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13 人「踢保」後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案件周四(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續審。
其中一被告作供,稱當日原打算到附近健身,沿途看到遍地雜物,故幫忙拾起可回收的物品,包括當日被搜出的美國國旗、印有「fight for freedom」旗幟等。
被告又稱,到埗後發現健身室關閉,故決定到港島行夜山,途中突然被人撲倒,「壓到我手腳同心口都好痛」、「企唔到起身」,而被抬到警車後感到有人大力踢自己頭部,遂向身邊的警員指「有警察打人」,但該警員請在場其他警員作證指沒人襲擊他。案件周五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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