例如在記者會上稱事件涉新聞自由、提控與金錢無關,另一邊廂卻與公司談判索償,金額一度達 300 萬元。
鄭周五完成作供,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2 月 24 日,待雙方就中止聆訊申請一事作口頭陳詞。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