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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16歲少女開審前認暴動 兩度索報告均不建議判入教導所 判囚31月2周

10.6灣仔|16歲少女開審前認暴動 兩度索報告均不建議判入教導所 判囚31月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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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捕、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7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3 名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另外 4 人判監 50 至 51 個月。

餘下一名在開審前認罪的 16 歲少女,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法庭兩度為被告索取的報告均不建議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幼被診斷為情緒紊亂,患上抑鬱、焦慮等症,期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她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梁嘉琪引述報告指,被告服食重劑量精神科藥物,令她專注力下降、煩躁和失眠,認為她無能力跟從教導所的訓練。法官認為若偏離報告建議,不符被告個人及社會利益,只能判監,考慮被告認罪、其年紀及患情緒紊亂,酌情減刑後判囚 31 個月 2 周。

兩報告均不建議判教導所
辯方冀酌情處理

案發時 16 歲被告曾令兒於開審前認罪,法庭早前為其索取教導所報告,指她長年患抑鬱症,受藥物影響而「好眼瞓、唔專心」,故不建議判入教導所。辯方指,被告「好想入教導所」,僅因「技術性問題」致報告不理想。

法庭及後再次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均不建議將她判入教導所,辯方力陳被告案發時年紀尚輕,犯案時或受抑鬱及情緒困擾,望法庭酌情處理。暫委法官梁嘉琪稱需時考慮,押後至周一判刑。

求情指被告自幼患抑鬱

法官覆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曾令兒現年 20 歲,於基層家庭成長,母親近年患上罕見病,須由被告及其父親輪流照顧。辯方指,被告修畢創意及藝術基礎證書課程,畢業後回到母校任實習。

被告親撰求情信指,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參與,現時回想感到後悔。其父親補充指,被告自幼患抑鬱及社交障礙,為人內向單純,容易受媒體影響。其老師則讚揚她對藝術和哲學有熱誠,學習及為人認真,即使所有人認為她會放棄,她仍能排除萬難達成目標。

辯方另呈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自 8 歲起被診斷為情緒紊亂,中學受同學欺凌,及後患上廣泛性焦慮和恐懼症,亦診斷有持續性抑鬱。辯方指,被告於案中參與程度低,望法庭可判被告入教導所。

官指判入教導所不符個人及社會利益

法官指,早前先後為被告索取兩份教導所報告,均不建議判入教導所,報告指被告服食重劑量精神科藥物,令她專注力下降、煩躁和失眠,認為她無能力跟從教導所的訓練。辯方指,即使報告指不合適,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將被告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報告顯示被告沒能力跟隨全面訓練,例如步操等,參考處理少年犯的案例後,認為若偏離報告建議,將被告判入教導所,不符被告個人及社會利益,故唯一選擇是判監。

法官以 5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 20 % (12 個月 2 星期)扣減,另因被告年紀,以及年幼時被診斷為情緒紊亂,酌情扣減 6 個月,最終判囚 31 個月 2 周。

官: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
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發生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當時有大量示威事件,香港正經歷嚴重暴力事件。當日除深水埗外,灣仔一帶亦有大型非法集結活動,暴力風險不容低估。法官指,當日灣仔區約有數百名示威者聚集,暴動歷時 42 分鐘,期間佔據多條行車線,令交通受阻,對附近居民、行人及商店帶來不便。

法官續指,有示威者挖磚及拆毀鐵欄、築起路障、焚燒雜物,更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停泊路面,投擲汽油彈並起火。現場亦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及舉起傘陣。警方舉旗警告及發射催淚彈,若非警方推進,本案沒有散去跡象。法官另指,本案沒警員受傷,被告的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8 人不認罪受審
7 人罪成 1 人無罪

案中 9 名被告依次為謝芷盈(22 歲)、吳俊傑(16 歲,學生)、李苑瑩(21 歲,學生)、黃為瀚(31 歲,文員)、周貝家(33 歲,設計師)、高家慧(17 歲,學生) 、13 歲少年、曾令兒(16 歲,學生)及蘇家揚(16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時年齡及職業。

曾令兒於開審前認罪,其餘 8 人不認罪受審,高家慧早前被裁定無罪,另外 7 人罪成。

各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其中 7 人另被控蒙面,3 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4 罪,1 人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同案 4 人判 50 至 51 月
3 青年判入教導所

同案 7 名罪成被告早前已判刑,法官以監禁 50 個月作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謝芷盈另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共判監 50 個月,罰款 2,000 元。此外,李苑瑩、黃為瀚、周貝家另涉違反蒙面法,該罪判囚 3 個月,兩罪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 人均被判囚 51 個月。

至於 3 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吳俊傑、13 歲少年及蘇家揚,法官指考慮各人年齡、本案角色、教導所性質,平衡社會利益及少年人更生情況,認為判處教導所可確保被告留在正軌,合符社會整體利益,故判 3 人入教導所。

DCCC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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