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衝突,警方在油尖旺一帶展開圍捕行動,拘捕逾 200 人。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亦被裁罪成。暫委法官崔美霞周四(13 日)於區域法院判 14 名被告監禁 36 至 52 個月,當中認罪的黃子悅被判囚 37 個月,另外案發時 16 歲的少年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示威者攜個人裝備到場,是次暴動屬預先計劃,示威者非粗疏行事,而且投擲 251 枚汽油彈,暴力程度非常嚴重。法官指,本案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們留在現場亦屬支持暴力示威者。法官另考慮部分被告曾做義工、曾拯救溺水人士等作酌情扣減,其中提到黃子悅患抑鬱症,但仍做義工及到非牟利團體工作,對社會有莫大貢獻,酌情扣減一個月,判她監禁 37 個月。
官:暴動屬預先計劃及準備
暴力程度非常嚴重
開庭前,眾人步入被告欄時不時望向公眾席親友,黃子悅與另外兩名女被告被安排坐在欄外,期間黃向親友點頭微笑。
法官判刑時指,示威者攜有個人裝備到場參與暴動,包括雨傘及自製盾牌,認為是次暴動屬預先計劃及準備,並非突發進行。示威者亦非粗疏行事,如示威者後方有人舉傘,投擲汽油彈時前方人群會散開等,行動有組織。
法官又指,本案有約 2,000 人與警方對峙,經警告後拒絕離開,投擲磚塊及 251 枚汽油彈,暴力程度非常嚴重,暴勳歷時至少 38 分鐘,規模不算小。事後地上佈滿雜物,有公共設施被破壞,多處外牆被塗鴉,損毀影響公共開支。暴動亦令 4 名警員受傷,附近居民要擔心人身安全,對公眾構成滋擾。
法官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作出暴力行為,或有帶領角色,但認為他們留在現場亦屬支持暴力示威者,沒有更多人受嚴重傷害純粹僥倖。
部分被告因做義工、拯救溺水人士等
獲酌情扣減
法官指本案案情嚴重,以監禁 4 年半作量刑起點。5 名被告鍾曜禧(34 歲,地盤工人)、羅澤琛(19 歲,學生)、吳仲賢(18 歲,學生)、鄧建歡(27 歲,銀行職員)及李子聰(25 歲,水手)經審訊後被定罪,其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即使部分被告沒有案底,在嚴重罪行前亦不屬減刑因素。惟法官同意辯方所指,審訊時辯方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5 人獲酌情扣減兩個月。其中李子聰曾兩次拯救溺水人士,再獲扣減 3 個月。
至於 10 名在不同階段認罪的被告,法官指首被告翁芷茵( 19 歲,金融從業員)案發時年輕,有真誠悔意;第三被告鍾永祥(45 歲,電子工程師)有做義工,照顧長者及動物,又領養貓隻;第八被告孫嘉豪(22 歲,學生)考取多項證書及牌照,參與義工,為人生目標奮鬥;3 人均獲酌情扣減兩個月。案發時 16 歲的甄念賢,法官指他似乎對髮型工作有濃厚興趣,接納他有真誠悔意,獲家人支持,判他入教導所。
官:黃子悅對社會有莫大貢獻
酌情扣減一個月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黃子悅於嶺南大學視覺研究系學士畢業,還押期間修讀輔導及心理治療的課程,日後希望向藝術治療方向發展,又指她曾擔任義工,積極面對情緒問題及未來,重犯機會低。法官指,黃子悅即使患有抑鬱症,仍到醫院做義工,與特殊需要學童進行藝術工作,又到非牟利團體工作,認為她對社會有莫大貢獻,酌情再扣減一個月,判囚 37 個月。
法官最終判 10 名認罪被告,翁芷茵監禁 41 個月;周耀天、鍾永祥、曾紹鵬監禁 38 個月;蘇浩然、黃康瑜、王汶珊監禁 40 個月;黃子悅監禁 37 個月;孫嘉豪監禁 36 個月;甄念賢入教導所。不認罪的鍾曜禧、羅澤琛、吳仲賢及鄧建歡監禁 52 個月,李子聰則監禁 49 個月。
15 人被控暴動
10 人認罪 5 人受審後罪成
本案共 15 人被控暴動,其中 9 人開審前認罪,依次為翁芷茵( 19 歲,金融從業員)、周耀天(22 歲,學生)、鍾永祥(45 歲,電子工程師)、蘇浩然(25 歲,調酒師)、孫嘉豪(22 歲,學生)、曾紹鵬(21 歲,調酒師)、黃康瑜(22 歲,學生)、黃子悅(22 歲,學生)、王汶珊(28 歲,無業); 案發時 16 歲男生甄念賢,則於案件表證成立時改認罪。
另 5 名不認罪受審被告為鍾曜禧(34 歲,地盤工人)、羅澤琛(19 歲,學生)、吳仲賢(18 歲,學生)、鄧建歡(27 歲,銀行職員)及李子聰(25 歲,水手),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15 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被指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第 7 被告蘇浩然另涉攜有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存檔法庭。
DCCC7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