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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三罷|23 歲男認旺角非法集結、刑毀交通燈 判囚 8 個月、賠逾 2.8 萬元

11.11 三罷|23 歲男認旺角非法集結、刑毀交通燈 判囚 8 個月、賠逾 2.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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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黎明行動」,全港多區有人藉堵路發動大三罷。3 人被指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及損壞交通燈等,事隔兩年半被落案起訴,其中案發時 20 歲男子 7 月初認罪,周三(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8 個月、賠款 28,360 元。

辯方求情稱,被告沒預謀犯案,當日「喺網上睇到片面資訊,令到佢衝動行事」,現已有非常深刻悔意,願為毀壞公物向公眾及家人致歉,以及賠償現場 3 盞被毀交通燈維修費。

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同時打破紅黃綠燈,又夥他人拆欄杆移出馬路,形容情況「非常惡劣危險」,緊張氣氛一觸即發,法庭須公開譴責有關行為。同案另兩被告否認非法集結罪,8 月 15 日再訊。
官:現場環境非常惡劣及危險

裁判官指,案發時至少有數十名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的示威者,被告張焯棋在現場打破交通燈,拖雜物及拆欄杆出馬路,「都顯示現場環境非常惡劣及危險」、道路嚴重受阻。

官續指,被告行為使普通市民「因為你哋嘅行為,結果未能繼續去要去嘅地方」,亦致現場緊張氣氛一觸即發,「但係現場人士包括你,似乎係視若無睹…視法律如無物,光天化日之下有警員喺附近都作出呢啲行為」。

裁判官續指,被告「唔係單單去打爛一盞燈」,而是同時打破紅黃綠燈及拔走燈蓋,導致現場交通完全癱瘓,所毀交通燈亦非一時三刻可維修到,而現場是重要交通位置,「可以想像到上述交通燈有一段時間不能如常運作」,令市民路經街道時,「要冒住危險喺無交通燈情況下經過」,法庭據案例,須公開譴責有關行為,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官:被告積極參與事件

裁判官表示,本案非同類案中最嚴重,但亦絕非輕微,片中見被告積極參與,行為令他人情緒更加高漲,故就非法集結罪及刑事損壞罪,分別以判囚 12 個月及 9 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並因源出一事而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囚 8 個月。

辯方:受網上片面資訊影響犯案

辯方求情稱,被告沒預謀犯案,只因當日「喺網上睇到片面資訊,令到佢衝動行事,個人偏激咗」,現已有非常深刻悔意,願為毀壞公物向公眾及家人致歉,以及賠償現場 3 盞被毀交通燈維修費。

辯方又指,被告背景非常良好,獲家人讚孝順、負責任、善良,「細佬妹覺得佢係好榜樣,平時對佢哋好好」,又獲僱主讚勤力及願意學習,望法庭可處較低刑期。

被告多次被拍到破壞交通燈

同意案情指,案發日有網民因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號召市民罷工罷課罷市(三罷)。同日約下午 1 時 20 分,有至少 50 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以磚頭及雜物設置路障,使交通停頓。

在下午約 1 時 57 分至 2 時 09 分,有片段拍到被告站在欄杆上,以物件打碎交通燈,以及拖行疑似巴士站牌,用以堵塞塘尾道的行車路,期間有兩名女子開傘為他遮擋。事後警方在楓樹街 3 號後巷,拘捕男被告及該兩名女子。

3 人被控非法集結 男被告另被控刑毀

被告依次為陳雯欣(23 歲,設計師)、吳卓賢(24 歲,侍應),及張焯棋(23 歲,消防設備技工)。陳、吳否認控罪,押後 8 月 15 日再訊。

3 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非法集結。張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同日在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

KCCC10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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