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超過 200 人於油麻地被捕,其中 15 名案發時 14 至 24 歲的被告被控暴動,其中 1 人早前認罪候判。其餘 14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二(22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 20 天審訊,暫委法官劉綺雲裁定全部人表證成立。 有被告選擇作供,指案發當晚下班後港鐵已暫停服務,尋找巴士不果,打算乘搭的士離開時被人推跌倒地,有警員上前協助後送院,及後涉暴動罪被捕。被告供稱,當時想盡快離開,非刻意行近示威者,或打算混入示威人群。
案件周三(23日)續審,將傳召被告案發時工作的餐廳老闆作供。
被告:下班後覓車回家不果
被推跌頭部裂傷
案發時 15 歲的第五被告林紫晴選擇作供,她指案發當日如常到旺角僑健大廈一間餐廳上班,當時身穿酒紅色衞衣和黑色短褲。到達餐廳後更換深藍色上衣及黑長褲,當日上班時間為晚上 6 時至 11 時。
林指,當晚 6 時許餐廳暫停營業,但她的職責主要是照顧貓隻,故如常工作至晚上 11 時,她下班後穿回酒紅色衞衣。林續指,原本打算經旺角站回家,惟在彌敦道見到近登打士街位置有人群聚集,加上同事告知旺角站已關閉。林因而上網尋找巴士回家,並找到 287X 巴士路線。
林遂跟從 Google Map 導航步行前往「碧街」巴士站,到達後才發現該巴士站位於彌敦道,但當時彌敦道已無法行車,林於是步行至砵蘭街打算乘的士離開。
當她行至油麻地 A1 出口時,見地鐵站出口有火光,正當她準備調頭離開時,有一群人由窩打老道方向衝近,將她推跌至趴倒在地上。林頭部受傷,意識模糊,稱當時有男警上前為她檢查,及後救護員到場治理,將她送往廣華醫院。經檢查後,頭部有兩處傷口撕裂,需即時縫針,並住院一星期。
被告稱應餐廳老闆要求 戴手袖遮傷口
林補充,案發前被貓隻弄傷右手,因而貼上紗布,餐廳老闆要求遮蓋傷口,故林在上班時戴上手袖。至於在其背囊搜出的生理鹽水和黑色口罩,林解釋鹽水用作清洗隱形眼鏡,口罩則是家人給予以備不時之需。
被告:非刻意行近示威者
控方盤問被告時,問及被告有否想過「打斜行」橫過彌敦道,林回應指「我諗 google map 唔會教人打斜過馬路」,強調案發時依照 Google Map 導航到 287X 巴士站。控方指,被告理應對暴動有深刻印象,林稱「我對受傷更大印象,頭部受傷,住咗成個禮拜醫院。」林又稱,已記不清案發當日的實際情況,僅記得當時有一大群人在窩打老道。
控方指,被告明知前方有人集結,不應向該方向前行。林解釋,當時只想盡快離開彌敦道,強調並非刻意行近示威者,亦無打算混入示威者入群。
15 人被控暴動
15 名被告依次為,14 歲少女、15 歲少女、15 歲少女、未成年少年、15 歲少女、孔君濠(21 歲,學生)、桂雋豪(19 歲,學生)、黎俊文(21 歲,學生)、劉達森(18 歲,學生)、李德輝(22 歲,學生)魏健(17 歲,兼職酒保)、譚樂軒(20 歲,學生)、譚文駿(21 歲,學生)、譚伯全(24 歲,物業管理)及田浩輝(20 歲,學生),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
15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譚樂軒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其中一名案發時未滿 16 歲男被告,早前承認暴動罪,准保釋待案件審結後再求情及判刑。
DCCC799/2020、462/2021(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