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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佐敦|暴動罪成兩男提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分析鉅細無遺

11.18佐敦|暴動罪成兩男提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分析鉅細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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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人聚集油尖旺一帶,稱要「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多人被捕。兩男不服暴動定罪提上訴,案件經聆訊後,上訴庭周四(23 日)頒下判詞,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定罪。

申請方早前指原審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故無法斷定二人進入暴動範圍的時間,二人可能在暴動結束後才抵達現場,不算參與暴動。

上訴庭拒絕接納此說法,形容原審分析鉅細無遺,沒有任何地方出錯,已排除了由其他可能路徑進入暴動範圍的說法。而若然辯方可解釋為何滿身裝備的被告,會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被告便必須作供,並接受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強而有力」的推論。
申請方指若未能證明從何進入範圍
便不能證明何時進入

兩名申請人為陳子謙(案發時 26 歲)及黃適哲(案發時 20 歲)。申請方早前強調,原審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而原審以他們從彌敦道走入範圍的基礎,基於路段距離推算,裁定他們在場逗留一段時間。

申請方認為,若法庭未能證明二人從何進入暴動範圍,便無法斷定二人進入範圍的時間。而二人在警方開始掃蕩後,數分鐘才相繼被捕,原審已裁定暴動於警方驅散行動時已結束,認為他們可能在暴動結束後才抵達現場,不算參與本案暴動。而他們即使懷有示威者裝備,但可能是參與附近其他的集結。

上訴庭:
原審已排除申請方說法

申請方指二人可能由佐敦道左轉進入加士居道,然後一直往前走,或由志和街右轉進入加士居道,但未走到示威者前便掉頭離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拒絕接納申請方陳詞,判詞形容原審官已排除二人從佐敦道左轉進入加士居道的可能。而另一個由志和街右轉進入暴動範圍的說法,「那也是經不起分析的」。原審指出,示威者和警方對峙時曾多次發射催淚氣體,現場煙霧瀰漫,實難以想像有甚麼清白無辜的理由要進入加士居道,認為說法「根本就沒有半點兒說服力。」

判詞:若可解釋滿身裝備身處暴動現場
被告須作供接受盤問

判詞續指,若然辯方可解釋為何滿身裝備的被告,身處暴動現場,被告便必須作供,並接受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強而有力」的推論。

至於申請方指出黃適哲在速龍小隊驅散行動後 5 至 6 分鐘後才被捕,法官在聆訊時已指出,此陳詞是一把「雙刃劍」,即黃越遲被捕,便越有需要解釋為何會在那時才跑離現場,特別當時有示威者在場「負隅頑抗」。

判詞又引述,原審法官裁決時認為,在「那段動蕩的日子」有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所以逃跑不代表他們畏罪逃跑;有人為對政府表達不滿,又或基於喜好而穿深黑色衣服,並不一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但上訴庭法官指,原審把有關證據拆開逐項分析,認為這樣做「大可不必」。因為「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兩申請人
原審罪成囚 38 月

原審共 9 名被告,包括申請人陳子謙(會計文員,26 歲)及黃適哲(學生,20 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區院法官林偉權 2021 年 12 月裁定所有人罪成,翌年 1 月判他們監禁  38 至 40 個月,當中兩人被判入教導所,是次兩名申請人則被判囚 38 個月。

CACC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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