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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10.9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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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4 人於開審前認罪,其餘 2 人不認罪受審,周五(4 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法官李俊文關注使用蒙面物品罪的控罪元素,指被告曾在案發間短暫拉下口罩,面容被攝錄,清晰可見。控方指,被告離家和回家時沒有戴口罩,卻戴著口罩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已達成阻止別人辨認其身分的目的,又指被告短暫扯下口罩只為說話,其後很快戴回,邀請法庭考慮其蒙面意圖。案件押後至 9 月 20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盧嘉欣(21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和雷藝佳(23 歲,電腦程式員)均否認非法禁錮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蒙面物品涉掛耳式口罩。盧另否認非法集結;雷則另外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傷人 17 )及暴動罪。

被告短暫拉下口罩露出面容
官關注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元素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周五作口頭補充。就盧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一罪,法官李俊文關注有關控罪元素,詢問控方是否針對使用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這一點。法官指,控、辯雙方均沒有爭議,在非法集結中,盧曾短暫拉低口罩後再戴上,而她的面容曾被攝錄,片段中她的容貌清晰可見。

控方回應指,本條控罪立法原意是為禁止他人參與非法行為時蒙面,而根據閉路電視,盧在離家及回家時均沒有戴口罩,唯一戴口罩,是在非法集結發生及進行時,屬「有備而來」。案發中途她短暫拉下口罩,只為讓在場人士聽見她說話,其後在別人提醒下戴回口罩。

控方稱,法例是指「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並非「完全可能阻止辨識身分」,故邀請法庭考慮整體情況,盧的目的是為遮蓋面容,並非在攝影機前展現面貌,其行為已構成「相當可能阻止」的控罪元素。

辯方則指,盧面對眾多鏡頭仍拉低口罩,而她的面貌清晰可見,於辯方立場考慮的是行為的結果。法官最後指,由於此控罪沒有相關案例,他在裁決時會「用返常理決定」,亦要先裁定盧在非法集結的角色,因辯方另爭議盧在本案身分為「調停人」。

辯方形容被告身分為另一被告「護花使者」

控方另引述雷的辯方結案陳詞,辯方稱雷於此案的角色明顯只是本案第 4 被告的「護花使者」或「保護者」。控方並不同意此說法,認為 2 名被告是共同行動,只是扮演不同角色,指雷讓第 4 被告可在無後顧之憂下襲擊警員,形容被告看見第 4 被告「攞鎚仔出嚟」,卻沒有一點驚訝。

針對雷被控傷人一罪,辯方律師則指,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指稱雷連同其他人一起襲擊警員,卻沒有列出證據舉證,包括確立雷與其他人的共同目的等,認為控方所依賴原則的證據薄弱。

6 人被控暴動、非法囚禁等罪
4人認罪候判

本案原涉 6 名被告,4 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還押至 10 月 9 日求情及判刑,認罪被告依次為劉文全( 24 歲,演唱會舞台技工)、林芷瑩( 29 歲,銷售員)、吳婉菁( 21 歲,保險經紀)、及 13 歲少年。

不認罪被告則爲盧嘉欣( 21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及雷藝佳( 23 歲,電腦程式員),上述為案發年齡,法庭將在 9 月 20 日裁決。

DCCC431、432、433、442、443/2020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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