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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案|控方首透露周達權須在黎智英國安案作供 官押明年 3.13 再訊

黎智英欺詐案|控方首透露周達權須在黎智英國安案作供 官押明年 3.13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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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本周二(25 日)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原為同案被告、後轉為特赦證人指證二人的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獲拆案處理,周四(27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控方指,本案的「免予起訴書」列明,周須在另案作供,即排期今年 12 月 1 日開審的「黎智英及蘋果三公司被控勾結外國勢力案」,控方擬待該案審結才處理本案,並透露傾向屆時「唔再控告」。

法官陳廣池一度質疑,周達權在欺詐案已完成特赦證人的角色,若要待另案審結才處理,會對被告不公,舉例指「佢喺 A 地方維修雪櫃、做哂,唔能夠話要做埋 B、B 做得唔好,就 A 維修費都唔畀佢」。控方重申,周為兩案作供,屬免起訴的條件,法官遂接納並押後本案至明年 3 月 13 日再訊。

另周獲准更改保釋條件,由 20 萬元擔保減至 10 萬元,除保留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等條件外,其餘保釋條件,包括其妻子的人事擔保等均獲准撤銷。

周達權轉任特赦證人 法官裁決時形容他可靠
「甚至有一點維護他前老闆和前下屬」

同案被裁定欺詐罪成的黎智英、黃偉強,被指在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隱瞞科技園公司,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黎另再被控一項欺詐罪。

周達權其後轉為特赦證人,獲拆案處理。負責審理的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周達權是一個可靠證人,「甚至有一點維護他前老闆和前下屬」。

控方擬待黎智英國安案審結才處理本案

周四甫開庭,控方、高級檢控官吳加悅表示,根據「免予起訴書」,被告周達權須在兩案中作證,分別為上述欺詐案,以及一宗高等法院案件,即「黎智英及蘋果三公司被控勾結外國勢力案」(HCCC51/2022),暫排期今年 12 月 1 日開審。

吳加悅指,控方立場是待該高院案、最快 2023 年 1 月 20 日審結後,方處理周達權本宗欺詐案,申請押後至明年 4 月 13 日再訊,並透露屆時「傾向係唔會再控告被告」。

官指對被告不公
稱理解周達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法官陳廣池指,本案是周達權涉欺詐案,認為他已完成案中特赦證人角色、給予口供,「就唔使等到出年,理論上」,否則會對被告不公,舉例指,「即係你叫一個人維修雪櫃,做 A 地方、B 地方,A 做哂喇,要收維修費,就唔能夠話做埋 B,唔能夠話 B 做得唔好,A 維修費都唔畀佢」。

法官又指,知道周達權在等待案件開審約 2 年間承受很大壓力,「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但形容他任控方證人屬「明智之舉」,指他在 2020 年 8 月被捕,被捕前兩個月已「聞到𤓓味,知有問題喺度」,把為黎持有的信託股票轉給 Mark Simon 及辭職。

對於控方擬「唔再控告」,法官指,特赦證人有兩類做法,一為撤控,另一為控罪存檔法庭,認為考慮案件或可能上訴,存檔法庭會較佳,因若撤控,「佢係無責任同你做呢樣嘢(擔任證人)」,又稱「講句唔好聽,(黎智英)第 3 單又嚟緊,佢(周)咪又要再等」。

控方指周為兩案作證 屬免起訴條件

吳加悅休庭索取指示後指,被告在高院案並非被告,在欺詐案中的免予起訴書列明,要在兩案中作供方免起訴。

法官指,「任何影響高院審訊嘅事,我都唔會做」,指一般特赦證人只須在一案作供,若周非高院案被告,而條件要在兩案作證,「咁情況就唔同咗喇就」,遂接納控方押後申請,明年 3 月 13 日再訊。

DCCC15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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