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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5年 官: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暴動

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5年 官: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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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除 3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6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判 6 人監禁 5 年。

法官形容示威者照射鐳射筆,大量投擲汽油彈,而人數多達 1,500 人。示威者「且戰且退」,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如軍隊般推進,逼使警方後退,可見並非突發而是有預謀,又指示威者肆無忌憚、目無法紀。

法官形容,本案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的暴動,又表示本案全無減刑因素。對於辯方稱眾被告有悔意,法官反駁指,眾人經審訊後罪成,與有悔意的說法「南轅北轍」,在判刑時才表達悔意,是「口惠而不實」。

官:示威者肆無忌憚、目無法紀

至於辯方形容,雖然有人投擲汽油彈,但沒有擊中警方,亦沒有人衝擊警方防線。法官反駁指示威者堵路、築起防線,照射鐳射筆,擲磚;又嚴重損毀公共設施,包括拆路牌等。官斥示威者肆無忌憚、目無法紀,可見其暴力程度。

辯方又曾指,示威者投擲的物品與警方相距甚遠,但法官稱,片段可見有汽油彈落在警員腳尖,若非警員及時避開已受傷。

官斥辯方說法完全漠視原則

辯方曾指警方有足夠裝備應付暴動,有充足警力,本案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只有少部分示威者實際使用暴力。但法官批評說法與證供「背道而馳」,稱有誤導法庭之嫌。官指示威者人數對警方僅為 10 比 1,警方一度未能招架,需要增援,最終由速龍小隊到場協助。但警方最終僅截停二百多人,其他人已逃之夭夭。

法官表示,本案屬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的暴動,辯方說法完全漠視原則。

法官續指,現場彌敦道屬主要交通樞紐,警方到場後示威者「且戰且退」,漠視警方警告。本案造成 4 名警員受傷,港鐵站出入口被人噴漆,地面佈滿磚塊、玻璃、油漬,示威者的物資等。案發於人煙稠密的地方,示威者癱瘓交通,地點接近民居,有風險對在場人士造成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附近商店未能營業,影響生計。

官亦指,暴動加深不同政見人士分歧,破壞警民關係。暴動造成的破壞對公共開支構成負擔。惟法官同意,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安排、帶領、號召及煽動的角色。

官拒納被告有正面品格

法官以監禁 5 年作量刑起點,對於辯方指,眾被告有悔意,法官反駁稱眾人經審訊後罪成,與有悔意的說法「南轅北轍」,在判刑時才表達悔意屬「口惠而不實」。

至於辯方曾指,被告陳彥宏會定期做義工,派飯予弱勢社群,可見其良好品格。法官斥責他一直否認控罪,連同父親砌詞狡辯、謊話連篇,並非改過自新的表現,不接納他有正面品格。辯方又提及,陳當時受社會事件牽動情緒,沒有深思便到場,不了解嚴重法律後果。法官則批評他盲目跟隨他人使用暴力犯案,非減刑理由。

官稱不解《國安法》如可令重犯機會減低

另有辯方指現時《國安法》生效後,社會情況已大幅改善,被告重犯機會低。法官同意《國安法》令社會大致回復平靜,但縱火、暴動等均屬嚴重罪行,認為即使是小學生也會明白。官又指,《國安法》中大多數罪行最高可被判囚 10 年,與暴動罪相同,稱不解為何《國安法》可令被告重犯機會減低。

對於辯方指,被告陳彥宏現僅 21 歲,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教導所。法官認為,本案有被告案發時 17 至 18 歲,並非極度年輕,而現場猶如戰場,年輕人亦應知道嚴重法律後果,判處教導所屬明顯過輕。

法官表示,本案全無減刑因素,6 名被告陳彥宏、張穎瑜、朱國智、杜文曉、高天祐及林鳳芝同判囚 5 年。

3 人開審前認罪 判囚 3 年 9 月

案件原有 9 名被告,依次為陳子謙(24 歲)、陳彥宏(17 歲)、張穎瑜(19 歲)、朱國智(27 歲)、朱盛軒(25 歲)、杜文曉(17 歲)、高天祐(18 歲)、郭曉泰(31 歲)及林鳳芝(18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陳子謙、陳彥宏及朱盛軒,另被控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寶靈大廈外,分別管有 4 包索帶、一枝螺絲批及扳手;郭曉泰則被控管有 2 包索帶。

陳子謙、朱盛軒及郭曉泰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判囚 3 年 9 個月,他們所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存檔法庭。

DCCC7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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