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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一人供稱往行夜山途中突被制服、警車上被踢頭

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一人供稱往行夜山途中突被制服、警車上被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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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13 人「踢保」後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案件周四(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續審。

其中一被告作供,稱當日原打算到附近健身,沿途看到遍地雜物,故幫忙拾起可回收的物品,包括當日被搜出的美國國旗、印有「fight for freedom」旗幟等。

被告又稱,到埗後發現健身室關閉,故決定到港島行夜山,途中突然被人撲倒,「壓到我手腳同心口都好痛」、「企唔到起身」,而被抬到警車後感到有人大力踢自己頭部,遂向身邊的警員指「有警察打人」,但該警員請在場其他警員作證指沒人襲擊他。案件周五續。

被告作供:回收美國國旗等
打算其後放到回收桶

案件由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被告丁實勳(39 歲,文員)由大律師麥健明代表,他於周四(7 日)出庭作供,身穿整齊西裝及帶備一個藍色大運動背囊。他稱,事發當日乘搭巴士至健康村站後,徒步走到銅鑼灣一間連鎖健身室。

他續稱,途中發現地面有不少雜物,故戴上勞工手套拾起它們,並將當中完整、乾淨的雜物收起,包括涉案美國國旗、黑白色印有「fight for freedom」旗幟,打算其後放到回收桶,已破損的則即場掉到街邊的垃圾桶。

他補充,自 2014 年開始行山,每年行山 40 至 50 次,故養成了幫忙拾垃圾的習慣。辯方呈上《香港01》一篇報道,顯示被告參與一個到東龍島執拾垃圾的義工服務,內文載有被告的照片。

被告:原往行夜山、打羽毛球
辯方呈場地預約紀錄

被告續指,他原來打算健身後行夜山,到埗後卻發現健身室關閉,故決定沿軒尼詩道,走到合和中心的入口行山,途中沒有看見雨傘陣、有人掘磚等,而沿途的商鋪亦如常營業。

被告又指,預計當日行約 2 小時夜山,再到港島東體育場打羽毛球,故身上帶有羽毛球拍、運動用的生理鹽水等急救用品。辯方呈遞相關場地預約紀錄。

被告:有人突然撲到身上
沒表露身分

被告提及,當他走到中國人壽大廈附近時,看到前方數百米有火堆,害怕背囊、羽毛球拍等被波及,逐立即打開雨傘,又將行山用的護目鏡掛在頸上。

警員早前供稱於軒尼詩道截停被告,並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但被告不斷掙扎;被告稱當時有人突然撲到自己身上,「壓到我手腳同心口都好痛」,相關警員沒有表露身分或罪名,他當時不知道對方是誰。

被告:被警壓至「企唔到起身」
被抬上警車後遭用腳踢頭

被告形容,警員 11719 把他放在胸前的雙手扯出、為他上膠扣,再繼續拉扯他的手,他當時疼痛至「企唔到起身」,並指要去醫院,但警員沒有理會,便將他抬到警車上。

上車後,他感覺到有人大力踢自己的頭部,逐向身邊的警員指「有警察打人」,但該警員請在場其他警員作證,指沒人襲擊他。

被告再指,當時膠扣太緊,故自己請求「可唔可以鬆少少」,「佢話可以嘅,但要先上鐵扣 … 之後就話搵唔到鉸剪幫我剪膠扣」,膠扣反而比之前鎖得更緊。被告其後重複要求去醫院,同樣無人理會。辯方呈上醫療報告,顯示被告被捕後的傷勢。

控方指帶裝備參與暴動
因其不合作而抬上警車 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檢控官黃恩寧代表。控方盤問時問及被告當日裝備,如當時穿上了黑色手套;被告解釋行山時可防曬、吸汗,而背囊裡原來放有運動水袋連飲管,其後證物警員將該水袋歸還給他,沒有檢取。

控方又指,警車上沒人踢被告的頭部,他當時告訴警員 19436 自己不能呼吸,故警員詢問他是否需要去醫院,被告稱「唔同意,係相反嘅,係我講(去醫院)先」。控方再指,因為被告拒絕合作,所以警員才把他抬上警車,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當日到場為聲援示威者,包括打開雨傘,又戴上手套、護目鏡等裝備參與暴動,而警員制服他後多次警告他別再反抗,被告一直試圖逃離,並將雙手放在胸口,阻撓警員拘捕他,而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為示威用。被告一概否認。

被告作供完畢,案件周五(8 日)續。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於開案指
作供被告被搜出美國國旗等

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2019 年 10 月 1 日下午,大量示威者於金鐘及灣仔一帶集結,築起路障及投擲汽油彈。本案兩名被告逃跑時被制服,其中被告蔡騰毅身穿黑衣、戴黃色安全帽,被搜出口罩、雨傘、被捕支援熱線卡片等。

另一被告丁實勳則被搜出美國國旗、黑白色印有「fight for freedom 」旗幟及羽毛球拍等。

作供被告
另被控抗拒警員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 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 歲,文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二人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 319 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1719。

DCCC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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