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起訴,經審訊後獲裁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上訴庭其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 5 人暴動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案件周一(17 日)就兩名被告提出的法律爭議聆訊。
綜合庭上陳詞,案件現時被視為控辯雙方完成案情、等候法官再裁決的階段。兩名原審時沒作供被告,提出因應上訴庭判詞,希望改選擇作供。辯方指,上訴庭沒直接改裁罪成,但判詞提及以目前證據,若被告沒作供,應判處有罪;若法庭現不准被告作供,會構成不公。
控方反對指,上訴庭沒帶出新的法律原則,控方的指控由原審至今不變,而原審時被告在獲清晰法律意見下選擇不作供。法官經考慮後指,被告被推翻無罪裁決,同時上訴庭就此類暴動案應如何推論,下達指導性指引,構成案例所指的「重大變化」,故批准被告作供,案件押後至 3 月 10 日續審。
原審5人暴動無罪
發還後2人申重啟辯方案情
原案共有 5 名被告,原審時皆不認罪、沒作供,當中 4 人案發時為學生,1 人報稱結他老師。他們在原審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違「蒙面法」罪成。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 5 人暴動無罪裁決,發還案件至區院,由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再處理。
其中 3 人擬認罪(另見報道),2 人申請重啟辯方案情,後者分別為案中年紀最輕、案發時僅 15 歲的林姓男學生,及案發時 25 歲的結他老師陳樂燊;控方則反對申請。
綜合庭上,暫委法官高偉雄認為,案件還發後應被視為恢復審訊,「就係去返原點」,即案件已完成結案陳詞,但官未下達裁決的「續審」階段。
是次法律爭議重點,在於發還後控辯已被視為各自完成案情,法官可否行使酌情權,准辯方重啟案情,讓原審時沒作供、獲裁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改選擇作供。
辯方指爭議源於上訴庭判詞
辯方提出重啟案情,源於上訴庭就本案判詞提及,5 名被告沒有作供,但針對 5 人的「環境證供相當強」,達至「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判詞舉例指,原審已裁定 5 人是於歷時逾 30 分鐘的暴動完結前,於暴動範圍內被捕,他們的裝備是「有備而來」、並非無辜途人。上訴庭認為,在被告沒作供的情況下,上述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具「壓倒性」,法官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針對原審判詞提到,雖然針對被告的環境證供強,但不能排除案發時 5 人見到警方驅散時來勢洶洶,因而隨著示威者逃跑,上訴庭引兩宗案例反駁指,在「陳子謙案」下,若被告滿身裝備身處暴動現場,而辯方有解釋,則被告須作供、接受控方盤問,否則難以抵禦證據下「強而有力推論」;「張浩輝案」則提到,若法官席前沒證據,而被告沒作供,則被告未及參與暴動或理解下就被捕等觀點,只是憑空臆測,毫無根據。
辯方:不准被告改作供涉不公
代表案發時 15 歲男生的大狀林國輝陳詞指,案件發還後,控方續用原審證供,雖然上訴庭沒直接裁定被告罪成,但有提及「咁樣嘅情況應該去 convict (定罪)」,因為官已列明數個原因去判處有罪。
林認為,在被告較有可能會被定罪的情況下,若被告不獲酌情權,就此範疇重開案情、作供,「呢個做法我覺得不公」。對於控方假設被告原審時已獲得合理的法律意見,而不應在此刻改作供,林認為原審發還後,情況已不同。
法官指,案例列明考慮酌情權時,須顧及會否構成不公;辯方須說服法庭,為何原審時被告不作供,現時要「選擇返作供」。官又指,如控辯雙方認同,上訴庭在「陳子謙案」等案中,沒改變法律原則,只是澄清原則,則法官行使酌情權時,需否考慮被告原審時不作供,屬否有充分資訊下所作的決定(informed decision)。
林表示,從上訴庭判詞可見,現時若被告不作供,而席前的證供「係去到可以完全無合理疑點」,就應判處有罪。若至此階段,被告不准改作供,反問「咁個公平嘅位係?」、「係咪剩係因為佢當時選擇無畀口供,而完全忽視呢個更加重要嘅原則?」
