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認舊煽動等罪判教導所 保釋較長時間等候上訴 官裁定得直指不宜重新判監

青年認舊煽動等罪判教導所 保釋較長時間等候上訴 官裁定得直指不宜重新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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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青年原准保釋候上訴
官裁得直即時釋放

上訴人徐凱駿(案發時約 16 歲,上訴聆訊時 21 歲),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原訟庭《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審理。

徐在原審時爭議檢控期限和域外法律效力失敗,改為認罪,被原審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入教導所。徐在服刑期間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罰上訴,惟需押後等待「譚得志案」上訴結果。最終徐撤回定罪上訴,續提刑罰上訴。

當時上訴方指,計及還押和在教導所的日子,徐已被羈留約 9 個月,有足夠阻嚇性,建議改判短期監禁並以緩刑處理。律政司一方則指教導所羈留時間為 3 年,徐中途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就算未坐爆都要繼續」,惟法庭亦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或監禁。

法官經考慮後指本案情況特殊,裁定青年刑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的教導所命令,徐獲即時釋放、毋須再服刑。

判詞:原審官沒原則犯錯
判罰非過重

法官黎婉姫在判決理由書指,徐犯案時 16 至 18 歲,在法例上仍未成年,案例指出除了別無他法要判監外,法庭應鄭重考慮帶有更生元素的刑罰。

判詞指,考慮本案涉及的帖文內容和整體案情後,認同原審官指,更生中心和勞教所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而平衡徐的更生和案件嚴重性後,認為原審官判處教導所是恰當,亦符合徐的自身利益。判詞稱,原審的判罰沒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不過判詞續指,有鑑於本案具個別特殊情況,徐在教導所服刑 7 個月後獲保釋候上訴,而案件由判刑至上訴聆訊,期間已相隔 3 年,法官認為客觀情況有重大改變,其他更生性刑罰對於現已年過 21 歲的徐來說亦不恰當。

官:已羈押時間有震懾力

法官指,徐被捕後還押 2.5 月,加上在教導所羈押 7 個月,「9 個半月的羈押,對一名沒有刑事紀錄的青年而言,實屬短期及有震懾力的體驗。」認為若重新判處和執行即時監禁,整體刑期會變得過重及不合比例,故需重新衡量,而判處較短刑期的即時監禁最為恰當。

官指,經考慮整體案情及徐的刑責後,就其煽動罪採納 1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 3 項《國歌法》相關罪行則各以 4 個月監禁為起點,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基於徐已被羈押 9.5 個月,故法官酌情將他的總刑期下調至可以即時釋放的刑期。

被控舊煽動罪等 4 罪

上訴人徐凱駿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香港連登討論區)、Discord 和 Youtube 提供及/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

徐另外被控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罪、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罪,以及一項「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罪。

3 罪案發時間分別為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以及 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HCMA8/2023(WKCC35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