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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8人暴動罪成 16歲被告冀判教導所、惟報告不建議 官准再索報告

10.6灣仔|8人暴動罪成 16歲被告冀判教導所、惟報告不建議 官准再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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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第九被告,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 7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無罪;案件周三(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求情。

辯方提及,案發時 16 歲的第九被告長年患抑鬱症,報告指被告受藥物影響,會「好眼瞓、唔專心」,故不建議判入教導所。但辯方指,被告「好想入教導所」,僅因「技術性問題」致報告不理想。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考慮後,批准索取另一份報告,並押後至 9 月作求情及判刑。其餘被告則於 8 月 26 日判刑。眾被告續還押。

代表第九被告曾令兒(16 歲,學生)的辯方大律師指,報告顯示她自小患抑鬱及焦慮症, 8 歲至今一直接受精神科治療和服食藥物,而相關藥物有副作用,會使她「好眼瞓、唔專心」,無法接受教導所訓練,故不建議此判刑。

報告不建議判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好傷感」

辯方強調她於還押期間,一直遵守院舍紀律,僅因「技術性問題」導致報告內容不理想,加上她得悉報告內容後「好傷感」、「自己好想入教導所」,冀法庭「慎重考慮」,可索取另一份報告;若判監,則考慮較低的量刑起點。

官關注法庭是否有權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梁嘉琪關注,在報告不建議教導所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判處此刑罰。控方指,教導所條例只要求法庭於判刑前,索取懲教署的建議,「冇其他條文要求,仲要做多啲乜嘢」,認為如報告內容不建議,法庭則無權判處教導所。

法官一度提出,為被告索取精神科相關的報告,辯方則指就本案性質,難以判處醫院令。法官最終批准,索取另一份教導所報告,並要求控辯雙方就上述法律議題遞交書面陳詞,另強調會考慮所有判刑,包括判監。法官將第九被告的求情押後至 9 月 2 日,判刑則定於 9 月 18 日。

其餘被告於 8.26 判刑

至於第十被告蘇家揚(16 歲,學生),辯方指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顯示他一直守法、孝順、上進,案件審理期間考取理工大學學位,已完成第二年課程;蘇另獲英華書院前校長及現任校長親撰求情信 ,「本身喺學校嘅品行表現,係得到校長嘅認可同注意」。

其餘被告均採納其書面求情陳詞,當中次被告吳俊傑(16 歲,學生)、第三被告李苑瑩(21 歲,學生)、第七被告 13 歲少年的教導所內容正面,他們亦同意內容。除了第九被告外,餘下被告於 8 月 26 日判刑。所有被告續還押。

官早前指衝突已維持一段時間
被告不會突然出現

9 名被告依次為謝芷盈(22 歲)、吳俊傑(16 歲,學生)、李苑瑩(21 歲,學生)、黃為瀚(31 歲,文員)、周貝家(33 歲,設計師)、高家慧(17 歲,學生) 、13 歲少年、曾令兒(16 歲,學生)及蘇家揚(16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時年齡及職業。高家慧早前被裁定無罪。

法官於 7 月的裁決時指,針對無罪被告高家慧,作供警員沒目擊她如何被制服,控方未能肯定她案發時是否參與暴動。至於其餘 7 人,梁指他們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雖不能確定何時到場,但警員與示威者已對峙一段時間,被告不會是突然出現,而是於暴動時留在現場,走避不及被捕,裁定暴動罪成。

各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其中 7 人另被控蒙面,3 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4 罪,1 人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DCCC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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