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人士於油尖旺區聚集,213 人被控在油麻地「圍魏救趙」參與暴動,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其中一案 15 名被告案發時年齡介乎 14 至 24 歲,周五(24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引述案例指,不認為有清白無辜人士會停留在案發現場,又指若辯方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為何身處暴動現場,被告必須作供。辯方指,本案部分被告非「滿身裝備」,其中有被告攜帶急救物品,另有被告充其量身穿深黑衣著,無證據顯示曾逃跑或激烈掙扎,強調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暫委法官劉綺雲押後案件至 4 月 22 日作進一步陳詞,要求辯方列明就控方結案陳詞的爭議部分。
控方引案例指無清白無辜者會留在現場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甫開庭指,依賴書面結案陳詞。譚補充,周四(23 日)上訴庭就「陳子謙案」頒下判詞,駁回被告就定罪上訴,該案被告涉及「11.18 圍魏救趙」參與佐敦加士居道暴動。
譚耀豪引述判詞指,該案案發時示威者和警方對峙,多次發射催淚氣體,現場煙霧瀰漫,實難以想像有清白無辜的理由要進入加士居道;又指若辯方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為何身處暴動現場,該被告必須作供。控方又指,「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譚表示,控方期望法庭採納上訴庭推論,指本案與案例同日發生,控方舉證亦依賴相類推論,不認為有清白無辜人士會停留在案發現場。
辯方:被告非「滿身裝備」、無逃跑激烈掙扎
指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代表第三被告鄧燁明的律師指,「陳子謙案例」針對「滿身裝備」的被告,而鄧案發時身上只得急救物品,沒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認為鄧有急救經驗及相關證書資格背景,法庭不能「摒棄其他可能性」,即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鄧必然參與本案暴動。辯方在法官詢問下,確認鄧當時在場急救。
另有辯方律師指,部分被告除沒有「滿身裝備」外,亦無證據顯示他們曾逃跑或激烈掙扎,強調本案案情與案例不同。控方回應指,有片段拍攝到有人向咸美頓街逃跑,案例亦非單單針對被告「滿身裝備」,同時提及被告的衣著。
辯方補充,有其他人逃跑不代表本案被告亦有逃跑,個別被告充其量只有深黑色衣著;又指本案所涉的彌敦道可有其他市民出現,與加士居道情況不同,重申「陳子謙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暫委法官劉綺雲另要求辯方,就控方書面陳詞作進一步回應,列明所爭議部分,遂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22 日作進一步陳詞。
15 人被控暴動
15 名被告依次為,14 歲少女、李俙潼又名李樂庸(15 歲)、鄧燁明(15 歲)、李文彬、林紫晴(15 歲)、孔君濠(21 歲,學生)、桂雋豪(19 歲,學生)、黎俊文(21 歲,學生)、劉達森(18 歲,學生)、李德輝(22 歲,學生)魏健(17 歲,兼職酒保)、譚樂軒(20 歲,學生)、譚文駿(21 歲,學生)、譚伯全(24 歲,物業管理)及田浩輝(20 歲,學生),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
案發時未滿16歲的李文彬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
15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譚樂軒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CCC799/2020、462/2021(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