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廖子文,2022 年先後就潛逃,及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懲教署其後通知法院,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兩人申請保釋等候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兩人得直,撤銷原定刑期,並改判可即時釋放兩人的刑期。
上訴庭周一(30 日)頒下判詞解釋,指兩人一直紀錄良好,完成所有刑期,「這是回溯過去而非假設」。判詞又指,律政司一方沒陳詞指,懲教署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將非常可能在出獄後干犯嚴重罪行,另《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修訂亦尚未生效。
考慮原審的原意、兩人在相關時段一直行為良好的事實等,「本庭認為不把 323 案(即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不會公道」。
上訴方:原審的設想無法實現
上訴人為鄭子豪、廖子文(現 21 歲)。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游德康的原意,是透過部分同期和部分分期的命令,讓潛逃案及爆炸品案刑期合共為 31 個月,但由於已服畢潛逃案的 10 個月刑期,令原有的設想無法實現。另指根據《監獄規則》第 69(1)和(2)條,囚犯行為良好可獲得減刑三分一。
原審在判刑後記提出,若然及早得悉情況,會就爆炸品案判監 21 個月,故上訴方認為,上訴庭「實在沒有理由不把現有的刑期下調」,將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 16 個月。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將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 16 個月,會導致判刑明顯過輕。
判詞:不能否定被奪去潛逃案減刑機會
判詞指出,若爆炸品案提早判刑,或兩案合併判刑,兩人在獄中行為良好便可獲減刑三分一,指控方可能基於各種原因,沒作出相應安排,但也不能否定,兩人是被奪去潛逃案的減刑機會。
判詞又指,原審法官認為,兩人因干犯爆炸品案,才繼而犯下潛逃案,所以兩案互有關連,而 31 個月的總刑期,完全足以反映兩案的整體嚴重性。
上訴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未生效
判詞續指,兩人一直紀錄良好,完成所有刑期,「這是回溯過去而非假設」,故對行為良好的囚犯而言,能獲得三分一的減刑是一般預期。判詞續指,此預期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落空,如懲教署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將非常可能在出獄後干犯嚴重罪行,惟從來沒收到律政司一方就此陳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修訂亦尚未生效,故兩者都不是議題。
上訴庭指出,考慮原審的原意、兩人的一般預期,以及兩人在相關時段一直行為良好的事實,「本庭認為不把 323 案(即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 16 個月,不會公道」。上訴庭又指,根據懲教署的計算來推算,假如將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為 16 個月,在本案口頭宣判當天,兩人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的刑期。
原審建議兩人上訴
「修補判刑缺陷」
2022 年 7 月 15 日,兩人就「12 港人」潛逃案,被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囚 10 個月。翌日,區院法官游德康再就 2019 灣仔倉庫爆炸品案,分別判兩人囚 28 及 27 個月,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監禁。
兩人分別於同年 11 月及 12 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在判詞透露,原審法官游德康判刑後補充判刑後記,指懲教署在判刑後兩日,書面通知法院,指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原審在後記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兩人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刑期,會進一步將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 21 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
CACC115/2022