辯方:案例提及「重大變化」情況
應准被告作供重啟案情
代表陳樂燊的大狀馮振華緊接發言,指現時應處理為何被告今天申請重啟案情,而非為何他當天沒作供。他指,目前與訴雙方連同法官,皆同意法官擁有酌情權,決定辯方可否在案件發還後重啟案情,關鍵在於本案中法官應否行使。
馮引控方所提的一則加拿大案例「R v. Hayward」(1993 年)指,法官判斷應否行使該酌情權時,應考慮提出的議題是否與案中主題相關、對與訟另一方有否潛在不公、案件有否發生重大變化等;若對另一方沒構成不公,應行使酌情權。
馮指,容許辯方重啟案情、准被告作供,必然與案中主題相關;而普通法下,被告面對刑事罪行時獲假定無罪,檢控責任在控方而非辯方,因此容許被告作供不會對控方構成不公。
官打斷指他同意,但需解釋為何此刻要作供。馮指,此正正與最後一點,即案件涉否重大變化相關。馮說,律政司一方稱上訴庭的裁決,沒構成「特殊狀況」(speical circumstance),但他認為「一定係」。
馮解釋,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截至 2024 年 5 月 7 日被上訴庭撤銷、發還處理之前,一直是有效裁決;而有效的無罪裁決,變成現時須繼續審訊的情況不多見。他又稱,在 2019 年社運案件前,經案件呈述上訴案件,「一年都唔知有無一宗,係好罕有」,因此不論被告當時為何不作供,「而家可以話係有翻天覆地嘅變化」,指不論是由有效裁定去到繼續處理審訊,抑或上訴庭介入,都「一定足以構成特殊情況」,望法庭容許被告作供。
律政司反對申請
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反對指,審訊中的法律議題,由原審到現時發還「都係一樣」,控方由始至終都指控被告在指稱範圍內,參與暴動和違反「蒙面法」。
羅又指,原審時被告已獲清晰法律意見,被告亦沒責任作供;另觀乎「陪審團指引」,上訴庭的裁決沒帶出新的法律原則。
羅表示,不同意案件上訴後被發還屬特殊情況,因據加拿大案例「R v. Hayward」和澳洲案例「 R v. Belford & Bound」,法庭行使酌情權須一定條件,控方認為辯方不具證據或充分理由,令法庭行使酌情權。
官其後就律政司所引的兩則案例,簡述指兩案關乎法官行使酌情權時需考慮的法律原則。加拿大案例提及四大考慮因素,包括 (1) 提出的證據是否與本案相關;(2) 對另一方是否構成潛在不公; (3) 批准申請會否影響審訊;(4) 案件是否發生重大改變。澳洲案例則指,若被告改變作供心意,法庭一般傾向酌情批准作供。
官行使酌情權准被告作供
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高偉雄休庭約 1.5 小時考慮,其後宣布准辯方重啟案情、被告可改作供。官解釋,兩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暴動無罪,經案件呈述後裁決被推翻,而上訴庭針對有人被指身處暴動現場,但沒證據指他為何在那處出現的相類案件,給予了指導性指引,他認為屬案例所指的「重大變化」。
官續指,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若作供,證供會與本案議題相關,又認為批准二人作供不會對案件構成影響,因此予以批准。
辯方其後確認,不會傳召控方證人重新盤問,除被告作供外,沒其他辯方證人,料會針對上訴庭提及的議題作供,包括裝備、何時出現等。控方則確認不會重啟控方案情。兩名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5 人原審暴動無罪 用蒙面物品罪成
原案 5 名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學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結他老師),均為案發年齡。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上訴庭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掟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判詞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DCCC1017/2020(CACC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